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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C(01978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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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431405 | ||||||||
基金代码 | 019789 | ||||||||
公告日期 | 2025-04-09 | ||||||||
编号 | 1 | ||||||||
标题 |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 重要提示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0号文核准的普 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 101号文核准的普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及普华证券投 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 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07 年4月25日起,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2015年8月3 日,“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类别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 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03月0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七、基金的存续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基金的冻结 与解冻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风险揭示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绪言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发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普润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普 润证券投资基金、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合并而 成普润基金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普华基金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基 金转换运作方式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闭式转为 开放式,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 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 管协议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普华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 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 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普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赎回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集中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内 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日常申购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龙毅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SGR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2024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 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p>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p>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 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 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IMI资产管 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 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22年 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年4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 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 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 政总裁。自2013年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 合圣保罗私人银行(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银行集团 信托公司(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执行委员会成员。现 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年3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年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自2022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 经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 事、督察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2021年1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2024年4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自2021年7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2022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金伟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 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担任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基金经 理,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经理,2024年08月担任鹏华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 理,陈金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23年11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经理 2024年08月担任鹏华成长先锋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年04月至2007年08月程世杰 2007年08月至2009年01月张卓 2007年04月至2009年10月杨靖 2007年08月至2009年10月顾少华 2009年10月至2014年07月谢可 2014年07月至2015年12月张戈 2015年02月至2017年03月吴印 2015年12月至2017年07月胡东健 2017年07月至2019年04月郑川江 2018年08月至2023年04月陈璇淼 2023年04月至2024年04月张鹏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的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 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 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 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 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 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 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 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 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 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 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 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 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 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 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 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 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 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 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 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42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八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 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 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 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 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 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 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 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 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 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 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 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 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 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 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 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ph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负责人:丁志勇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马婧、郭劲扬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基金、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 成。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汕头市金信投资基金和银海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41号《关于广东省金券基金、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及金信基金清理规 范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 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润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份额20322万份,原定存续期 10年(自1992年5月9日至2002年5月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润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上证上字[2001](140)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9月4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001年10月15日由原2.03亿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 年(至2007年5月8日)。 2007年3月15日,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通过了普润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润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 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0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 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润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 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金信投资基金、银海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金信投资基金 金信投资基金是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以汕银字(1992)第216号文件 批准,由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金信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3年至1996年期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 头分行分别以汕银发字(1993)第434号文、汕银发字[1996]第54号文批复同意金信投 资基金分红转增股本、送股及配售方案,金信投资基金份额增至1.008亿元。除1993、 1995年实施送基金份额之外,其余各年(含1993、1995年)均以现金分红。 2、银海投资基金 银海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管字(1992)第278号、汕银发字 (1993)第13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 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海投资基金1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 (1993)第137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基金增发第二期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4年经中 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10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 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95)第26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投资基金红利转存及扩募后基 金总额为1.125亿元。除1993年红利转存和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 分红。 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南山基金和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0]31号《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 [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 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华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规模为22685.9万份基金份额, 原定存续期10年(自1992年5月29日至2002年5月2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华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证上[2001](76)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8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10 月9日由原2.26859亿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 2007年5月28日)。 2007年3月15日,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 论通过了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 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 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华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 名为“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原南山基金、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南山基金 深圳南山基金系由原公司型基金改制而成,1994年1月2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36号文批复,对原深圳市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进行 规范化改组,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封闭期限十年,定名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 司)。 1995年3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1995)第045号文批 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柜交易。 1996年5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6)125号文批 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公司型基金改制为契约型基金,核准在深圳南山 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受益人现有权益的基础上成立“南山基金”,基金规模不变,基金总额 为人民币10935.9万元,作为南山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总额,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元,共10935.9万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十年。