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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国际债券人民币派息(96805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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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02583 | ||||||||
基金代码 | 968053 | ||||||||
公告日期 | 2025-05-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摩根国际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如阁下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 业意见。 关于摩根国际债券基金修改基金文件的公告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12 号文获准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并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适用于 内地销售的基金文件(包括简体中文版信托契约(含基础条款)、《摩根国际债券基金基金 说明书》(以下简称“《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变更: 一. 明确基金管理人可部分拒绝份额转换申请的权利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已进行修订,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可完全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全 部或部分转换份额的请求,而转换请求被接受的部分应通过赎回原类别及申购新 类别的方式进行。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亦已进行相应修订,以反映基金管理 人办理份额转换申请时的上述权利。 二. 新增助理管理人 如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摩根国际债券基金新增助理管理 人的公告》所述,为了利用 JPMorgan 集团的投资管理能力及资源,自 2025 年 5 月 14 日(包括该日在内)起,投资管理人将委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作为本基金的助理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已作出修改,以反映上述安排。具体而言: 《基金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及“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 A 节 –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中“管理与行政人员名录”一节插入以下 内容作为新的分节: 2 “助理管理人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60 Victoria Embankment London EC4Y 0JP United Kingdom” “第一章 本基金的内地补充规则”之修订 “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下“(三)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 条件及未能满足时的相关安排”的第 2 节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2.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助理管理人符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 要求 (1) 管理人(即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于 1986 年 8 月 29 日在香港设 立并存续至今,自 2004 年 11 月 22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 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2) 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被香港证监会 施以任何纪律处分行动,即,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 罚。 (3) 管理人通过与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签订 的投资管理协议将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转授予投资管理人。投资 管理人于 1974 年 11 月 26 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至今, 自 2004 年 11 月 19 日正式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 牌照。 (4) 投资管理人通过与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助 理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委托协议将本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职 能转授予助理管理人。 (5) 助理管理人于 1974 年 2 月 27 日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至 3 今,持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颁发的金融牌照,可从事投资管理业 务。 (6) 投资管理人、助理管理人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i)投资管理人 是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资产管理牌照的投资机构;(ii)助 理管理人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即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与中国 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 “二、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下“(七)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的内容全 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与本基金有关的下述文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 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1.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2. 基金说明书; 3. 投资管理协议; 4. 投资管理委托协议; 5.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下“(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第三段的第三句 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在投资债务证券时,债务证券本身的信贷评级会首先被考虑,并且只在有 关信贷评级未能提供时,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才会被考虑,而其发行人的有 关信贷评级成为有关债务证券的隐含评级。” “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下“(二)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倒数第四段全 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掉期 及期货,并在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限情况下 4 (例如为现金管理目的),暂时将其总资产净值最多 100%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 “五、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下“(三)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之“1. 管理费”第二段的 结尾插入以下内容: “助理管理人的费用将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六、本说明书第二章不适用于香港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下“(十二) 可供 查阅之文件”的第一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说明书第二章‘可供查阅之文件’一节中阐明,在香港可于正常办公时 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的文件之副本包括:(i) 信 托契约及基础条款;(ii) 投资管理协议;(iii) 投资管理委托协议;(iv) 最 近期之年度报告。” “第二章 本基金的基本规定”之“第 A 节 – 摩根国际债券基金基金说明书”之 修订 “基金名录”一节的第二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已转授予摩根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人’),这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人已进一步委任于英 格兰及威尔士注册成立的公司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为助理管理人(‘助理管理人’)。”