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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01523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98051
基金代码 015234
公告日期 2025-05-09
编号 2
标题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上银恒享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代码: 01523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6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6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为2025年6月7日,由于该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2025年6月9日。若截至2025年6月9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则将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于2025年6月10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此提示。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本基金如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者在2025年6月9日15:00前提交的赎回业务申请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但投资者在2025年6月9日15:00后提交的赎回等业务申请将被确认失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基金财产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进行分配,具体情况敬请关注后续公告。
  3、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有关事项予以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如有疑问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021-60231999)了解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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