同意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发 起人的基础上,设立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 为南山基金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南山基金的信托人。 2、银城投资基金 银城投资基金是1992年5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2)汕银管字第243 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 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城投资基金7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3)汕银 发字第496号文件批准同意基金第一年的分红以红利转存的方式进行;1994年经中国人 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9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 汕头分行(95)汕银发字第25号文确认,基金总额为11750万元。除1993年红利转存 和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1993年6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发字[1993]第184号文批复,银城 投资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三)普润基金和普华基金完成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其原有的基金财产将合并至本 基金财产,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普润和普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 关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已与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充分配合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等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 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A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 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激励安排 (一)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2007]100号)和《关于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 复》(证监基金字[2007]101号),自2007年5月8日起向全社会进行集中申购,截 至2007年5月9日本基金集中申购工作顺利结束。集中申购期共募集9,382,669,143.0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23,981户。 (二)基金份额激励 对原普润基金、普华基金份额持有人,为鼓励其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自有资 金提供份额激励,并已于2007年12月20日实施。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7年7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使用相应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7月13日发布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本部分中关于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各项规定,仅适用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通过场内、场外办理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 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本基 金申购和赎回等基金交易业务。 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3、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 开立、使用的具体事项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6月20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2、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7月18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2007年7月18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相关费率、业务规则等内容详见2007年7月13日刊登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和2010年12月31 日披露《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最低 申购金额的公告》。 4、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 书、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 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服务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内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我公 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 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申购的不受前述限制。各 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 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者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转换的最低限制为2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场外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基金份额为1份,若 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该笔转换 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相关数额限制,但必须在 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在申购时交纳。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 M<500万 0.6% 500万≤ M<1000万 0.6% M ≥10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 M<500万 1.2% 500万≤ M<1000万 1.0% M ≥1000万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于投资者在普润基金、普华基金退市后,在集中申购期间及开放日常申购之后通过 场外申购而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其办理赎回业务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申购的A类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申购份额并记入其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 者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持有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从场内转至场外的,其对该 部分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已成功转至场外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计算。本基金投资者对已转托管至场外的A类基金份额办理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的,将 根据其持有场外A类基金份额的期限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适用相关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不含7日) 1.5% 1年以内(不含1年) 0.5% 1年到2年(不含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的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30天≤Y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但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剩余部分 对应的资金将返回至投资者资金帐户。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份数的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份 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办理场外申购,则可得到4,367.12份基金份额;若投资者 办理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4367 1.1280=4925.98元 退款金额=5,000-4925.98-73.89=0.13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A类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11,451.30元净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3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300=12,300.00元 赎回费用=12,3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300-0.00=12,3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3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300.0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 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新规定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发生上述1、2、3、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场内赎回申请在 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已于2007年7月18日开通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率、适用基金及转换业务规 则等最新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 行公告。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 或到期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投资理念 1、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取得良好绩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2、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分析评估和利用财务数据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分析 相结合,力争获得上市公司有差异的价值发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 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 动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 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股票、债 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 性以及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重点投资于具有竞争 优势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1)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1)宏观经济分析: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确定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 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 2)行业景气趋势分析:立足全球视野,在深度分析和评估全球/区域行业效应后,对 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前景; 3)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 4)行业的财务状况分析。 (2)确定行业配置比例和行业调整比例:基金经理根据对各行业投资时机的判断, 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制定基金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策略以 及行业配置的调整策略,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 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 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 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 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个股选择的步骤如下: (1)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评估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影响公司价 值较大的一系列治理机制进行综合评估,所评估的内容既包括内部治理机制,也包括外部 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1)董事会的治理机制: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公司董事长是否和公司的最高管 理者(CEO)相分离、公司的最高管理者(CEO)是否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事会等; 2)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如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薪酬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能 确保管理层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3)股权结构:如公司主要股东的分散程度如何、股权结构是否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是 否过大、企业是否拥有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控制程度与支持力度如何、是否国 有控股等; 4)股东权益保护条款:如公司章程等行为规范文件中是否规定重大事项须由股东大会 通过;是否允许累计投票;是否为小股东质疑控股股东提供渠道等; 5)财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公司管理者是否及时、充分和准确地提供及公开披露公司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等相关信息。 外部治理机制的评估主要考查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控制权市场机制:一个活跃的企业控制权的竞争市场对有效分配资源至关重 要; 2)法制基础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有比较严格的监督条例和健全的法律体 系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得到较好的保护。 为了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科学地、综合地进行定量评估,我公司还将借助“利华公司 治理研究中心”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对上市公司的综合治理水平进行评估和 排名。 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定性和定量评估,筛选出具有治理水平相对较高的股票, 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选择对象。 (2)历史成长性股票筛选 个股是否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是本基金个股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本基金将主 要借助于我公司的股票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的历史成长性进 行评估和排名,并由此筛选出具有良好的历史成长性股票。其中历史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 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600成长指数中的有关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 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7个指标,包括4个价值因子指标和3个成长因子指标。 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年现金流/ 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成长因子分别是ROE(1-红利支 付率)、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3)成长性股票筛选 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行业研究小组会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未来的成长 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 增长率”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的 主要考量指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行业因素 这主要从企业的市场空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行业成长的推动力等方面加以考察,重 点关注那些企业收入主要来源所在行业市场空间巨大,远未饱和,消费需求持续增长;企 业所属行业处入发展期或成熟期前期,或行业正从衰退中复苏;企业所属行业的成长性对 企业的盈利有明显地推动力(由于企业在市场、产品结构、技术、原料等方面的差异,行 业成长对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推动力)的上市公司中的股票。 2)企业因素 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a)规模:企业规模尚有发展潜力,未来成长空间巨大; (b)产能:企业可加大投入,不断扩大产能,并有配套的销售能力和市场空间; (c)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企业。