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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A(540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60393
基金代码 540006
公告日期 2015-12-28
编号 1
标题 关于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满足香港投资者的跨境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一类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即H类别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 修改基金合同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以及申购赎回费率的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修订如下:
增加: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别份额的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二)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修订如下:
增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别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别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增加: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增加: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修改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六)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修改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A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H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金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七)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修改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考虑到香港市场的交易特点,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分级结算方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代表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H类别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别基金份额类别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香港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H类别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通过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八)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
修改为:
“(4)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
(5)H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时,应在香港销售机构处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拒绝香港代表上报的申购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应退回的申购资金(不计息)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回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香港代表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九)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删除并修改为: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费率。”

(十)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删除本段。

(十一)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修改为: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的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情形。”

(十二)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修改为: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对于A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A类别基金份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H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下一个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H份额类别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H份额类别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十三)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修改为: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除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修订如下:
增加:
“(四)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五)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修订如下:
增加:
“(三)H类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

(十六)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修改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原则上,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的香港代表代表其履行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十七)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如下:
增加:
“(十一)H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作为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H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八)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类别份额与H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日A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H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 T日H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 T日H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修改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A类基金份额或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二十)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修改为: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H类别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别基金份额和H类别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别基金份额与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A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H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案。”

(二十三)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修订如下:
原表述为: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别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二十四)对《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修订如下:
增加:
“(九)H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
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类别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H类别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备。”

除上述主要修改外,本公司已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对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与更正。上述对于基金合同的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基金合同的修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H 类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咨询办法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021-2037-6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bcjt.cn)咨询相关信息。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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