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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A(00328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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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433247 | ||||||||
基金代码 | 003284 | ||||||||
公告日期 | 2025-04-11 | ||||||||
编号 | 1 | ||||||||
标题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发布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中邮医药健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8号文注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3日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2层1216室 联系人:刘方萌 联系电话:010-58073590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3、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0-161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9日,即该日交易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中邮医药健康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表决,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中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第(三)条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5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5月9日期间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T3楼12层1216室 联系人:刘方萌 联系电话:010-58073590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0-1618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 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 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样本见附件四)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该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5年5月9日17:00以后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无效表决。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公证机关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A.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B.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C.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5年4月9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 20、21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一:《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产品名称、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附件二)。 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二: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持有人大会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删除了权证等。 基金的投资范围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调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比例由“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调整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四)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上述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股票,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0%”,调整为“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五)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 本基金的基金费用的种类与变更前相比,主要是新增了“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调整后基金费用的种类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账户开户费及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0、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六)其他 根据修改的基金投资品种并结合最新的估值规则,修改了基金估值方法,并相应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申购赎回时间、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发售与基金备案的部分,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等内容,并根据证监会最新填报指引更新合同内容。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表《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根据上述修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决定修订后的《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可行性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三)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安排专人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基金合同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业务办理、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评估。并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六、关于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可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会议议案未能通过的可能。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持有人大会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三)《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在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应付《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也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附:《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章节 修订后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 《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注册为本 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下 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 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 能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 险,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 体内容。 七、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等业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第 二 部 分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医药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医药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医药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邮医药健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中邮医 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暂停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 为准)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 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 变更收费方 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 四 部 分 基金 的 历 史 沿革 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邮 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2016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08 号),准予募集注册。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11月10日至 2016年12月7日进行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6年12月13日 生效。 基金管理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XXX〕XXX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25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日,中 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邮医药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信 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并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 具体事宜。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X年X月X 日起,修改后的《中邮医药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中邮医药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日起失效。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 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 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对于由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 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若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 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下一个工作日 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 情况,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人其申购、 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 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5%,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 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 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6、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 每日额度不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或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并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 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廖林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 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监 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证监会备 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程序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0%–3%;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的证券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基金界 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 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交 易和股票期权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2)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隶属于医药健康行业, 且未来这些产 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 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结构的升级, 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 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 本基金将 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行业的识 别及认定。 (2)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行业证券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 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选择 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行业的定义 2) 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隶属于医药健康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 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产业 结构的升级, 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 外延也将逐渐扩大,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并及时公告。 (2)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 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对医药健康行业的个股将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中具 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三)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 精选个股的 策略。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 争力的公司;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 潜力大的公司; 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 值优势的公司。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部分, 本基金在债券组 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 础上,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 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 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 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四)债券投资策略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 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 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 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 组合。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 通过对具体品种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期权价 值、流动性等各项指标的分析,通过运用量化 估值工具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 选择安全 边际高、条款设计较好、对应上市公司基本面 优良的债券进行投资, 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 二级市场买入,实现超额收益。 三、投资策略 (五)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将结合 对宏观经济状况、 行业景气度、 公司竞争优 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 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 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 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 ..... (八)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 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 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基金构建量化分 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 进行跟踪监控,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投资国 债期货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值为主要目的。 (九)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 比例限 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 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95%,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 康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 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 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8.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8.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0% -95%; (1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9)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7)、(15)、(20)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则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则 A+H 股合计计算)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则 A+H 股合计 计算)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则 A+H 股合计计算)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建组合: (13.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13.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3.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13.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建组合: (1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14.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4.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以 下标准构建组合: (16.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6.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16.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6)、(11)、(19)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中证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100指数,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主要基于以下原 因: 中证医药100指数是从沪深A股中 挑选日均总市值前100位的医药卫生相 关行业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具有良好 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流动性。 该指数由 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 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 编制方法 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编 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 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满足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 表性更强、 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 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中证 医药1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估值调整) *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 率*20%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医药100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上证国债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证医药100指数是从沪深A股中挑选 日均总市值前100位的医药卫生相关行业公 司股票组成样本股,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和市场流动性。 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 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 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 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 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场代表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 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市场推出代表性更 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 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 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 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续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可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可在 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 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 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9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费用 10、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 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 说明书。 ……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 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 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十四)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 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 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 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就本合同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经202X年X月X日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自202X年X月X日起,《中邮医 药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三: 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邮医药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 能选择一项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 指持有本基金的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 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ost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 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代表本人 (或 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2025年5月9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邮医药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 表决意见以受 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计票结束之日止。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 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 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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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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