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富日日收益货币E(02192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241086
基金代码 021926
公告日期 2026-05-14
编号 1
标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低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
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低托管费率并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降低投资者的理财
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兰克林国海日日
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6年
5月14日起,调低富兰克林国海日日收益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并更新必要信息,对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金托管率调整方案
本基金托管费率由原0.10%/年,下调至0.07%/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41、《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0、《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6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千万元 存续期限: 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刘峻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千万元 存续期限: 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贰亿壹仟贰佰肆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时对本基金的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的相关内容进
行修订,上述修订内容自2026年5月14日起生效。
3、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全文。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
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
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
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5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