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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核心优选混合A(00003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18366
基金代码 000030
公告日期 2016-04-15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18日生效。根据《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存续并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
根据《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结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并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实际情况,本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二、释义”中,修改了“担保人”、“保本周期”、“保本”、“保证”等内容;
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修改了“基金募集金额上限”、“基金保本的保证”的内容;
3、“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中相应增加了规模上限的相关内容;
4、“八、基金保本的保证”中,修改、更新了“基金保本的保证”、“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担保费计算起始日”、“《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等内容;
5、“九、保本周期到期”中,修改了“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的内容;
6、“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中,修改了“估值对象”、“估值方法”的内容;
7、更新了“附件:《保证合同》”的内容;
8、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其他必要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将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可查阅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的《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6年修订)。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等文件,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5日



附件:《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邮编:518026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92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鉴于:
《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据此,担保人就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标注,保本周期或当期保本周期即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以下简称“保本金额”)为:(1)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2)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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