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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潜力组合混合H(9600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17156
基金代码 960021
公告日期 2009-05-23
编号 1
标题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改业绩比较基准和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五只基金,即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代码:450002)、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代码:450003)和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基金代码:450004),均使用"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国债指数"作为其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类)(以下简称"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和"国富强化收益债券C",基金代码:450005/450006)使用"新华巴克莱资本中国综合债券指数"作为其业绩比较基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代码:450001)使用"汇丰中国国债指数"作为其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公司经与上述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变更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和国富中国收益混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变更如下:
  1、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和国富中国收益混合的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均变更为"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2、国富强化收益债券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本公司同时对《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将及时对上述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八、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
  70% X MSCI中国A股指数 + 25% 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 5% X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将《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指数为:85% X MSCI中国A股指数+ 10% 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5% X同业存款息率
  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3、将《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5% X沪深300指数+ 15% 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由于沪深3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普通投资者比较熟悉等特征,所以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
  中债国债总指数是业内最常用的一种评判债券投资收益的基准指数之一,由于其权威性、便利性、及时性的特点,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
  4、将《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十一、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指数=40%X新华富时A200指数+ 55%X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5%同业存款息率。
  在投资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A2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选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新华富时A200指数由新华富时指数服务公司(新华财经有限公司和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发布,是覆盖沪深两个交易市场的跨市场成份指数;在市场代表性,可投资性以及指数的编制与样本股调整情况都能满足本基金的要求。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于量度本基金债券部分的投资业绩。
  5、将《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五)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基金合同》,上述条款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详情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查询。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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