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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健宏扬中国基金(968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25481
基金代码 968006
公告日期 2016-04-22
编号 2
标题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 由于所有类别的费用结构相同,故只计算及发布单一经常性支出比率。经常性支出比率是
根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年度费用计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经常性支出比率代
表对相关类别征收的经常性费用总数占该类别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发行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请勿仅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 不含业绩表现费:2.03%
含业绩表现费:2.49%
交易频密程度: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每交易日
人民币(对冲)份额
计价货币: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就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
前不拟从本基金作出收益分配。
财务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
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类别 人民币(对冲)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 50,000 元
后续: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
最低后续申购金额要求的权利。
最低持有额 二者中较少者: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2
(i) 50,000 份基金份额;或
(ii) 50,000 港币的等值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一般地或按个别情况全权酌情决定豁免本基金的
最低持有额规定。
最低赎回要求 1,000 份基金份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低赎
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进行查询。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是基金管理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基金前受托人
Cititrust Limited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单位信托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致力通过投资于与中国相关的上市股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资本增值。

策略

本基金致力通过投资在中国成立或于中国境外成立、其大部分业务收入与中国有关的公
司达致其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上海及/或深圳上市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资产分布策略
为: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股票,而 0%至 2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
于在上海及/或深圳上市的股票(A 股及 B 股的投资可经由不同的方法取得,包括间接投
资,例如通过投资于本身投资于相关中国上市证券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及/或其他基金及
/或衍生工具,以及直接投资(就 A 股而言,例如通过沪港通及/或其他相关机制,待其
他机制启动后进行))。此外,本基金最少 8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中国相关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公司,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未有适当反映其内在价值的公司。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用作对冲及/或投资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或主要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3
用于投资目的)。本基金用作投资用途的衍生工具将大致分属两个类别:(i)不产生任何杠
杆作用及主要用于进入受限制市场(如 A 股市场)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连接产
品、参与票据及总回报掉期;及(ii)其他类型的创造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交易的或柜台买卖的期权和期货。

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一致:(a)本基金持有用作投资目的的权证及期权总值,按所支付溢
价总额计,不可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及(b)本基金可将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为对冲目的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参考合约价的净总值,不论应付本基金或本基金
应付)及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

本基金可仅就对冲用途通过衍生工具建立短仓。

如上述策略有任何变动,(如需要)会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在变动生效前事先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960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
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
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
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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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
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
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
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
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人:刘冬,侯婷梅,王梦影
联系电话:021-50128808-9600,010-83571789-6027,021-50128808-9602
传真:010-83571800
网站: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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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及美
国 1933 年证券法 S 规例)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
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
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
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按四舍五入)或以基金管理人不时经咨询
受托人后决定的其他小数位。于四舍五入扣除的款项将由有关类别资产保留。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四舍五入),代表更小
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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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
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
于 T+3 日 16:00(香港时间)前收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
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行政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为
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
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
购、赎回价款。

v.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书面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
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
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申请赎
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如无
该限制本应被赎回的)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供赎回,赎回价按有关交易日的
份额赎回价,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规限,并于下一交易日相对于在该下一交易日收
到的赎回要求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vi.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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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公告。

v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
额”、“转换”各节。

viii.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
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
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个投资基金,并无偿还本金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下跌,因此,投资者于基金的投资可能蒙受亏损。

2.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中国及香港。这可能导致其波动性高于包含广泛的全球投
资的组合。

3. 与投资于中国相关的风险

投资于中国比投资于较发达的市场涉及较大的亏损风险,原因(其中包括)为新
兴市场的政治、税务、经济、外汇、流动性及监管风险较大。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8
投资于可能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制度(“RQFII”)直接投资 A 股的其他基金(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令本基金承受
该等基础基金面对的若干风险,包括制度及税制改变的风险,以及基础基金的
中国本地托管人及经纪等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可能导致交收、记录交易及解释和执行相关规
定的困难及不确定性。这可能令投资于该等市场的波动性及不稳定性增加。

中国公司采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及惯例的严格程度可能较低。由于中国的披露及
监管准则不及较发达市场般严格,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其作出投资决定的有关中
国发行人的公开可得资料可能相对少得多。

4. 与投资于其他基金相关的风险

除本基金的收费外,本基金可能涉及基础基金的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人收取的
额外费用。此外,尽管基金管理人将仔细选择及监察基础基金,但无法保证基
础基金之投资策略成功或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当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尽管所有前端费用必须豁免,以及
若该基础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所有管理费及业绩表现费将被豁免)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时,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公平地避免及解决
上述冲突。

