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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成长收益混合A(07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72362
基金代码 070001
公告日期 2016-01-07
编号 1
标题 关于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经征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6年1月07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H类两类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H类基金份额类别,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起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二、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用费率结构如下:
(一) 销售费用费率结构
  A类份额 H类份额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1.50% 不超过3%,由香港销售机构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赎回费 持有期限(日历日) 费率 0.125%
1天-365天 0.50%
366-730天 0.25%
731天(含)以上 0.00%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对于A类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费用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H类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项:
(一)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与H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7日



附件:《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本基金已依照当时有效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并于2002年9月30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售,于2002年11月5日成立。因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发起人定义不再适用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释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无特殊说明基金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6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邓红国
总经理:赵学军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6、除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9、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4、除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嘉实”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及程序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本部分的内容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执行。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六)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资产。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本基金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根据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嘉实成长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成长收益型基金,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同时,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定位于成长收益复合型基金,在获取稳定的现金收益的基础上,积极谋求资本增值机会。
十九、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仅与H类份额相关的费用将由该类份额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 基金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三)临时公告
17、 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三)临时公告
1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的清算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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