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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息收益货币A(51999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058
基金代码 519999
公告日期 2004-10-29
编号 2
标题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改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公司管理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对原《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进行了修改,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1、基金契约中有关文字表述的修改:"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修改为"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修改为"固有财产";"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销售代理人"修改为"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成立"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上"修改为"指定媒体"。
2、删除《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但涉及基金成立依据部分除外),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为《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3、删除与基金发起人有关的内容。
4、删除《公开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5、在释义部分增加托管协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定义。
6、在释义部分增加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收益率"的定义。
7、将"指定媒体"的定义修改为:"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8、对"法律法规"、"不可抗力"的释义做相应的调整。
9、为了清楚的界定此次基金合同修改的背景,在"前言"部分增加相应的说明内容。
10、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将"三(二)"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人民币"。
11、鉴于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元且不需要公告,因此,将基金份额净值从有关的公告内容中删除。
12、在"五(一)1"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中增加:"(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3、删除"五(二)3"的相关内容,增加下列内容:"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4、将"五(四)"中与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人数限制有关的内容删除。
15、在"五(五)2(2)"中增加:召集人应提前30日公布提案。
16、将"五(六)2(2)"中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变更为"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7、在"五(六)2(2)"中的特别决议的内容中增加"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8、将"五(八)"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9、将"六(一)"中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情形根据《基金法》做相应的修改。
20、删除"六(二)3"中的"中国人民银行"。
21、删除"六(二)4"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2日"。
22、将"八(三)"变更为:
"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在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基金合同》终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23、将"九(九)2(3)"变更为:"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4、将"九(十)4"中增加"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7日年收益率"的内容。
25、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将"十五(三)"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1、现金;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将"十五(八)"投资限制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4、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重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本基金于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组合处于调整过程中,造成基金在某一时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积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27、将"十五(九)"投资禁止变更为:"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2、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十六(三)"基金财产账户的内容变更为:"基金财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9、根据《基金法》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基金合同中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30、根据《基金法》对"二十二(一)"基金终止事由进行相应的增加。
31、根据《基金法》对"二十二(二)5"的基金清算公告方式进行了修订,增加"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删除"二十二(一)1",并将"二十二(一)2"中的"批准"变更为"备案或核准"。
33、将"二十二(二)2"中的"批准"变更为"备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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