5. 与沪港通相关的风险

沪港通不断发展,有关规例未经验证并且可能改变。有关规例将如何执行是不
确定的。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只可买卖若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合格股票。当某一股
票被调出沪港通合格股票的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可能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例如,倘若基金管理人希望买入被调出合资
格股票范围的股票。

沪港通交易受额度限制,可能影响本基金通过计划及时投资于 A 股的能力。如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9
果沪港通计划暂停交易,将对本基金通过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构成不利影
响。沪港通计划要求股票市场及交易所参与者发展新的信息技术设施,可能承
受运作风险。

通过沪港通买卖 A 股可能承受结算与交收风险。如中国结算所在交收证券或支
付款项时违约,本基金在追讨损失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困难及/或受到延误或无
法追回所有损失。

沪港通只会在两地市场均为交易日,而且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交收日
均开放时才会开放。在内地市场开放,而香港市场关闭时,因本基金不能通过
沪港通进行交易,本基金可能承受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以北向交易进行的投资将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或中国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所保障。投资者须注意,本基金在通过该机制进行北向交易时,将面对
所涉及经纪的违约风险。

6.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其受制于中国政府施行的外汇管制政策及汇
回限制。该等政府政策及限制可能出现变动,无法保证人民币兑美元或任何其
他外币的汇率不会在日后大幅波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主要以港元计价。倘投资者申购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基
金管理人可在进行投资前按适用汇率及适用差价将有关申购资金转换为港元或
美元。倘投资者赎回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出售本基金的投资,
然后按适用汇率及适用差价将所得款项兑换为人民币。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
能在以港元(或美元)计价时获益,但于将资金从港元(或美元)兑换回人民币时蒙
受损失。

在计算某以人民币计价类别的资产净值及进行涉及人民币的任何货币兑换时,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离岸人民币汇率(如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虽然离岸
人民币汇率及人民币汇率代表同一货币,两者在不同、分开而且独立运作的市
场进行交易。因此,离岸人民币汇率可能对中国境内人民币市场汇率(即境内人
民币汇率)出现溢价或折让,汇率走势亦可能不一样。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10

本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能力亦取决于人民币在香港或其他中国境外地区的供
应。境外人民币供应及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受制于中国当局相关外汇管制政策
及限制。该等政策及限制可随时更改,而且境外人民币的流通性可能会变差。
在极端市况下本基金未能提供足够的人民币作兑换时,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赎回所得款项可能会有延误(但赎回所得款项无论如何将最迟于在于交
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填妥的赎回要求文件之交易日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在该
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获得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事先同意后,亦可以港元支
付有关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的赎回所得款项,而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因此承受额外的外汇兑换成本。

7. 对冲类别风险

基金管理人一般致力将任何对冲份额类别的外币投资风险对冲至基础货币-港
币,以减轻有关类别货币的汇率波动的影响。对冲效果将反映于有关对冲份额
类别的资产净值。然而,由有关对冲类别承担的参与对冲交易成本视乎市场情
况而定并可能昂贵。

无法保证市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对冲技术将有效地达
到理想结果。此外,假如对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份额类别的投资者
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险,并因此令亏损扩大。

对冲亦可能限制某一对冲份额类别的潜在盈利。虽然对冲可能在基础货币价值
相对有关类别货币下跌时保障投资者,但对冲亦可能会阻碍投资者在基金基础
货币升值时得益。投资者亦应注意,某一对冲类别的波动性,可能较以本基金
基础货币定值之相关类别为高。

8. 投资于中国的税务风险

基金管理人没有,且目前不拟就本基金来自 B 股增值的潜在税务责任作出计
提。但是,若基金管理人认为计提是必要的,此做法可能会改变。

根据中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财税[2014]81 号通知,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11
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买卖 A 股所得的资本增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及营业税(“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将不会就通过沪港通买卖 A 股所得的已
变现或未变现资本增益总额作出预扣所得税或营业税计提。敬请注意该通知下
的通过沪港通交易 A 股的税收豁免为暂时性的。

