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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恒瑞债券C(02470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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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70568 | ||||||||
基金代码 | 024708 | ||||||||
公告日期 | 2025-06-30 | ||||||||
编号 | 3 | ||||||||
标题 | 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中金恒瑞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金 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7 号)、《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08〕26 号)、《中金增强型债券 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 号)的规定,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 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25 日《关于准予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2355)批准,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 《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中金增强型债券 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5〕124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金恒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生效,《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中金 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 招募说明书 3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 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 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 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 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 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招募说明书 4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2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5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7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80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1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恒瑞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招募说明书 4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日,原《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招募说明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A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依据《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 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 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依据《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 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C 类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自动 转换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6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成立时间: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金泽先生,董事长,法学博士,国际金融博士后。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消费者权益 保护办公室)副总经理(副主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筹备组负责人;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民银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资产部负责 人。 严格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 招募说明书 8 经理、执行总经理;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中金资本运营有限 公司执行总经理。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负责人、董事总经 理;Krane Funds Advisors LLC 董事等。 缪延亮先生,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学家;国家外汇 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负责人、首席策略分析师、董事总经 理。 华海玥女士,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融资融券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 兼任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 室执行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执行负责人、董事总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海外)有限公司董事。 宗喆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山东省分行、总行经理、高级经理、副处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 限公司(原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 海分公司负责人。 李耀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 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和副总裁、 全球资本市场部副总裁和执行董事,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不动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 庞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一 分校教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法规局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生产司、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处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 李玉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公室副处长、处长,市场开发部处长、副总经理,法律 招募说明书 9 部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合规负责人、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总裁;和泰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卢闯先生,管理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 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同辐股份有限公司、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员;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 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宗喆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李耀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赖小鹏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 构二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及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席晓峰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 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督察长、副总经理;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 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招募说明书 10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雯雯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投资部、信用评 估部研究员,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21 年 1 月 25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浙金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信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9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5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担任中金衡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担任中金新元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担任中 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尹海峰先生,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评级部研究 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评估部研究总监;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信用研究主管、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23 年 7 月 28 日至今担任中 金新元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新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7 日至今担任中金金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15 日至今担任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5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担任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 年 7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担任中金金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宗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 招募说明书 11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 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 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金融工程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指数部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历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1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招募说明书 13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招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招募说明书 15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招募说明书 16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招募说明书 18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 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 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 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 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 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 年度,荣获《中国 基金报》“优秀 ETF 托管人”、《中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 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招募说明书 19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联系人:直销客服组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21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楼竹君 联系人:程海良 招募说明书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而来,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中金增强型债券 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388 号文核准设立,自 2009 年 1 月 5 日起开始募集,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正式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 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 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中 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5〕1246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中金恒瑞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6 月 30 日生效,《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 效。 招募说明书 2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招募说明书 25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26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赎回,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费率 费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M<300 万 0.40% 3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0 募集期间投资人多次申购的,费用按每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持有人持有期限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 1.5% 7≤T<30 日 1.0% 0 T≥30 日 0 0 招募说明书 27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 25%。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招募说明书 28 0.6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 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5,500,000 元 申购份额=5,500,000/1.0500=5,238,095.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8,095.2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 0 元,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500,000/1.0500=5,238,095.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238,095.2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29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500=52,500 元 赎回费用=52,500×1.50%=7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2,500-787.50=51,712.5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5 日,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51,712.50 元。 例:某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1.0200=51,000 元 赎回费用=51,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1,000-0=51,000 元 即:持有人赎回 5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则其可得到 51,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3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31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招募说明书 32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招募说明书 33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34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 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该等股票应当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基本面、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及国家产业 政策的变化,分析资本市场环境,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 在各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36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使用的策略主要包括杠杆策略、久期策略、类属配置策 略、期限结构策略和择券策略。 