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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天天收益A(2900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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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116 | ||||||||
基金代码 | 290001 | ||||||||
公告日期 | 2004-11-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泰信天天收益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1、 全文中将"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修改为"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修改为"固有财产";"单位资产净值"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销售代理人"修改为"基金代销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修改为"指定媒体"。 2、 删除《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为《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3、 在前言部分对本次基金契约的修改作出说明。 4、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基金契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内容、途径和时间做了修改。 5、 部分删除与基金发起人有关的内容。 6、 将"中国银行"修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根据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其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做了修改。 7、 在"二、释义部分"增加了"《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的释义以及"指定媒体"的释义。 8、 将"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二)8"中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变更为"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9、 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0、 根据《基金法》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内容做了修改。 11、 删除"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二)2(3)"中的"中国人民银行"。 12、 将"十二、基金的成立(四)"中的"100人"修改为"200人"。 13、 在"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八)2(2)"中增加一段内容:"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4、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在"十八、基金的投资(八)"中增加"4、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并将"6"中的"合理时间"修改为"10个交易日"。 15、 在"十八、基金的投资(九)"中增加一款:"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同时根据《基金法》将"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的内容做了修改。 16、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修改。 17、 将"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1(2)"中的"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修改为"律师"。 18、 在"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二)5"中增加一段:"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9、 将"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一)"中"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20、 将"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二)2"中的"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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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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