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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景福(1847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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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22 | ||||||||
基金代码 | 184701 | ||||||||
公告日期 | 2000-01-06 | ||||||||
编号 | 2 | ||||||||
标题 |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本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公司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告的任何保证.投 资者应详细阅读1999年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上市推荐人: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单位总份额:30亿份 ◆本次可上市流通份额:29.7亿份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0年1月10日 ◆基金交易代码:4701 ◆基金简称:基金景福 本上市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公司及基金托管人愿就本公告书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上市公告书的内容由本公司负责解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告的任何保证。投资者应详细阅读1999年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上市公告书。 一、基金概况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设立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15年。 基金发起人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39号文批准,全部30亿份基金单位,由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68,680万份,其余228,320万份基金单 位于1999年12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发行价1.01元人民币(含0.01元发行费用),基金的发行和募集工作已于1999年12月30日结束。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28,320万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的68,680万份和 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专户;1999年12月31日, 本基金发 起人公告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于1999年12月30日成立,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基金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0]2号文审核同意,将于2000年1月10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基金总份额为30亿份,本次上市流通的份额为29.7亿份。根据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 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基金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发起人持有的3,000万份基 金单位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即1,500万份,并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发起时的认购比例分别持有。 基金上市后交易单位每手为100份, 存续期15年(1999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30日)。 二、基金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持有人结构: 发起人持有3,000万份,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68,680万份,公众持有228,320万份 。 (二)前十名持有人: 序号 名称 份额(万份) 比例(%)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30,000 10 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10 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00 0.8 4、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0 0.7 5、胡文秀 1,412.2 0.47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60 0.42 7、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 0.33 8、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 0.25 9、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 0.25 10、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 0.25 1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0 0.25 (三)基金持有人总数为88,812户。 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简介 (一)基金发起人简介 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6年3月8日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自营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有价证券的还本付息和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证券抵押融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企业重组、 收购和兼并;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 财务状况: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自成立三年来连续盈利。 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02 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商业大楼8层 邮政编码:5180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5年9月21日 营业期限:50年,至2045年12月13日 经营范围:发行和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业务;自营、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有价证券的代保管、鉴证和过户;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等权益分派业务;证券抵押融资业务;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业务;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自营业务;外币证券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财务状况: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伟华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3号 邮政编码:51008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9年6月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它业务。 财务状况: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主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财务状况:本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目前财务状况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简介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1999年4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11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营业注册号:1000001003148(2-1) 信息披露负责人:杜鹏 电话:010-68366518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文批准,由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和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 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研究发展部、基金经理部、交易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现有员工31名,平均年龄30.4岁,48.6%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证券从业经历三年以上或金融从业经历五年以上的占80%。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与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截至1999年12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三只,其基本情况如下: 1)基金景宏 1基本情况 名称:景宏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1999年5月4日 基金单位总份额:20亿份 2截至1999年12月17日数据 基金资产净值:2,460,362,098.10元 基金单位净值:1.2302元 基金净值增长率:23.02%。 2)基金景博 1基本情况 名称: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本基金是1999年9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24号《关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对原“巨博基金”进行 清理规范,并更名为巨博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 1999年1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巨博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景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单位总份额:1999年11 月经批准扩募后基金规模为10亿份基金单位。 2截止1999年12月17日数据 基金资产净值:1,065,707,434.82元 基金单位净值:1.0657元 3)基金景阳 1基本情况 名称: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本基金是1999年9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24号文,对原“湘国信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并更名为长阳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基金 管理人更换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中国农业银行。 1999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单位总份额:1999年11 月经批准将基金总规模扩募至10亿份基金单位。 2截止1999年12月17日数据 基金资产净值:1,037,996,641.33元 基金单位净值:1.0380元 (三)基金托管人简介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设立日期: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36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何林祥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恢复成立以来,各项业务不断发展,截至1998年末,中国农业银行资产总额已达20,267.46亿元,实有资本1,320.11亿元,是我国营业网点最 多、机构覆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交易监督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和综合管理处,现有员工15人。目前托管的基金有基金景福、基金裕阳、基金汉盛、基金裕隆、 基金景阳和基金景博。 四、基金投资组合情况 (一)投资概况 本基金公开发行的228,320万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的68,680万份和 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日全部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专户;1999年12月31日, 本基金 发起人公告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于1999年12月30日成立,本基金的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本基金。 截止2000年1月4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存款 3,018,722,046.96 股票投资 114,315,021.72 (二)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每季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第一期基金投资组合的信息披露将按照规定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于规定期限内作出。 (三)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的10%; 4、本基金指数投资、积极投资、国债投资分别占基金资产的50%、30%、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四)投资组合的原则 1、本基金为指数优化型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与积极投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 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使整个投资组合达到风险和收益较好的平衡,力求在降低风险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本基金的投资分为指数化投资、积极投资和国债投资三大部分,其所占基金 资产比例分别为50%、30 %和20%。 指数化投资采用抽样法构造投资组合以跟踪上 证A股指数;积极投资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市场、行业、公司进行深入地研究, 投资于高成长行业股票或价值被低估股票。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的基本状况,适当调整投资组合和持股 仓位,但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仓位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 五、基金契约摘要 (一)前言 本基金契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1、基金发起人: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三)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亿份 4、基金单位每份面值:1元人民币,发行价格1. 01元人民币 5、存续期限:15年 (四)基金单位的发行 1、发行时间:1999年12月24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 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及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 (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4、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为0.01元人民币。 