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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债券A(02370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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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501039 | ||||||||
基金代码 | 023707 | ||||||||
公告日期 | 2025-05-12 | ||||||||
编号 | 6 | ||||||||
标题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由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 来。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海证券双月 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 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号)的规定,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 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24】163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5年2月24 日至2025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3月26日表决 通过《关于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 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 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 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整运作方式、调整相关费率、调 整估值方法、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登记机构等内容,上 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5月12日生效,《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分为股票、混合、债券、货币市场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理论上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它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 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 风险。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后方可 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 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36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39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4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82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8 第一部分绪言 《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 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海海鑫双悦 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海海鑫双悦3个 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基金 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 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日(对持有原 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 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含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度对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东海证券 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37、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没有对应 日期或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8、《业务规则》:指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东海 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 更为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集合计划 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于投资者依据《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A类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 错漏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郭大海 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 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交通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9.9403%、22.7544%、22.6027%和4.7026%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袁忠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科员,江苏 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科员,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处长、主任科员, 常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处长,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挂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兼)、战略 规划部总经理(兼),兼任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严晓珺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深圳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等职。 陶华娟女士,董事,大专学历。2013年1月至今于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 团有限公司先后任财务科长、审计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历任苏州市江塑编 织有限公司出纳、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出纳、财务科长。 孔国俊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联席总经理。 曾任上海海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企划部副经理,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亚康健 康网络部经理,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营销中心、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上海新华 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助理总经理,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个 人客户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李峰FengLi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 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世纪华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 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并获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友邦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上海全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 授等职。 沈同仙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位,兼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常熟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江苏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历 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2、监事会成员 高会彬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联通石家庄市分公司、上海新世傲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加入东海证券。 尤霄雯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务 部总经理助理。曾先后担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运营部运营保障 岗、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主管、高级项目管理经理。 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珑先生,职工监事,法学学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建 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诺亚财富集团、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海瑞京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吴巍瑜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曾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事管理室 副经理、文秘宣传室经理、汇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人事处经理;招 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助理经理。2022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牛锐女士,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市场 监管法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安徽法谏律师事务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办法律部、上海证监局、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监助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与审计部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 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2022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戴晓敏女士,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计财、运营部主管,南京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同业部高级 经理,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机构同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机 构金融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 加入东海基金。 宗华俊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南京 市公安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 4、基金经理 张浩硕先生,金融工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上海新世 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信用分析师职位。2018年12月加入东海基 金,现任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2022年3月9日起担任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东海祥泰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 月14日起担任东海祥苏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东海鑫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17日起担任东海鑫乐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12日起担任东海美丽中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9月11日起担任东海鑫兴30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0月25日起担任东海启航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5月12日起担任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 成员: 邵炜,公募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珂,宏观策略首席研究员。 刘梦忆,固定收益研究部经理。 张立新,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邢烨,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 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 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 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 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风险管理部是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控 制体系建设,识别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对公司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进行风 险监控,指导、检查公司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实施异常交易监控,对各投资 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并配合做好流动性管理。 合规法务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的职能部 门。合规法务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方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 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法务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存档备查。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 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 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资产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 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国工商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 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60586976 传真:021-60586906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s://www.donghai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王宇昕 电话:158-1881-694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廖小满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http://www.kenterui.j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Z空间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周雁雯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电话: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人代表:汤蕾 联系人员:魏晨 联系电话:01058664558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s://www.puze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网址:www.howbuy.com 联系电话:400-700-9665 (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联系电话:400-666-7388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网址:https://xueqiu.com/ 联系电话:400-180-8559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网址:https://www.leadfund.com.cn/website/home 联系电话:400-032-5885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网址:https://www.lu.com/ 联系电话:400-866-6618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电话:021-23586583 网址:http://www.xzsec.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 1层103-1、103-2办公区 电话:021-20530188 网址:https://www.zhengtongfunds.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电话:95561 网址:https://www.cib.com.cn 注:该销售机构仅限办理本基金存量基金份额赎回及账户信息变更、注销 等账户类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等业务。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注:该销售机构仅限办理本基金存量基金份额赎回及账户信息变更、注销 等账户类业务,不办理本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陈李海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邮政编码:100037 公司电话:0551-62652896 公司传真:0551-62652879 联系人:汪玉寿 经办会计师:汪玉寿、洪雁南、范少君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日(对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 当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型后 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 计划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 在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且相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 起,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东海证券 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A类集合计划份 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对于投资者依据《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A类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对于投资者依据《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 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选择办理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业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 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由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 来。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海证券双月 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2013年4 月19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4月22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3年4月25日正式 成立。原集合计划于2013年5月31日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 〔2013〕480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号)的规定,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 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24】163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5年2月24 日至2025年3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3月26日表决 通过《关于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 人并变更注册为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 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 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 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整运作方式、调整相关费率、调 整估值方法、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登记机构等内容,上 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5月12日生效,《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 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仅对持有已满最短持有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 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 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和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 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 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40%)=49,800.80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00.80=199.20元 申购份额=49,800.80/1.0100=49,307.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49,307.72份的A类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A 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100=5,444,554.4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 5,444,554.46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00=49,504.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49,504.95份的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680=10,68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0,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当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取消赎回或延期办理。如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力求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 略、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 再转而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 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 策略、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 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 持相对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处所 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 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 位置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 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 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 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 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 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 发债主体的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框 架。其中,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 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等;定性 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研究,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 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将视经济周期、信用周期的变化,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评级信 用债券的配置比例,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 础上,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须在AA+(含AA+)以 上,为更好控制投资组合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遵从以下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 100%; (2)本基金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 5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 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 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 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 用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券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 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或不再符合前述标准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 至符合约定。 8、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 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 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 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券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 售、赎回、修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具有吸 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 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 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 的。 10、融资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 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1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 择投资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适合作为债券市场投 资收益的衡量标准。基于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选取该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忠实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中 国人民银行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表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 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的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 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户调 整。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一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到期日与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费用收取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基金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基金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基金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基金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的第5个工作 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决。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基金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尚未支 付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 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四)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 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 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 临信用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 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 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 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 资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将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的流动性较差 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日(对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而言)起至该日3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含当 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若该月度对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对于持有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型后变 更为本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原东海证券双月盈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和/或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 划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 请。 在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且相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 起,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即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超 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本基金巨额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及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 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 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 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4、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 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 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 流动性风险。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届满 后方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3)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获得赎回款项的风险。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 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 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 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 平仓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 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6)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 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 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且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 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且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 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 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且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由《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注册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经202X年XX月XX日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2X年XX月XX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成立时间: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因 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可交换债券换股形成的股票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 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2)、(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开展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并书面提交,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6、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7、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 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监督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份额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当本协议项下资产托管专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款项时,基金托 管人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法予以执行,因此影响资产托管专户资金划付的,基 金托管人不负相应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通知基金管理人,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 银行存款投资账户,该账户仅限向资产托管专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 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 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类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均应与 存款机构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基金管理人与存款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 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 资产托管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定期存款等存款类资产,若产生息差,则息差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机构商定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 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 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 销户手续。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 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 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 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 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续。 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 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 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 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日 到达存款银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 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文件保管 部门20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某一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一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国债期货的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 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户 调整。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将基金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将月度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季度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中期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年 度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 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等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 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基 金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且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 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一、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 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直销系统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 金管理人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 项服务。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 定制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信息、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 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 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 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海证券海鑫双悦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变更为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海海鑫双悦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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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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