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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混合C(00219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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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19907 | ||||||||
基金代码 | 002193 | ||||||||
公告日期 | 2016-04-18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信息全文 | (2016 年 4 月 20 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5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利群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2. 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53.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不包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资格者,可以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3 年后年度对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努力把握市场趋势,在适当范围内灵活的进行资产配置调整,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全面超 越通货膨胀的收益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5000 万份,其中发起资金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 回发起份额。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 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情况下,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受理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设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电话:010-6629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努力把握市场趋势,在适当范围内灵活的进行资产配置调整,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谋求本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提供全面超越 通货膨胀的收益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债券主要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其中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 策略。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图一-1 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从国际化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全面分析影响股票市场和债 券市场走势的各种因素,深入详细地评估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根据 影响证券市场运行的各种因素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 系统性风险。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主要应用 MVPS 模型,即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因素、市场估值因素、政策因素、市场情绪因素等因素的影响来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各因素考虑的指标见表一-1。 表一-1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指标 因素 指标 宏观经济因素 GDP 增长率及其构成、工业增加值、CPI、PPI 水平及其变化趋势、市场利率水平 及其变化趋势、M1、M2 值及其增加量等 市场估值因素 纵向比较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横向比较股票、债券之间的相对收益水平、 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及其盈利预期、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变化等 政策因素 与证券市场紧密相关的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包括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市场情绪因素 新开户数、股票换手率、市场成交量、开放式基金股票持仓比例变化等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2、股票投资策略 在个股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挖掘具有持续发展 潜力、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或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股价具有安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边际的股票作为权益类资产的主要投资对象。 (1)备选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管理人结合案头分析与上市公司实地调研,对列入研究范畴的股票进 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建立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定量分析指标见表一-2。 表一-2 备选股票库筛选指标 成长能力强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经营性现金流量增长率 盈利质量高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盈利现金比率 增长潜力大 预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预测净利润增长率 估值水平合理 市盈率 市净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①成长能力较强 本基金认为,企业以往的成长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未来的增长潜 力,因此,本基金利用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增 长率指标来考量公司的历史成长性,作为判断公司未来成长性的依据。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是考察公司成长性最重要的指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 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体现公司未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 性的加大,公司未来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 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净利润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 润的增长反映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 新报告期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经营性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公司的营运能力,体现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本基金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最新报告期的经营性现金流量与上年同期的比 较,并与同行业相比较。 ②盈利质量较高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 总资产报酬率是反映企业资产综合利用效果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企业总资 产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企业利用股东资本盈利的效率,净资 产收益率较高且保持增长的公司,能为股东带来较高回报。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 过去两年的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盈利现金比率,即经营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比值,反映公司本期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该比率越大,一般说明公司盈利质 量就越高。本基金考察上市公司过去两年的盈利现金比率,并与同行业平均水平 进行比较。 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上市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 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上市公司历史 成长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上市公司未 来一至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 判断。 ④估值水平合理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对上 市公司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以 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2)核心股票池的建立 本基金按以上标准建立备选股票库后,经过实地调研等,综合考察以下几个 方面,构建核心股票池: ①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内部管理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是衡量公司管理 风险最重要的因素。管理层是否具备清晰的战略目标和有效的执行能力,以及是 否具有专业素质和积极进取的执着精神,对公司的长期增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 用;治理层对公司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治理 层是否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并切实履行其指导监督的职责对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起到引领作用。因此,股东构成是否合理;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公司是否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是否重视中小股东利益的 维护;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否稳定等等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和 内部管理的分析是判断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潜力的关键。 ②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本基金关注公司管理层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否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经 营思路及对未来经营中或将遇到的风险因素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完善的应对措 施。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如何,是否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公司 的营销机制是否灵活,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是否能够灵活利用技术创 新、营销管理、成本控制、投融资管理、薪酬体系、战略合作等手段建立企业优 势等。 ③具备一定竞争壁垒的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将重点观察这类企业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核心技术是否具备 一定的竞争壁垒;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 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一步延伸的可能;是否在所属的细分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 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牌和良好的口碑等。这类企业虽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 因其具备某一项或某几项核心竞争力的突出优势,能维持业务稳定增长并有能力 逐步巩固其行业地位。 ④符合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微观个体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及发展趋势,在经济结构调 整、产业升级的背景下,符合这一潮流的公司将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更持久的 发展潜力。因此,本基金还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经济结构 调整方向;是否受益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等。 (3)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 会导致股票池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组合的行 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本基金需要 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 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构建投资组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①行业配置调整 组合的行业配置调整,由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运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 长性、行业的盈利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预测结果来完 成。 ②组合构建和调整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池,将成为最终可投资的股票池,据此进 行实际的股票投资。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部风险绩效评估小组将定期对投资 组合的行业偏离度等各项指标进行评估,作为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的依据之 一。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 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 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 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 (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券、含回售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等)三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 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信用风险状况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①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本基金主要通过跨市场套利等策略获取套利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 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 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 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 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回购策略:回购放大是一种杠杆投资策略,通过质押组合中的持仓债券进行 正回购,将融得资金购买债券,获取回购利率和债券利率的利差,从而提高组合 收益水平。影响回购放大策略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利差,即回购资金成本 与债券收益率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时,放大策略才能取 得正的回报;其二是债券的资本利得,所持债券的净价在放大操作期间出现上涨, 则可以获取价差收益。在收益率曲线陡峭或预期利率下行的市场情况下,在防范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回购放大策略,可以为基金持有人争取更多的收 益。 ③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换 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 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 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证定价模型,深入分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 价水平。全面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追求较 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信用风险水平高、票面利率水平高、二级市场流动性差 的特点。其信用利差主要受系统性信用风险和非系统性信用风险两方面影响。 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券种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本基金 结合经济周期判断,根据经济周期所处阶段选择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配 置比例,力求避险增收。 非系统性信用风险,即个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通过对发债主体的信用 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和 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 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在的 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绝对回报标准。基金应在以较高的概率水平超过同期 五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较高绝对回报。 如果今后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调整存款利率,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基准利率。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 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 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 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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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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