5、基金单位总份额为30亿份,其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商业保险公司配售68,680万份, 向社会公开发行228,320万份。 6、基金单位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份, 认购的份额必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 每一帐户不设申购上限, 可以重复申购,但每一笔申购委托不得超过99.9万份基金单位。 7、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的持有数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3%,即9,000万 份基金单位。 (五)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景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的有机结合,实现投资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力求使基金取得超过市场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3、投资决策 1)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主管研究和投资的副总经理和助理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确定或调整旗下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目标、原则、资产分配等重大策略。 2)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3)决策方式 (1)根据对大市的研判确定指数化投资部分的仓位; (2)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国家产业政策和大市走势的研判及对上市公司价值 的发掘, 确定积极投资部分的个股组合; (3)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 4)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分为指数化投资、积极投资和国债投资三大部分,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将视不同部分的特点而有所区别。 (1)指数化投资部分 决策内容主要包括:所参照投资的指数的选择;所具体投资的股票样本的选取和调整;实施调整所依据的误差率等因素的确定;仓位的调整。 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决策又分为初始决策和日常决策。初始决策是在本基金设立前对上述四项内容的前三项作出原则上和具体的安排,而日常决策则是在基金设立后,根据初始决策确定的安排及市场运作的情况对四项内容进行具体的调整。 (2)积极投资部分和国债投资部分 该部分投资的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报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第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综合各类信息为本基金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总体投资策略;确定本基金股票、国债及现金之间的资产分配原则。 第三,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投资计划和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投资个股及持仓比例。 第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核准本基金投资组合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3)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组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4、投资组合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由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两部分组成,其中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20%。股票投资由两部分组成:指数化投资和积极投资两部分。其中指数化投资占基金资产50%, 积极投资占基金资产30%。 在遵循有关投资组合的原则下,指数化投资部分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仓位,但本部分投资的仓位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 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 5、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的10%; 4)本基金指数投资、积极投资、国债投资分别占基金资产的50%、30%、20% ;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基金发起人拥有申请设立基金、按基金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认购基金单位、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依法转让基金单位、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负有公告招募说明书、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遵守基金契约、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拥有依法运用基金资产、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对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有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运作基金资产、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按规定计算度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的投资意向、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依据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保存基金的会计数据 15年以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等义务。 (九)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托管人拥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负有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复核和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等义务。 (十)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持有人拥有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转让基金单位、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持有人负有遵守基金契约、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活动的义务。 (十一)基金持有人大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包括: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决议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十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的。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时, 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方可退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 值。 2、估值日: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当日平均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平 均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国债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 (4)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主要有: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会计师费和基金律师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会计年度分配一次,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实施;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的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 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临时报告与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5、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公布一次。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持有人 可免费查阅。 (十八)基金终止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将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 由基金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十九)基金契约的效力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十)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契约当事人同意; 修改本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 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 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六、基金运作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报告 1、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于1999年12月31日公告成立,并正式运作,目前基金运作 情况正常。 2、有关基金运作的具体情况,将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基金年报、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临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信息披露形式披露。 3、基金管理人拟利用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证券分析报告为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提供决策参考, 并按一定标准从中选择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为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提供专用交易席位。 (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依据签署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受理托管基金景福的全部资产,对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监督。 七、基金的财务状况 (一)基金公开发行的228,320万份基金单位、向商业保险公司配售68,680万份和 发起人认购的3,000万份基金单位共计30亿元,已于1999年12月30日全部划至本基金 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景福证券投资基金”专户,并经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资金全部到位。 (二)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 以规定方式披露基金财务状况。 (三)财务状况如下: 1、资产负债状况 截止2000年1月4日 单位:元 资产 银行存款 3,018,722,046.96 股票投资 114,315,021.72 其他资产 44,094.97 其中:资产估值 -825,365.44 其它应收款 869,460.41 负债 应付发行费用 1,850,000.00 应付交易资金 108,830,004.07 应付管理人费 414,038.48 应付托管人费 82,807.68 应付券商佣金 96,370.61 持有人权益 3,021,807,942.81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22,633,308.25 未实现估值增值 -825,365.44 基金资产净值 3,021,807,942.81 每份基金资产净值 1.0073 注: 1)其他应收款包括应收银行利息(包括申购资金利息)869,460.41元。 2) 股票投资以成本计价。 3)应付发行费用为应付发行协调费、上市推荐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4)上述披露的本基金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重要财务事项 (1)总发行费扣除上网发行费、发行人协调费、信息披露费、上市推荐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上市初费后为20,817,745.43元,计入本期收益 单位:元 总发行费 30,000,000.00 扣除:上网发行费 5,765,074.57 发行人协调费 (含材料制作费) 1,000,000.00 信息披露费 1,537,180.00 上市推荐费 700,000.00 律师费 50,000.00 会计师费 100,000.00 上市初费 30,000.00 计入本期收益 20,817,745.43 (2)净收益主要是证券买卖差价和银行利息收入(含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发行费 节余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3)末实现估值增值是指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值。 估值方法:上市证券以计算日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的前一交易日平均价为准。未上市国债及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计算,估值对象为基金拥有的股票、国债和银行存款。 3、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资产净值=基金单位总额+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估值增值 其中:(单位:元) 基金单位总额 3,000,000,000.00 未分配净收益 22,633,308.25 未实现估值增值 -825,365.44 八、重要事项揭示 1、基金发起人认购及持有基金单位份额情况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份额(万份) 占基金单位总份额的比重(%)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 0.25%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50 0.25%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 0.25%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0 0.25% 合计 3000 1% 依据基金契约,本基金发起人认购的基金单位,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一年后,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发起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基金单位总份额的0.5%。 2、本基金29.7亿份基金单位将于2000年1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景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招募说明书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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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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