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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亦庄产业园REIT(5080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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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37159 | ||||||||
基金代码 | 508080 | ||||||||
公告日期 | 2025-06-07 | ||||||||
编号 | 4 | ||||||||
标题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金亦庄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 ||||||||
信息全文 |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亦庄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金亦庄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 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 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 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 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中金亦庄产业园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亦庄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及《中金亦庄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 “《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1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1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 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 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 历。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 《中金亦庄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 “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额 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北京亦庄盛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 亦庄盛元 原始权益人 20.00% 60个月 2 北京亦庄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亦庄创源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5.00% 36个月 3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资产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7.20% 36个月 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5.80% 36个月 5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险 海保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5.00% 36个月 6 嘉实基金宝睿9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宝睿9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30% 36个月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 36个月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 36个月 9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 36个月 10 中信证券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中信基础设施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80% 36个月 11 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 托 北诚瑞驰2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24个月 12 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源峰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24个月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24个月 14 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锦鸿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12个月 15 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 品 国寿资产-鼎瑞2498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12个月 16 北京金控资本有限公司 北京金控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50% 12个月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18 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 知瑞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19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 限公司 深创投红土资产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0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弘毅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2 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鞍钢资本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3 广州合凡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凡柒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4 中粮信托-丰惠1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中粮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00% 24个月 25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宝睿5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50% 24个月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 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 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 配售发售份额为280,000,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0.00%。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亦庄盛元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80,000,000份,占基金份额 发售总量的20.0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本基金原始权益人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亦庄创源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0,000,000份,占基金份额发 售总量的5.0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 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80,000,000份,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45.00%。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 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 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 的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亦庄盛元 1、基本情况 根据亦庄盛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 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亦庄盛元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亦庄盛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096768056L 法定代表人 高四龙 注册资本 346,328万元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2号院四区3号楼3层305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亦庄盛元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 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 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亦庄盛元出具的承诺函,亦庄盛元拟认购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 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亦庄盛元出具的承诺函,亦庄盛元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亦庄创源 1、基本情况 根据亦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基金公司”) 提供的北京亦庄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亦庄创源”)相关 合伙协议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 亦庄创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北京亦庄创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QS909 管理人名称 亦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7月13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亦庄基金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亦庄基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亦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1590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云博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年9月27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9号院4号楼15层1510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亦庄基金公司现系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亦庄创源系经 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亦庄创源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亦 庄创源出具的承诺函,亦庄创元为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亦庄创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亦庄创源出具的承诺函,亦庄创源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亦庄创源出具的承诺函,亦庄创源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国新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新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3月2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2层2MG室 经营范围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国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ZB21375 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新资产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说明函,国新资产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 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国新资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7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中金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海保人寿 1、基本情况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资管”)以其受托管理的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险(以下简称“海保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根 据光大永明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至本 核查报告出具日,光大永明资管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39361K 法定代表人 程锐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7号房间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光大永明资管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日核发的 《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6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 司,海保人寿为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海保人寿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根据光大永明资管(代表海保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海保人寿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海保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大永明资管(代表海保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海保人寿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光大永明资管(代表海保人寿)出具 的承诺函,海保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宝睿9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9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睿9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9号的基 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宝睿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VZ82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3月21日 根据宝睿9号管理人嘉实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0000万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 (流水号为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宝睿9号系经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宝睿9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出具的承诺函,宝睿9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宝睿9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出具的承诺函,宝睿9号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嘉实基金(代表宝睿9号)出具的承诺 函,宝睿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七)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1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中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信建投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2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6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2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说明,截至2025年5月21日,中信建投正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中信建投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东吴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东吴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5969162894 法定代表人 赵琨 注册资本 6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5月23日 业务许可证》。