根据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财税[2014]79 号通知,对于买卖中国
权益性投资资产(包括 A 股)所得之收益将暂免征收税项。预期任何连接产品的
发行人不会就潜在的税务责任作出计提,基金管理人不会就通过投资 A 股的连
接产品所产生的资本收益为本基金作任何预扣所得税计提。但是,请注意连接
产品发行人及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所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将转介至本基金,因
而对本基金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与本基金于中国的投资所变现的收益有关的现行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及惯例存
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其可能具有追溯力。因此,本基金在中国可能会承受未作
计提的税务责任,而该等税务责任将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意味着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将受到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现有和继后持有人将受损,相比于投
资本基金时,他们将承受不相称地更高税务责任。

9. 业绩表现费风险

计算业绩表现费的方法会产生风险,导致即使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
资资本已蒙受亏损,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须就有关份额支付业绩表现
费。

10. 衍生工具风险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作为对冲及/或投资之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
广泛或主要用于投资目的)。该等工具可能极度波动(尤其是工具产生杠杆效应
时)并使投资者承受很大的亏损风险。使用衍生工具亦使本基金承受多项额外风
险,包括信贷风险(因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其财务责任而可能引致的亏损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若衍生工具用于并不活跃的交易市场,本基金无法迅速以公平价格
出售衍生产品或只能以折扣价出售的衍生产品)。

11. 连接产品风险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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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综合复制相关股票或股票组合的经济表现而投资的若干连接产品并不
提供该连接产品所挂钩股票的任何实益的或衡平的权利或利益。连接产品构成
有关发行人的无抵押合约责任,而不是直接投资于股票。本基金须承受相关连
接产品的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如果相关发行人无法履行相关工具所规定的义
务,本基金可能会遭受损失,该损失可能等于连接产品的全部价值。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
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
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
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
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
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
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
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
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13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
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
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
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
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
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
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
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
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
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
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
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
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14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
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
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
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响,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
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
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
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
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
影响。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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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过往业绩并非预示日后的业绩表现。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部投资本金。

本基金业绩表现以日历年度终结日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收益(如有)会滚存再作投资。

基于港元为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就呈列过往业绩表现的目的而言,港元份额被选取作为
本基金类别份额的代表。人民币(对冲)份额类别的过往业绩表现可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
阅。

上述数据显示港元份额总值在有关日历年度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当中
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支付的认购费。

如年内没有显示有关的业绩表现,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作提供业绩表现之用。

本基金发行日:2010年
本基金有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与大部分基金一样,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缴付的收费
-2.6%
18.1%
11.6%
1.6%
-6.8%
-10.0%
-5.0%
0.0%
5.0%
10.0%
15.0%
20.0%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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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 1.5%
500 万≤M 1000 元/笔

赎回费:无

转换费: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对冲)份额在内地销售)

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从本基金中扣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而减少。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总值百分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75%*
业绩表现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业绩表现费)
于表现期内高于相关类别份额高水位的每
份额资产净值升值的 15%

最初的高水位定为相关类别份额每份额
首次发行价
每个表现期与本基金每个财务年度相对
应。
就每类别份额而言,若须就某表现期向
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该表现期
最后估值日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将定为下
一表现期的高水位。
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相关部分及补充
说明书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最高 0.15%*,最少为每月 40,000 港元
应付托管人费用 根据本基金与托管人之间订立的费用函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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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托管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件,托管人有权获得(其中包括)按常规市场
费率计算的交易费以及按不同费率计算的
托管费,其主要取决于相关投资工具以及
托管人需持有本基金资产所在的市场。此
等费用将按月计算,并将按月交付滞纳
金,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付。托管人还有
权获得本基金对其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任
何付现费用或第三方费用的偿还。
向 QRMO 支付的费用
(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
Operations(“QRMO”)提供本基金的独立
风险监控、中台及后台服务。)
QRMO 将获支付下列费用:

最高为每年本基金资产总值 0.05%的费
用,每月最低费用为 20,000 港元﹔及
开办费 16,000 港元及若干交易及处理
费。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成本及
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投
资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费用及开
支、行政管理人、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
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有关取得任何上
市或监管批准所招致的费用、举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编制、印制及
分发任何基金说明书(或其更新)、财务报
表、报告及通知所招致的费用。此外,本
基金须承担因法例或监管规定变动或实施
新法例或监管规定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包括
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或集体投资计划
的守则而招致的所有费用,不论其是否有
法律效力)。

* 请注意,某些费用可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最少一个月事先通知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
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本基金须缴付费用”的内容。
其他资料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
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18
日提出的申请。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最新的份额净值。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
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意见。

香港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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