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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C(02382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90083
基金代码 023827
公告日期 2025-04-24
编号 4
标题 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35
十、基金信息披露......................................................37
十一、基金费用........................................................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4
十五、禁止行为........................................................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0
十七、违约责任........................................................5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4
二十、其他事项........................................................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6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苏金奎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60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A座6楼
法定代表人:徐力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3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23]233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6.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资金清算、净值计算、收益分配、费用支付、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500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其他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含主板、
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365天;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⑨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该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
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事后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应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处理,并给与必要的配
合与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已经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投资指令或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书面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
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账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及其对应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及材料,并在该资料信息变更
后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原则上至少加盖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为方便查
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基金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代本基金在有第三方存管资质的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三方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一一对应,资金在基金托管账户、第三方存
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封闭式流转。
2、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户、信息变更、销户由基金托管人在具有第三方存
管资质的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具有第三方存管资质银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及其他必要协助。
3、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所证券交易的,须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银证转账指令。其中,对于银转证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托管账户、第三方
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路径进行款项划转;对于证转银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照证券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账户、基金托管账户的路径进行款项划转。
4、基金管理人使用基金资产进行其他投资,涉及银转期、银转衍等情形的,
基金托管人使用同一第三方存管账户比照银证转账的划款方式处理。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第三方存管账户、基
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
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并约定存款到期支取或提前支取时,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通知。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副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互转、场外资金划拨及
其他款项书面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
方认同的其他书面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书”),载
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或“被授权
人”)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对于非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授权书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形式确认基金托管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授权书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之日与
授权书载明的生效日孰晚生效。
基金管理人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形式确认基金托管人已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授权书以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之日与授权书载明的
生效日孰晚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收
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等,非直连指令还应加
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等事先约
定好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对于邮件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用邮箱(tgzl@shrcb.com)接收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若更换指令接收邮箱,应提
前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送书面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因基金
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指令的执行
(1)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有效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时所必需的时间。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新股、新
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15点(指令截止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点至11点30
分,13点至17点)提交基金托管人。有效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账号、付
款户名、开户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2)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11:00点(指令截止时间)提交基金
托管人。
(3)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2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
指令截止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
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且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4)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
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6)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
成损失的责任。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
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
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签章错误、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
重要信息不完整等。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应在发现
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使用邮件或扫描件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
用日期起开始生效,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邮件或扫描件与事后收到的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的邮件或扫描件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后,则对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基金托管人已及时、正确、完整地执
行基金管理人指令仍导致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遭受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及时、正确、完整执行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而未能
及时或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约定的指令而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
成指令无法成功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表面一致性审核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书
等情形,基金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
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
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
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场内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营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
结算,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场内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
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由于相关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期货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期货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期货账目,确保
双方账目相符。
(4)实物证券账目
实物证券账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保管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
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
助。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管理人“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3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书面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资金足额,以便基金托管人按照划款指令按时完
成资金划付,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管理。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本基金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
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
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申请。
(3)双方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
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
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
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
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
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相
关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
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
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
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遗漏或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基金管理人披露的投资者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等文件资料的使用已经
取得投资者授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和
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
信息披露或公开;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
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
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投资者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
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定期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邮件或双
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副本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
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
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董事、监事、
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虚假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执行。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如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按照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非因本协议相关事宜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
用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四)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
金)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
约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因基金管理人错误指令导致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已履行监督职责的,
不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
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中国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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