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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移动互联混合A(00132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7348
基金代码 001323
公告日期 2015-11-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年11月26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份额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323)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1 年 0.5%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170)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30 日 0.50%
30 日≤T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删去“52、其他”并增加两条释义: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5、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1、……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
“1、……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部分“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之“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中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
“(2)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6、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第3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三、收益分配原则”下,原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下,原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3)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增加:“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9、《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一并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sc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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