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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盛利精选混合A(31030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710
基金代码 310308
公告日期 2004-10-15
编号 1
标题 关于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现对旗下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涉及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巨额赎回中的顺延赎回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此公告。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申万巴黎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一、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须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采取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关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基金契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中第七条“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第6 款,“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扣除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
三、关于巨额赎回中的顺延赎回
原基金契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中第十条“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2 款,“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取消赎回处理”。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则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自动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四、关于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基金契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第三条“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第2 款,“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现依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五、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
原基金契约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改为: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贬值,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于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六、除以上修改外,将原《基金契约》中“(基金)契约”的提法一律改为“(基金)合同”。 “基金持有人”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单位”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表述改为“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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