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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混合C(00259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14331
基金代码 002590
公告日期 2016-04-01
编号 2
标题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3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保证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保本周期/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2个公历年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该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如发生定义“43、触发收益率”所述情形,保本周期将提前到期

  33、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含提前到期情形)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34、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进入基金合同终止程序

  35、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6、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37、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下同

  38、赎回金额:指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对于除上述以外的基金份额而言,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赎回金额,下同

  39、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认购保本金额,下同

  40、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加上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下同

  41、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为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持有到期的情况下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42、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43、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44、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6、持有到期: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责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在下一个保本周期转换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0、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51、基金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开放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2、保证合同: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6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基金份额A: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基金份额A

  67、基金份额C: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基金份额,称为基金份额C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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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截止到2015.6.30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董事,硕士。1994年7月至2001年12月,历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南宫证券营业部职员、经理助理、监理、经理;期间兼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经理;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2008年2月至2010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书记;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董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董事长;2015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宜洲先生:董事,硕士。1980年12月至1996年6月在太原钢铁公司财务处先后担任成本科科员、成本科科长和副处长;1996年6月至2002年9月,在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自2002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拴红先生:董事,博士。1986年9月至1993年1月,任河南财经学院讲师、副主任;1993年2月至2011年1月,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9月至今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4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今任格林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永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傅志明先生:董事,硕士。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2013年5月至今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柴宏杰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4月至2014年8月历任晋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行长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2015年1月至今,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樊廷让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1985年7月至1992年7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营业部和信贷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处副处长;1993年12月至1997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南宫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并于1995年2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树林先生:董事,硕士。1982年2月至1988年12月任职于太原东风机械厂;1988年12月至1992年5月任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理、,人事、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主任科员;1992年5月至2002年6月历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经济一处副处长,秘书二处副处长、正处调研员;2002年6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04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蒋岳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7年8月至1990年12月任浙江大学应用数学系助教、分团委书记;1991年1月至1991年4月任杭州缝纫机厂核心组成员;1991年5月至1997年8月任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科长;1997年9月至1998年1月任浙江大学党总支专职委员;1998年2月至1999年8月任浙江大学研究生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瑞士伯尔尼大学统计与保险精算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2000年11月至2003年1月任瑞士伯尔尼大学统计与保险精算研究所助理教授;2003年2月至2005年11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副所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导、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党委书记、副院长;2008年3月至2014年3月,任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容和平先生:独立董事,本科。1971年7月至1978年9月任冶金部第十三冶金建筑公司工会干事;1982年8月至今任山西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系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室主任;2001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今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山西百圆裤业连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9年2月至1972年12月重庆开县善字乡插队知青;1972年12月至1977年7月任解放军四川省军区独立第四营班长;1977年7月至1978年10月任重庆市文化局干事;1985年1月至1994年4月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1994年4月至今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年9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任会长;2011年10月至今,任山东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海武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1985年8月至1993年8月,在财政部商贸金融司工作;1993年8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任项目经理、经理、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现兼任两家上市公司(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家拟上市公司(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会主席,监事,硕士。1990年8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硫酸厂;1993年3月至1997年2月,任职于山西省审计厅;1997年3月至2010年1月,历任山西信托计划处副处长、资金管理部副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山西信托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国信集团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朝晖先生:监事会副主席,本科。1992年12月至1997年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部门经理;1997年3月至2002年1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部经理、汾酒厂营业部经理、西矿街营业部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坞城路营业部总经理、西安高新二路营业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09年1月起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监事,专科。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监事,本科。1996年2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干事;1998年3月至2004年2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主办;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处长;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2010年3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监事,本科。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今,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兼集团副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郭志宏先生:监事,硕士。1983年6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长子县支行副行长、人民银行长治分行政教科副科长、长治市城市信用中心社副主任、长治市城市信用社总经理、长治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今任山西信托党委委员。