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31-34 楼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东吴人寿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 年11月22 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64),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 函,东吴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 东吴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中信基础设施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资管”)提供的中信证券基础 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信基础设施1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中信基础设施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证券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U750 管理人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根据中信基础设施1号管理人中信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中信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CAQF836T 法定代表人 杨冰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 (流水号为00000005961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中信基础设施1号系经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基础设施1号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基础设施1号)出 具的承诺函,中信基础设施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中信基础设施1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 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基础设施1号)出具的承诺函,中信 基础设施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 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信资管(代表中信基础设施1号)出 具的承诺函,中信基础设施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北诚瑞驰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贵诚信托”)提供的华能信托·北诚 瑞驰2号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北诚瑞驰2号”)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 成通知书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示信息,北诚瑞驰2号的基本情况如 下: 产品名称 华能信托·北诚瑞驰2号资金信托 产品编号 ZXD36H202405010040150 受托人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9月3日 根据北诚瑞驰2号受托人华能贵诚信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华能贵诚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000214413134U 法定代表人 孙磊 注册资本 陆拾壹亿玖仟肆佰伍拾伍万柒仟肆佰零陆圆整 成立日期 2002年09月29日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55号贵州金融城1期商务区10号楼23.24层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股指期货交易(基础类)业务(非以投机为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战略配售资格 华能贵诚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于2021年9月 23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54H25201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北诚瑞驰2号系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北诚瑞驰 2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华能贵诚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 号)出具的承诺函,北诚瑞驰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 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北诚瑞驰2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 《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 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能贵诚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出具的承诺函,北诚 瑞驰2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华能贵诚信托(代表北诚瑞驰2号)出 具的承诺函,北诚瑞驰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 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厦门源峰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磐茂”)提供的厦门源峰基础 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源峰”)私募基金备案证明 及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厦门源峰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厦门源峰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ABY75 管理人名称 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北京磐茂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北京磐茂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磐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789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田宇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8年1月31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6室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北京磐茂现系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厦门源峰系经依法 备案的私募基金。厦门源峰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北京磐 茂(代表厦门源峰)出具的承诺函,厦门源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厦门源峰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北京磐茂(代表厦门源峰)出具的承诺函,厦门源峰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北京磐茂(代表厦门源峰)出具的承 诺函,厦门源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华泰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华泰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华泰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04041011J 法定代表人 张伟 注册资本 902730.2281万元 成立日期 1991年4月29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2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7364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华泰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华泰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泰证券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锦鸿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管泰富基金”)提供的 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锦鸿1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 明,锦鸿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京管泰富锦鸿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XA581 管理人名称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月10日 根据锦鸿1号管理人京管泰富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信息,京管泰富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京管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85395U 注册资本 人民币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朱瑜 成立日期 2013年7月16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3号416室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京管泰富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 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958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 公司,其管理的锦鸿1号系经登记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锦鸿1号属于《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京管泰富基金(代表锦鸿1号)出具的承诺函,锦 鸿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 投资价值。 锦鸿1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京管泰富基金(代表锦鸿1号)出具的承诺函,锦鸿1号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京管泰富基金(代表锦鸿1号)出具的 承诺函,锦鸿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 国寿资产-鼎瑞2498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资管”)提供的国寿资产-鼎瑞 2498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国寿资产-鼎瑞2498”)登记材料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 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的公示信息,国寿资产-鼎瑞2498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国寿资产-鼎瑞2498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ZH2025020042 管理人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5年2月5日 根据人寿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人寿 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2101M 法定代表人 于泳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23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至18层 经营范围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人寿资管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核发的 《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国寿资产-鼎瑞2498系经依法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国 寿资产-鼎瑞2498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人寿资管(代表国 寿资产-鼎瑞2498)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产-鼎瑞2498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国寿资产-鼎瑞2498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 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 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 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人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98)出具的承诺函,国寿 资产-鼎瑞2498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 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人寿资管(代表国寿资产-鼎瑞2498)) 出具的承诺函,国寿资产-鼎瑞249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 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北京金控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金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北京金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金控资本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1XH9799 法定代表人 闫小雷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136号2层1-14-282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油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肥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棉、麻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北京金控提供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金 控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XYZH/2025BJAB2B0267,截至2024年12 月31日,北京金控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 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北京金控出具的说明函,北京金控具有 