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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创新股票M人民币(对冲)分派(9680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32469
基金代码 968077
公告日期 2025-04-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修改销售文件及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资料:本公告乃重要文件,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意见。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修改销售文件及增加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公告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
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
新动力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更新。
一. 新增“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
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使本基金能够更好地满足内地投资者的投
资需求,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起新增“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在内地销售。
1. 基金代码
“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M 人民币-累算:968173
M 人民币-分派:968174
2. 在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投资者可登录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
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
机构的公告为准。
3. 申购、赎回份额的计价货币
“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
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该等类别份额,赎回该等类别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
回款项。
2
4. 申购、赎回的费用
向内地投资者销售“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时收取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费用 费率
申购费
(申购价的百分率)
3%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4.5%。
赎回费
(赎回价的百分率)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 1%。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 ( )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
售费用(包括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
5. 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及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 ( )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有关香港交易日的定义,请见《招募说明书》之《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
票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8)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 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
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销
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上述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并按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购价或赎回价处理。
6. 申购价和赎回价
“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均为每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发售首日后,“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份
3
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不包括任何赎回费用)应为该类
别的份额净值,即以该类别于该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
基金份额数目所确定,并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任何调整数额应由本基
金保留。
7.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可采用截位法调整至小数点后 2 位,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
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8.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请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足额申购款和申购费用,否
则申购不成立。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日
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
构)在 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
(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情况下将于 T+3 日内(且在任何情况
下不超过一个月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受托人划至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为本基金开立的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自赎回款项划至本基金的内地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之后通常情况下将于 T+7 日内(但前述赎回款项由本基金在香港的托
管账户划付至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正常期限受延迟的情形除外)划转至内地投
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为免歧义,本基金不接受
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申购、
赎回价款。
9.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的最低申购金
额及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M 人民币-累算
M 人民币-分派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其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 元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 100 份基金份额
4
除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要求外,本基金无最低赎回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在一般情况下或就某特定情况更改及接受低于最低申购额、
任何赎回后的最低持有额的金额或份额。
若内地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上述最低持
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将内地投资者剩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10. 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
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
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8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
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75%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
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
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1. 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与受托人商议后,将本基金于任何
交易日赎回的份额数目(不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
发行份额总数的 10%以内。在此情况下,此等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于所有已于该交易
日有效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使上述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所持份额申
5
请赎回而后获得赎回的比例均相同。如果要求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多于本基金已
发行份额总额的 1%,但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对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过分
严苛或不公平,该等份额可被全部赎回。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任何未赎回(但本来应已经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赎回,但仍
须受相同的限制,并且将在随后下一个交易日及所有以后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对
此具有相同权力)优先处理,直至原有赎回要求获得全部兑付为止。如赎回要求因此
需要顺延,基金管理人将在该交易日起 7 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
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
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
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12.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
“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的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
产中支付:
管理费(每年)
(本基金有关类别的资产
净值百分率)
现行费率:1.65%
最高费率:2.00%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百分
率,将收取单一费率,取
决于资产净值的水平)
每年 0.0875%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 维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前 20 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年度维持费为 1,500 美元,就其后每位基金份额持有
人每年应付给作为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 100 美元
初步成立费 予以宽免。10 个份额类别以上每个额外类
实付开支 每年 3,500 港元或受托人支付的实际实付开支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所载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
用。如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归属于伞子基金的某一子基
金,该等费用将按各本基金在所有子基金中所占的资
产净值之比例分配给本基金。
本基金将承担的持续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和赎回投资的成本、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费用及
开支、保管人交易费用、过户登记交易费用、审计师
的费用及开支、估值成本、法律费用、就任何上市或
监管批准所带来的成本、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成本及编制和刊印任何财务报表和发售备忘录所带来
的成本。
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本
基金不会被收取任何广告或宣传开支。
6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本
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13. 基金份额净值
“M 人民币-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
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4. 收益分配政策
“M 人民币-累算”为累算类别。就“M 人民币-累算”而言,该类别将不会进行收
益分配,投资收益将继续用于投资。
“M 人民币-分派”为分派类别。就“M 人民币-分派”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
定于每一自然季度为截至该自然季度底(即,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个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持有该类别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宣布、决定进行收益分
配。但本基金不保证收益分配率,具体的收益分配率由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本基
金若进行收益分配,将于有关季度结束后的第七个香港营业日支付收益分配。收益
分配将以人民币支付。收益分配一般从本基金分派类别份额的投资收益及利息中支
付。然而,为了维持较稳定的现金回报,“M 人民币-分派”可能从资本中支付收益
分配。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收益及/或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总收益中支付收益分配,而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记入/
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使得本基金用作支付收益分
配的可分配收益增加,而因此本基金实际上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及完善
1. 反映新增份额类别的类别特征及销售规则的相关修改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适用于“M 人民币(对冲)-累算”类别和“M 人民币
(对冲)-分派”类别的业务规则基本适用于本次新增在内地销售的“M 人民币-累算”
类别和“M 人民币-分派”类别,相关修订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的如
下部分:
(1)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下的“(5)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和“(9)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
下的“v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2)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4. 收益分配政策”以及“7. 基金
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下的“(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和“(4) 申购、赎回及转换”。
7
2. 其他内容的修改及完善
(1)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细化
就本基金在内地的名义持有人安排对《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十. 对内
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1. 名义持有人安排”进行细化。内地投资者
需注意,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即视为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并同意委托名义
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所有者,而内地投资者
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有关名义持
有人安排的更新内容,请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一. 前言”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下的“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之“(3) 销
售安排差异的风险”“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十. 对内地投资者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之“1. 名义持有人安排”。
(2) 终止发出有关财务报告可供查阅的通知
本基金的年结算日为每个日历年的 12 月 31 日,本基金会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
后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发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仅提供英文版)。基
金管理人亦会于未经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所涉及的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发有关报告(仅提供英文版)。
就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而言,根据本基金目前的做法,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于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可供查阅时获告知查阅途径。此做法适用于本基金及子基
金下一份财务报告(即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的经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将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提供)。
自本基金及子基金再下一份财务报告起(即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期间的
经审核年度财务报告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前提供),将不再向投资者发出有
关本基金财务报告可供查阅的通知。
为免生疑问,该等财务报告的索取途径及时间并无变更,投资者可继续参阅基
金说明书以获取有关信息。经审计年度报告及未经审计半年度报告将于相关时
间范围内在 http://www.amundi.com.hk(请注意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向
投资者提供(仅提供英文版),财务报告的印刷版也可应要求于本基金的注册办
事处及香港代表的办事处提供。
内地投资者请注意,上述变更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而
言,本基金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将登载于内地
代理人网站,且将提供简体中文版。
(3) 更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名录
《招募说明书》亦将作出修订以反映最新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名录:
FAUCHER Julien, Armand
8
O’TOOLE John Patrick
王大智
WURTZ Sarah, Fannie, Jennifer, Marthe, Denise, Tatiana
钟小锋
(4) 其他澄清和优化表述性质的修订
三.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及完善
《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体现上文所述的修改和补充,详情请参见《产品资
料概要》的如下部分:“资料概览”之“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计价货币”“全年经常
性开支比率”“收益分配政策”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名义持有人”。
《产品资料概要》亦更新了本基金相关份额类别的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及本基金过往的
业绩表现。
此外,《产品资料概要》中“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其他信息”的栏目进行了其他
澄清和优化表述性质的修订。
四.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abcca.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
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
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10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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