  李国林先生:监事,本科。1996年7月至今,在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基金公司”)工作。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管理、历任科技基金公司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总法律顾问;2012年4月至今任科技基金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监事,本科。1987年8月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至今任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监事,本科。1997年3月至2010年1月,1990年2月至今在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任中心副主任;2015年4月至今,全面主持中心工作;2015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闫晓华女士:职工监事,本科。曾任职于山西省物资回收公司。1997年4月至2001年2月任职于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一路营业部和综合部;2001年2月至2005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兼);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尤济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1993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交易员、交易负责人;1997年1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项目经理;1998年4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副经理;1999年4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营部监理;2002年1月至2006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党办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翟太煌先生:职工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国营二四七厂。1998年至1999年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投资银行部;1999年至2001年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部副经理;2001年至2007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年3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董事长,总裁。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樊廷让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干校。1985年7月至1992年7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处、营业部和信贷处;1992年7月至1993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处副处长;1993年12月至1997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南宫证券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并于1995年2月兼任证券业务部副经理;1997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副经理兼上海证券营业部经理;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9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

  乔俊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轻工业学校、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大营盘营业部。1997年3月至1999年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监;1999年3月至2001年8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双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监、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5年8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兼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今任大华期货董事;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任公司期货筹备组负责人;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董事长;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董事长;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2010年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树林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82年2月至1988年12月任职于太原东风机械厂;1988年12月至1992年5月任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干部处从事经济管理、人事、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主任科员;1992年5月至2002年6月历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经济一处副处长、秘书二处副处长、正处调研员;2002年6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2004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纪检书记、工会主席。

  孟有军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职于农行山西省应县支行、农行山西省雁北地区支行、农行山西省朔州市分行信用合作科副科长。1992年4月至1995年3月任农行山西信托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1995年4月至2000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朔州业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离石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规部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07年8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控部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1月兼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汤建雄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本科。1991年7月至1996年1月任职于太原塑料一厂销售科;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任职于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处;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9月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清算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兼总监理;2003年9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董事;2009年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董事;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怡里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本科。1994年8月至1999年4月任职于山西省电力局;1999年5月至2002年3月任山西卓根电力发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4月至2004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04年7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太原部副总经理、总监;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省中小企业创投基金执行合伙人;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2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孟有军,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刘俊清女士,研究员;

  王磊,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4、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控制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稽核考核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考核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考核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交通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交通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经办律师:林雅娜、雷丹丹

  联系人:林雅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张艳光

  联系人:冀云娥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6年3月21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自2016年4月5日到2016年4月27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投资者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3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在折算日未赎回的所有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和届时公告约定的方式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九)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山西证券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超过本基金募集目标的除外)。

  (3)认购最低限额: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A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份额C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A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基金份额C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份额C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0.9%,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9%)=9,910.80元

  认购费用=10,000-9910.80=89.2元

  认购份额=(9,910.80+3)/1.00=9,913.8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 元,则其可得到9,913.80份基金份额C。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选择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等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开放日,接受基金的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A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C,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份额C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赎回的,本基金(包括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在保本周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A、基金份额C按照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期限所对应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日)和到期期间,赎回费率为0。赎回费率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对于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C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C,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1+1.0%)=99.01元

  净申购金额=10,000-99.01=9900.99元

  申购份额=9900.99÷1.050=9429.51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429.5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将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2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1.325=132,500.00元

  赎回费用=132,500×2.0%=2650.00元

  赎回金额=132,500-2650=1298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期10个月,获得赎回金额129,85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2、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2015年9月,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1,282.62亿元,不超过其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62.39亿元)的25倍;截至2015年9月为共24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314.4亿元,不超过其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基金份额A持有人和/或基金份额C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和/或基金份额C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基金份额A与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计提并累计至每月月末,并在下一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按本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和保本偿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仅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2款中第(3)项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应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3)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以及该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精选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A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基金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设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法募集资金;

  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③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④销售基金份额;

  ⑤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⑥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⑦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⑧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⑨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⑩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④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⑥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⑦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⑨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⑩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履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③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④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⑤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⑥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⑦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③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④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⑤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⑥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⑦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⑩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义务时,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3)保本周期内出现严重影响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需要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情形;

  14)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5)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6)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保本周期到期后,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维持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1、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A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①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②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精选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顿号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字[2014]319号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25.187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组合限制: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制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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