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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创新驱动(0020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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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49390 | ||||||||
基金代码 | 002020 | ||||||||
公告日期 | 2015-11-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11日证监许可〔2015〕2577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通过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提前终止、延长或者缩短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迟不得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5、本基金将通过本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兴业银行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相关客服电话咨询)。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份额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8、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在中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销售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可重复认购,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多次认购的,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认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uodu.com)以及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www.cib.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8-8118)或代销机构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情况、突发事件等)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符,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2)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3)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的过往投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9、本公司拥有和保留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都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都创新驱动;基金代码:002020,请投资人留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健增值。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及销售地点 1、国都证券各分支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 www.cib.com.cn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迟不得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销售情况、突发事件等)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份额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募集结束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公开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10)/1.00元=9,999,0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99,010份。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金额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为基准进行计算。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3)本基金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销售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销售网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阅读并签署《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3)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个人投资者到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签名。 5、开户及认购程序: 到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现场开立基金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投资者也可采用网上交易的方式。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前,均须填写开户申请表、《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阅读并签署《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如客户到本公司各分支机构柜台开立基金账户,需遵循如下流程: (1)个人投资者须本人亲自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柜台业务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开户申请表,并对投资者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3)柜台业务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签字确认。 (4)柜台业务人员提供公司统一下发的《风险提示书》及《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向客户详细说明内容,客户完全了解文件内容并无异议后,签字并归档原件,客户如需要可提供复印件。 (5)柜台业务人员依据经审核后的开户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 (6)柜台业务人员依据《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上填写的答案,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完成相关内容录入。 (7)柜台业务人员录入完毕后,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申请受理单。 (8)柜台业务人员可以于当日(T日)或T+2日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确认书或基金账户卡,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可不打印基金账户卡。 (9)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若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投资者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如客户到本公司各分支机构柜台办理认购,需遵循如下流程: (1)柜台业务人员核查客户是否的确需要采用书面委托方式,如不必要,则指导客户采用热自助、网上交易等其他委托方式。 (2)对于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各分支机构柜台办理手续的情况,由柜台业务人员指导客户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对投资者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3)柜台业务人员依据经审核后的认购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录入认购申请。 (4)如果认购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越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提交认购申请时,柜台系统将做出相关提示。柜台人员应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选购的基金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在基金认购申请表中标明,并请客户在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即表明客户本人已知悉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自愿购买本基金产品。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卡(折)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通过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参见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具体公告。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机关法人批文、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7)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适用于一般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阅读并签署《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风险提示书》; (8)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同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提供的(1)-(6)的材料; (2)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5、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必须临柜办理基金开户手续,其他同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6、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查询系统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二)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通过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参见兴业银行等代销机构具体公告。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份额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联系人:周月 传真:010-84183311 网址:www.guod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网址:www.cib.com.cn (三)销售机构 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九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 www.cib.com.cn (2)深圳众禄基金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5)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04D 执行事务合伙人:田雍 联系电话:010-88354846 传真:010-88354834 联系人:武维社 经办注册会计师:关晓光、田雍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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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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