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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C(00755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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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12172 | ||||||||
基金代码 | 007558 | ||||||||
公告日期 | 2025-05-26 | ||||||||
编号 | 5 | ||||||||
标题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五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五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五只基金(具体名单详见下文列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修改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并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完善表述等修订了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列表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007557 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013087 中加优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010397 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012471 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010545 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 1、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中修改条款:将“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修改为“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或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修改为“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2、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以及完善表述等修订了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内容。 3、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与上述相关的其他内容一并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其他相关提示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本次就旗下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其他修订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就上述调整事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05月26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3、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有关事宜。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26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中加优选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所指的中高等级债券指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评级为AA+(含)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中加优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中加邮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设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95526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字〔2022〕566号《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成立时间: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郑国雨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的流动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的流动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4、中加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英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2)……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无债项评级的以及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对于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没有的信用债,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2014]24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字〔2022〕566号《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此外,《基金合同》中的部分内容做了加粗的格式调整,不涉及内容调整,具体请见合同正文。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文首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英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英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1.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第二条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第五条基金财产保管 5.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5.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第十二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12.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2.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2.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6.2基金财产的清算 16.2.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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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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