1)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金面稳定性,资产收益率与资金成本之间的息差空间,以决 定杠杆水平的高低,通过杠杆操作放大组合的收益。 2)久期策略 关于久期策略,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基本面、政策面及资金面进行分析,判 断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进而决定本基金的平均久期,提高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固收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分析不同资产的相对性价比,定 期调整利率债、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的比例,以达到债券类属资产的最 优权重。 4)期限结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测曲线形态的变动,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配比。在分析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5)择券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对于利率债,通过各品种之间的利差,如税收利差在历史上 的水平等,考察国债、国开债、地方债等不同利率债品种的相对性价比。对于信 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周期所处的位置、发行人的行业、发行人的资产负 债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挖掘信用个 券,并采用分散化投资等策略,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中,其经国内依法成立 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评级须在 AA+及以上,评级机 构为中债资信评级除外,前述品种无债项评级或债项评级为短期信用评级的则参 考担保方评级(若有)或主体评级。其中,信用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 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 50%。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 招募说明书 37 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波动情况和利率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在对交易对手银行进行 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向交易对手银行询价,选取收益率较高的银行存款优先配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进行现金流分析,并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选取有收益风险比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并且严 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和套利,而非投机。在特定情况下,本基金将 使用国债期货进行套保,降低组合的利率风险。对于利用现券与国债期货套利,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现券与国债期货,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利用期现套利、跨期套 利、跨品种套利以及交叉策略进行套利操作。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转债价值策略、正股趋势策略和条款博弈策略。转债价值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理论价值应等于普通债券的债券价值和可转换债券自身内含的期 权价值之和.核心期权价值定价结合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综合计算。正股趋势策 略:转债核心驱动力还是依靠优秀的正股表现,买入持有处于中期上涨趋势的正 股的转债。选择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持续成长能力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 司,获取公司成长和估值提升带来的双重收益,进而通过正股的中期上涨趋势在 转债上获得超越市场的超额回报。在选择个股时,主要关注公司的成长性和估值 两方面因素。条款博弈策略:充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换债券带来的套利机 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招募说明书 38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招募说明书 39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明书 40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能够反映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权威性,并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因此本基 金选取中债总全价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通常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 41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招募说明书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44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招募说明书 45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招募说明书 46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再向有过错的当事人追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招募说明书 47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招募说明书 48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10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5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52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 53 资产管理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税 务法规对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使得资管产品未能全额缴纳应缴税款,或使得资管产品所缴纳的税款超过了 其应缴税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得知该情况当日向基金托管人告知,对于由此造成 的任何风险、后果和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 56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将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 58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招募说明书 59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 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招募说明书 63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 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招募说明书 65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招募说明书 66 中,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 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部分内容。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 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 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 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基金投资人可能面 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 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招募说明书 67 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 情形下有所延迟,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 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 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信息 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净值信息,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 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 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的投资者,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 生的交易成本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7)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 形及程序。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招募说明书 68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5、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 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 相应措施,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 有关信息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业存单 招募说明书 69 等货币市场工具,但各类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在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配置的过程中,由于配置比例的动态调整,可能会导致基 金净值发生波动。此外,债券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 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个券价格 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市场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 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3)投资期货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期 货基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 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 失。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实施期货业务 风险控制,对期货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4)流动性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 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 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合同》约定了资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较少等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情形出现时可能面临《基金合同》将终止的风 险。 9、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招募说明书 70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0、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及评价方法、 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招募说明书 71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73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约定的最低期限。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7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 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微信公众号(“中金基金”)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查 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招募说明书 77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长 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 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7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恒瑞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为中金恒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恒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30日 招募说明书 81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8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83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招募说明书 84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85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招募说明书 86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8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8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招募说明书 89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招募说明书 91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招募说明书 92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招募说明书 93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招募说明书 95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96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约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8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6 层 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B 座 43 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成立日期:2014 年 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招募说明书 99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 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该等股票应当在其可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招募说明书 10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的,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基金托管人处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招募说明书 101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招募说明书 102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103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 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 招募说明书 105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 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银行间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托管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允许的各类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招募说明书 106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107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108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招募说明书 109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招募说明书 110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招募说明书 111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112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11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约 定的最低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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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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