2 年以上证券、 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北京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北京金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北京金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北京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北京金控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北京金控出具的承诺函,北京金控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招商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招商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38549B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成立日期 1993年8月1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54577),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招商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知瑞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保险资管”)提供的安联知瑞1 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知瑞1号”)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 知书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示信息,知瑞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安联知瑞1号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ZH2024110687 管理人名称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根据知瑞1号管理人安联保险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信息,安联保险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0C431A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甄庆哲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7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机场东路8号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21年2月7日核准筹建登记;2021年7月27日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08号)) 2、战略配售资格 安联保险资管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核发的 《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252),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 司,其管理的知瑞1号系经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知瑞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出具的承诺函,知瑞1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知瑞1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出具的承诺函,知瑞1号 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安联保险资管(代表知瑞1号)出具的 承诺函,知瑞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深创投红土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创投红土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创投红土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CL0383 法定代表人 何琨 成立日期 2020年9月7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806 2、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红土资产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4月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 务许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73738),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深创投红土资产出 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深创投红土资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 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产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深创投红土资产出具的承诺函,深创 投红土资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二十)天津弘毅 1、基本情况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弘毅投资管 理(天津)(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毅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弘毅”)私募基金备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 站的公示信息,天津弘毅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ASN22 管理人名称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日期 2024年12月31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弘毅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弘毅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0283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弘毅企业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 曹永刚 注册资本 15,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年4月14日 主要经营场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209室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基金现系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天津弘毅系经依法 备案的私募基金。天津弘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弘毅基 金(代表天津弘毅)出具的承诺函,天津弘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天津弘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弘毅基金(代表天津弘毅)出具的承诺函,天津弘毅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弘毅基金(代表天津弘毅)出具的承 诺函,天津弘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国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注册资本 961,242.937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2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 可证》(流水号为000000073719),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国信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鞍钢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鞍钢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 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鞍钢资本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0039967636X3 法定代表人 贾文军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拾壹亿陆仟陆佰壹拾贰万肆仟捌佰叁拾陆元捌角叁分 成立日期 2014年6月5日 注册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31号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投融资咨询、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项目融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许可审批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鞍钢资本提供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鞍钢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7559号),截至 2024年12月31日,鞍钢资本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 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鞍钢资本出具的说明函,鞍钢资本具有 2 年以 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根据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鞍钢资本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鞍钢资本出具的承诺函,鞍钢资本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合凡柒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合凡”)提供的 广州合凡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凡柒号”)私募基金备 案证明及基金业协会网站的公示信息,合凡柒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广州合凡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号 SAVS44 管理人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5年3月24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州合凡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广州合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6786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姜海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28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经营范围 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合凡现系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合凡柒号系经依法 备案的私募基金。合凡柒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广州合 凡(代表合凡柒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柒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合凡柒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 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州合凡(代表合凡柒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柒号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广州合凡(代表合凡柒号)出具的承 诺函,合凡柒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 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丰惠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提供的中粮信托·丰惠1号 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丰惠1号”)的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 书及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示信息,丰惠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粮信托·丰惠1号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号 ZXD40Z202102010046589 受托人名称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日期 2021年4月7日 根据丰惠1号受托人中粮信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25237P 法定代表人 刘燕松 注册资本 人民币283095.4182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07月27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B座19层、20层整层,A座3层302-03单元 经营范围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粮信托现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于2024年1月31日核发的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72H21100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丰惠1号系经登记的信托产品。丰惠1号属于《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中粮信托(代表丰惠1号)出具的承诺函,丰惠1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 丰惠1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粮信托(代表丰惠1号)出具的承诺函,丰惠1号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中粮信托(代表丰惠1号)出具的承诺 函,丰惠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宝睿5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提供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宝睿5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宝睿5号的基 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DQ91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根据宝睿5号管理人嘉实基金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信息,嘉实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 (流水号为00000005460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其管理的宝睿5号系经登记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宝睿5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宝睿5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宝睿5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函,宝睿5号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4、关于《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出具的承诺 函,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 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 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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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专项核查报告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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