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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ETF(56378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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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496715 | ||||||||
基金代码 | 563780 | ||||||||
公告日期 | 2025-05-08 | ||||||||
编号 | 3 | ||||||||
标题 | 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方正富邦中证全指现金流ETF 基金主代码 56378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4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5月13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5月13日 注: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现金指数”,扩位简称为“现金流全指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对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赎回对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其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3.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4.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5年4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方正富邦中证全指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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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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