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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鑫安混合C(00166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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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5230205 | ||||||||
| 基金代码 | 001665 | ||||||||
| 公告日期 | 2026-04-29 | ||||||||
| 编号 | 4 | ||||||||
| 标题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 信息全文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决定修订旗下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单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002450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664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转换”概念并将“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的相关约定删除(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6年4月29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投资者亦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 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 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9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一、《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中“4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中“42、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份额类别”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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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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