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目标及政策”分节第三段的第三句 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在投资债务证券时,债务证券本身的信贷评级会首先被考虑,并且只在有 关信贷评级未能提供时,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才会被考虑,而其发行人的有 关信贷评级成为有关债务证券的隐含评级。”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目标及政策”分节的倒数第四段全 5 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亦可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认股权证、掉期 及期货,并在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有限情况下 (例如为现金管理目的),暂时将其总资产净值最多 100%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 物。”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1(g)分段中但 书部分的第(D)项及第(E)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D) 如相关计划由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按《证监会守则》所界定)(‘关联人士’)管理,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 所有申购费及赎回费应予豁免;及 (E)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管理人、投资管 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 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或获得与任何相关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 金钱利益。”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2 段“适用于 本基金的投资禁止”的第一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除非《证监会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 管理人不得代表本基金:”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的第 2(g)分段全 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及/或助理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 别全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 0.5%,或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面值超过该类别全 部已发行证券总面值的 5%;”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1(d)分段的 第二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6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 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本基金能够在紧张或极端市况 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4(d)分段的 第一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 的估值代理人、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以上各方的代 名人、代理人或转授人(视情况而定)通过如成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 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5 分段的第 一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 资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 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本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 交割持续地获得充分保障。”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第 3.6(b)分段的 第二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如认为相关资产具有流通性并可进 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但该等 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相关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本基 金应采取保障措施,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 替代资产足以供其履行未来责任。”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的第 5(g)分段全 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具备 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7 “投资目标、政策及限制”一节内“投资限制及指引”分节的最后一段全部 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倘若违反上述任何投资限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将以在合 理时限内经考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将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修正有关情况作 为优先目标。”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货币风险”的第三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因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旨在尽量提高以本基金之计价货币计 算之回报,故基础货币不同(或并非与本基金的计价货币挂钩的货币)的投资 者可能会承受额外的货币风险。”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对冲风险”的第一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获准有绝对酌情权(但并非必须)采用对 冲方法以尝试减低市场及货币之风险。”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衍生工具风险”第一段的最后一句全部删除,并 以下文取代: “若证券或货币市场之动向与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所预测者相 符或相违,则对本基金造成之结果可能比于未使用此等工具时更好或更坏。”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远期合约”的最后一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政府当局实施之信贷管制可能会限制该等远期买卖至低于管理人、投资管 理人或助理管理人可能另行建议之水平,因而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杠杆风险”的第三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无法保证能以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认为可接纳之条款获得有 担保或无担保融资,及无法保证使用杠杆金融工具或技术不会产生超出所投 资或承担数额之亏损。” 8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新兴市场风险”的最后一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 取代: “于新兴市场有关产品的投资亦可能变得流通性不足,这或会限制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投资组合变现的能力。”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税务风险考虑”的第 一段及第二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与本基金于中国之投资有关的中国现行税务法律、法规及惯例存在风险及 不确定性。倘若本基金承受的税项负担增加,可能对本基金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助理管理人保留就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券的收益 作出税项拨备的权利,这可能影响本基金的估值。