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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长乐定开债(0012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77957
基金代码 001246
公告日期 2016-01-13
编号 1
标题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6年第1号)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13日证监许可〔2015〕001246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9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5年12月8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设立时间:2013年10月25日
  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联系人:姚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董事,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处长。
  冯静:董事,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曾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等职。
  马庆泉: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林:独立董事,男,副巡视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干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稽查处负责人、稽查局信访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信访办主任。
  叶少琴:独立董事,女,管理学(会计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兼任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和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曾在英国纽卡斯尔大学(Newcastle)进修学习。
  潘越:独立董事,女,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2012年获得福建省五四青年奖章个人奖,2010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及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划,先后获得福建省金融学会优秀论文奖,第八届厦门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以及厦门大学“建设银行”奖教金。
  2、监事会成员
  林煜:监事会主席,男,硕士研究生。曾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洪木妹:监事,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
  黄辉:监事,男,大学学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秘宣传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闽侯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督查督办专员。
  3、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曾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零售信贷部副总经理。
  张力:总经理,男,会计学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负责人、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副处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自营投资板块处长。
  郑泽星:副总经理,男,金融学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处高级副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
  刘建新:副总经理,男,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群组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
  卢银英:副总经理,女,本科学历。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杭北环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分公司副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资管部副总经理。。
  郑燕洪:督察长,男,金融学博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曾任闽发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福建省福瑞达投资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福建省麦尔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拥有8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华福货币市场基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福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博亮:男,硕士研究生,拥有8年银行、基金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现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福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福朝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张力;
  成员:公司副总经理郑泽星、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洪木妹、中央交易室总经理助理陈晖、基金经理张晓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4.41万亿元,股东权益2579.34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1.38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5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53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总计2093.37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6)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姚媛
  电话:021-20296245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代销机构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21-20655179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全国热线:400-88-96326)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客服电话:95553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联系人:高文军
  电话:021-20296279
  传真:021-6863006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邮编: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700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吴志辉
  联系人:吴志辉
  第四部分 基金的名称
  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定期开放契约型、定期开放
  第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一、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3、债券投资策略
  (1)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①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以及阶段性市场投资主题的变化,综合考虑宏观调控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精选成长前景明确或受益政策扶持的行业内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布局。另外,由于宏观经济所处的时期和市场发展的阶段不同,不同行业的可转换债券也将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在经济复苏的初期,持有资源类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而在经济衰退时期,持有防御类非周期行业的可转换债券,将获得更加稳定的收益。
  ②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上,精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③条款博弈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公司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测其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结合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纯债溢价率等因素,充分发掘这些条款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投资机会。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投资决策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及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行业配置计划或重大投资决定。
  2、研究发展部根据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运行态势、信用债券发行人调研、数量化支持等研究成果对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范围)、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以及内外部的研究支持,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价位、策略等,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并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央交易室发出交易委托。交易员在执行交易前应检查核对基金经理交易指令是否符合投资限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等。交易员根据投资限制和市场情况,按交易委托确定的种类、价格、数量、时间等要素,执行交易指令,最终实现投资计划。如果市场和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进行分析计算、将基金实际投资业绩与投资基准,以及与同行业可类比基金的业绩分别进行比较,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有效评价基金运作情况,为下一阶段投资工作提供参考。
  6、监察稽核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的执行过程进行合规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市场变化、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第十部分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数据自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无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未进行股票投资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未进行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6月9日;
  2、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0571.cs)。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0.4%。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5月27日刊登的《华福长乐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重要提示”部分
  增加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基金管理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概况;
  2、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
  3、更新了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基金托管人”部分
  1、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2、更新了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3、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四、“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1、更新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概况;
  2、更新了登记机构概况。
  五、“基金的募集”部分
  删除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基金份额面值、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认购安排、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募集资金的保管等内容,调整为“(四)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删除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和不能生效时资金的处理方式等内容,调整为“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9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的投资”部分
  更新了“(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数据内容取自本基金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八、“基金的业绩”部分
  更新了此部分内容,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
  更新了托管协议当事人的概况。
  十、新增“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刊登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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