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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发起式A(02652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5043155
基金代码 026524
公告日期 2026-01-30
编号 1
标题 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重要提示:
1、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2802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
告,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
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本公司基金账号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数值。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
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的
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相
规避50%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
(www.ftfund.com)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示信息。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9、销售机构(指泰信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
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tfund.com)上的《泰
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于2026年1月30日刊登在《证
券时报》。
11、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或销售机构的咨询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2、风险提示: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杠杆风险、再投资风险、波动性风险等)、信用风险(债
务人违约风险、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
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
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
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
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高度集中于目标主题范围内的证券,故基金业绩
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题投
资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
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
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风险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也面临二
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另外,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
款,可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在应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存在由于基金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
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标的
物风险;也存在股指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
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
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
险。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
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
险。
(8)参与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
a.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融资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
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
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
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b.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
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c.强制平仓风险:融资交易中,投资组合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
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
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组合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
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组合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且平仓的品
种、数量、价格、时机将不受投资组合的控制,平仓的数额可能超过全部负债,
由此给投资组合带来损失。
d.外部监管风险:在融资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融资保证金
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
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
失。
②流动性风险
融资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指当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
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
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追加担保物时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③信用风险
主要指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风险。一方面,如果证券公司没有按照融资合同
的要求履行义务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若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证券公司融
资业务资格、融资业务交易权限被取消或被暂停,证券公司可能无法履约,则投
资组合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9)投资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特殊风险:
①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②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弱于A股其
他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
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③退市风险:科创板的退市标准将比A股其他板块更加严格,且不再设置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④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
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
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10)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
变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
变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
差,从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
债券主体的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对创设机构或
所保护债券的信用级别,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1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
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2)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及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采取
先收后返模式,基金投资者实际收到的赎回款项或清算款项的金额可能与按披露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结果存在差异。投资者的实际赎回金额和清算资金以登记
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
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
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
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
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完整的风险揭示内容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1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
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泰信消费精选混合发起式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6524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6525
3、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公告。
7、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其中,对于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
给投资者;对于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且持续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C
类基金份额继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将在投资者赎回相应基金份额或基金合同终
止时随赎回款或清算款一并返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进行调整、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
见本公告“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通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
开通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渠道,暂不开通直销机构销售渠道,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
直销机构上线销售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9、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照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10、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11、基金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6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认购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但本基金募集期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募
集期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
同生效。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期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4、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①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②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③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④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退还投资者。
(2)认购的限额
①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但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最终累计确认
的认购份额需低于成立时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变
相规避50%集中度。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外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
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数
值。
(3)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投资者通
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200万 0.60%
2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
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若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b.若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
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
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1 认购2 认购3
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A类(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类(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C类
认购金额(元,a)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适用认购费率(b) 0 0.80% 0
净认购金额(元,c=a÷(1+b)) 100,000.00 99,206.35 100,000.00
认购费用(元,d=a-c) 0 793.65 0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e) 1.00 1.00 1.00
认购期利息(元,f) 100.00 100.00 100.00
认购份额(份,g=(c+f)÷e) 100,100.00 99,306.35 100,100.00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5000元,则
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1 认购2 认购3
认购基金份额类型 A类(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类(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C类
认购金额(元,a) 5,0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认购费用(元,b) 0 1000.00 0
净认购金额(元,c=a-b) 5,000,000.00 4,999,000.00 5,000,000.00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元,e) 1.00 1.00 1.00
认购期利息(元,f) 5,000.00 5,000.00 5,000.00
认购份额(份,g=(c+f)÷e) 5,005,000.00 5,004,000.00 5,005,000.00
5、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间的9:30-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认购资
金从投资者在我司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74321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035921374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2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持有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交以下材
料:
①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③投资者任一储蓄账户凭证原件;
④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购申请表;
⑤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
知函;
⑥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⑦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⑧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注意事项
1一位个人投资者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
进行认购。
2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
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泰信直销网点单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3在直销机构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
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销售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活期
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各基金销售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四、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上海总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间的9:30至16: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需按照本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认购资
金从投资者在我司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一: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74321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账户二:
账户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0359213745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持有泰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交以下
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⑥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
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⑧填妥的相关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基金认购申
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⑨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评估结果告知函;
⑩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投资者为消极非金
融机构另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
息采集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受益所有人和股东信息;
?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⑥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机构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指
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
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3、注意事项: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款项将按照规定退往投资者的
指定银行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16: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其他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
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还可
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泰信直销网点单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3)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
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销售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销售银行活期
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各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形成的利息(其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本基金成
立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
束后完成。
六、退款
1、个人及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划出。
2、如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成立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不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设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徐磊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年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3、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总经理:张秉麟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弓箭
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电话:(010)66211966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5B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427室
电话:(0755)33988759
联系人:林洁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直销机构发售,C类基金份额后续在直销机构
上线销售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69号间9号楼小邮局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212号腾讯数码大厦
2栋(南塔)L1401-L1501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高峰
联系人 唐叶丹
电话 021-20899188
传真 021-20899008
6、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吴卫英
7、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唐恋炯 联系人 乐美昊
电话 (021231669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谭麟林、乐美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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