根据专业及独立的税务意 见,除根据中国现行税务法规之暂时豁免获特定豁免之通过中华通或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益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债券市 场所赚取的债券利息外,已就从中国赚取之收入(包括中国证券、股息及利息 的收益)作出 10%的全额税项拨备,直至中国监管机构发出足够明确的指引豁 免特定种类之从中国赚取的收入(如中国债券的收益)为止。 由于未能确定中国证券的若干收益是否或如何被征税、中国的法律、法规及 惯例可能有所更改及税项可能被追溯缴纳,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 管理人为出售中国证券所获取之收益而提拨的任何税务准备可能会过多或不 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税项负担。任何因拨备少于实际税项负担而造成之短缺 将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对本基金之资产净值将造成不利影响。视乎投资 者认购/申购及/或赎回的时间,投资者可能因任何税项拨备不足及/或无 权要求获得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视情况而定)而受到不利影响。”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信贷事件风险”的第三句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由于信贷违约掉期合约内的条款及释义可随着投资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的 每一交易对手方而不同,本基金可能因此承受延长回收期间或损失的风险。” “风险”一节内风险因素“交付风险”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9 “由于市场条件可能不容许投资管理人或助理管理人出售在违约后不流通市 场进行交付的债务和购买在其他掉期交付的预先商定债务,因此当投资管理 人或助理管理人出售某一掉期的信贷违约掉期的保障并购买另一个信贷违约 掉期(带有不同的可交付债务掉期)的保障时,可能出现潜在交付错配。” “收费、开支及责任”一节内“管理费”分节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管理人有权每年收取不高于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2.5%的管理费。然而,管理 人现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0.8%的费用(C 类别、I 类别及 X 类别除 外)。就 C 类别及 I 类别而言,管理人现时每年收取每一类别资产净值 0.4% 的费用。就 X 类别而言,管理人现时并无收取任何管理费。管理人仅可在向 受托人及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一个月提高管理费收费率的通知后,方可提 高此收费率(不得高于每一类别每年 2.5%)。此项费用按该类别于每一个交易 日及计算该类别份额净值的其他日子的资产净值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底支 付。如本基金的资产包括由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所管理的任何单位信托基金 或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则管理人将计及按有关类别占该单位信托基金 或计划的权益而就该单位信托基金或计划被征收的管理费减收其费用。倘若 本基金投资于任何由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士管理的相关计划,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所有申购费及赎回费应予豁免。 本基金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不可按相关计划或其管理公 司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投资管理人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助理管理人的费用将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利益冲突”一节内的第一段至第五段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代: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可能在履行其提供服务予本基金或 处理本基金之交易的责任时,涉及实际性或潜在性的利益冲突。然而,当发 生该等利益冲突时,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将在该情况下考 虑到须为份额持有人之最佳利益而行事之责任,并将寻求以公平方式处理该 等冲突。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助理管理人及管理人之其他联营公司(‘JPMorgan 之 10 联营公司’)已采取合理制定的政策及程序,以适当防范、限制或减轻利益冲 突。此外,该等政策及程序旨在遵守适用法律,而根据有关法律,除非属例 外情况,否则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乃受法律限制及/或禁止。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可向本基金提 供各类不同的服务,而本基金就此向其提供酬金(包括为本基金或与本基金 (以代理人身份或在受托人同意下以主事人身份)达成投资组合交易)。因此,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与本基金订立 安排会获得奖励,而在平衡该奖励与本基金之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时面临 利益冲突。有关人士可收取及保留其之一般佣金、收费、费用或其他利益, 该等费用须为就相类金额及性质之交易或服务按正常商业条款确定的费率。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及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均可与经纪订 立非金钱利益安排以获得若干物品及服务,该等物品及服务须明显地对份额 持有人有利。此等服务不会以现金支付,该等人士反之可代表本基金与经纪 进行协议数额之业务。本基金可就此等交易支付佣金,但是(i) 交易之执行 须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有关经纪佣金比率不得超逾一般提供机构全面服务的 经纪佣金比率、(ii) 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内定期作出披露,说 明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收取非金钱利益的政策及做法,包 括说明其曾经收取的物品及服务及(iii) 非金钱利益的安排并非与该经纪进 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或彼等之任何关联人士不得保留经纪、 交易商或庄家之现金、佣金或其他回佣,以作为代表本基金向该等经纪、交 易商或庄家转介交易的代价。此外,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或助理管理人 不可按相关集合投资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一般资料”一节内“可供查阅之文件”分节的内容全部删除,并以下文取 代: “下列有关本基金之文件之副本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 司之办事处免费查阅: (i) 信托契约及基础条款。 (ii) 投资管理协议。 11 (iii) 投资管理委托协议。 (iv) 最近期之年度报告。” 三. 文件的查阅 本基金经修订的基金文件可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阅, 并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四.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的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若《基金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内容与本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适用与内 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法律文件及公告中的风险揭示内 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风险提示:投资涉及风险。投资前请参阅销售文件所载详情,包括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可出现波动,投资者 的投资并无保证,过去的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汇率波动可导致有关海外 投资的价值升跌。本基金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中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 的香港基金,在内地市场向公众销售,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五.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12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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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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