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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策略精选股票C(02427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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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07021 | ||||||||
基金代码 | 024270 | ||||||||
公告日期 | 2025-05-21 | ||||||||
编号 | 1 | ||||||||
标题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5月21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金份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序号 基金份额名称 基金份额代码 1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 320020 2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 024270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自2025年5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自2025年5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并享受相应的售后服务,具体办理程序、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情况等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2025年5月21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不变,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不变。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更新 1、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不涉及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附件的对照表。 3、本公司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同步更新。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本公告披露当日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4、投资者欲了解该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5、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1日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定媒介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3、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调整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二)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十一、基金费用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根据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需要、完善表述而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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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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