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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兴和(5000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753
基金代码 500018
公告日期 2004-10-16
编号 1
标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基金托管行意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对旗下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应招募说明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名词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以及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相关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第一章、名词更换
各基金合同文中“基金契约”统一更换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统一更换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统一更换为“份额持有人”;基金的“发起设立”统一更换为“募集设立”;与基金份额有关的“发行”统一更换为“发售”;与基金有关的“成立”统一更换为“基金合同生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更换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封闭式基金合同中“基金契约当事人”、“基金的沿革”两章内的“中国人民银行”为事实性介绍,故不予更换。
第二章、兴业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如下修订:
“(一)召开事由”修订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5.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订为:“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订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并在最后增加1段:“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出席方式”修订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修订为:“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第2款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告”修订为“(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将“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同理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兴安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如下修订:
“(一)召开事由”修订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5.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订为:“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订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并在最后增加1段:“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出席方式”修订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修订为:“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第2款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告”修订为“(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将“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同理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四章、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如下修订:
“(一)召开事由”修订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5.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订为:“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订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并在最后增加1段:“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出席方式”修订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修订为:“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第2款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告”修订为“(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将“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同理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五章、兴和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兴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如下修订:
“(一)召开事由”修订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5.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订为:“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订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在最后增加1段:“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出席方式”修订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修订为:“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第2款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告”修订为“(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将“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同理将“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
第六章、兴华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如下修订:
“(一)召开事由”修订为:“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5.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修订为:“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第1段第1句修订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在最后增加1段:“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出席方式”修订为“(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修订为:“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提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讯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的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第2款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多数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公告”修订为“(七)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将“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中“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同理将“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下的(2)、(3)项删除,修订为“(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
第七章、修订生效
本次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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