企业创新投入较 大、创新能力较强,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的收入比例不断提高; (d)竞争优势:相比竞争对手而言,企业有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如在资源、技 术、人才、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等,借此优势,企业可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e)管理:企业内部具有较大的可挖掘潜力,可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 (f)购并:企业内部有潜在发生重组、购并的可能性或机会,重组、购并后可极大地 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且购并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4)股票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筛选出来的股票将进一步地进行价值评估。针对不同的股票其所 属行业特点的不同,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同时本基金将立足全球视野,在 综合考虑股票历史的、国内的、国外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评估,甄 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投资策略,本着风险收益匹配最优、兼顾流 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 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 Delta对冲策略等。 6、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b)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c)货币政策的变化; (d)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e)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f)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g)国内及国际着名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 面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经理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书审定投资原则与方向,即确 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c)金融工程研究员借助公司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 提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综合评估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 统》定期提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 途径,对上市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地筛 选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并以此作为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备选股票。 (e)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 和财务指标的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 行业配置建议。 (f)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行业研究小组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 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Barra Aegis风险管理 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g)固定收益部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 提下,构建债券组合。 (h)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i)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 估。 (j)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 告,基金经理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 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投资组合。 (k)风控管理部负责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 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含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10)、(11)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 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01月20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4年10月0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7,763,625.46 88.41 其中:股票 517,763,625.46 88.4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692,492.57 11.56 8 其他资产 194,312.54 0.03 9 合计 585,650,430.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1,327,518.56 72.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3,281,593.04 7.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2,315.72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5,250.81 0.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26,752.00 0.19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042,951.18 8.74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17,244.15 0.0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7,763,625.46 88.6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1087 可孚医疗 1,169,577 41,356,242.72 7.08 2 002727 一心堂 2,317,500 30,173,850.00 5.17 3 300298 三诺生物 1,165,132 30,072,056.92 5.15 4 688192 迪哲医药-U 602,989 25,005,953.83 4.28 5 688257 新锐股份 1,359,104 24,749,283.84 4.24 6 002223 鱼跃医疗 652,800 23,820,672.00 4.08 7 688139 海尔生物 660,989 23,266,812.80 3.98 8 300119 瑞普生物 1,215,200 22,323,224.00 3.82 9 688068 热景生物 358,195 22,150,778.80 3.79 10 688085 三友医疗 960,570 20,354,478.30 3.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350.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9,962.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4,312.5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139 海尔生物 23,266,812.80 3.98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A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7年04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7年12月31日 44.90% 1.79% 31.54% 1.71% 13.36% 0.08% 2008年01月0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53.07% 2.26% -53.40% 2.28% 0.33% -0.02% 2009年01月0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75.48% 1.66% 67.59% 1.54% 7.89% 0.12% 2010年01月0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6.57% 1.43% -8.46% 1.19% 1.89% 0.24% 2011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1.70% 1.20% -18.00% 0.98% -3.70% 0.22% 2012年01月0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4.65% 1.15% 6.95% 0.96% -2.30% 0.19% 2013年01月0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80% 1.29% -5.48% 1.05% 7.28% 0.24% 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97% 1.00% 40.36% 0.91% -33.39% 0.09% 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6.78% 2.25% 7.71% 1.86% 9.07% 0.39% 2016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3.43% 1.51% -7.69% 1.05% -5.74% 0.46% 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57% 0.81% 16.11% 0.48% -24.68% 0.33% 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5.78% 1.12% -17.72% 1.00% 1.94% 0.12%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9.49% 1.33% 27.90% 0.93% 21.59% 0.40%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74.71% 1.71% 21.26% 1.07% 53.45% 0.64% 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78% 1.59% -2.39% 0.88% -7.39% 0.71% 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32% 1.00% -15.70% 0.96% -1.62% 0.04% 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67% 0.91% -7.43% 0.63% -4.24% 0.28%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63% 1.81% 13.42% 1.00% -15.05% 0.8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1.08% 1.49% 39.24% 1.21% -8.16% 0.28%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LOF)C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2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0% 0.77% -2.80% 0.59% 0.90% 0.18% 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40% 1.81% 13.42% 1.00% -15.82% 0.81% 2023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25% 1.72% 10.25% 0.96% -14.50% 0.76%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变更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 管理人进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08年 9月16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 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有关国家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包括集中申购和日常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至少2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开放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事项。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自基金集中申购期开始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集中申购期的延长或提前终止;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 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 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 具有同类技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 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 但同样会受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 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 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经验、判断、决策、投资心理、技 能等都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也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正常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 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 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股票 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 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 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 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同 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因 此,本基金的投资业绩的好坏将较大地依赖于基金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综合治理水平的评估 是否准确、客观,但是由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是极其复杂的一件事情,从而难免有评 估失真的情况发生,而倘若这样的事情发生,则有可能使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偏离其 预期的盈利目标。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八)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 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 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 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 终止上市的可能。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变更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以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策略或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变更生效之日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清算期限的,清算小组将提前予以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021126 传真:(0755)82021186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 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 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 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 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 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 司的股票,该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按照 双方约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该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库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 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库的临时调整应事先发函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加盖公司公章,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发函的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该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之日起生效。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修改对基金投资品种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依据新的规定修订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3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 日在1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除前述5%的比例限制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 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 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 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f)、(i)、(j)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 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 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变更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集中申购期申购资金的划付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申购本基金的资金应由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依据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全部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账户的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基金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变更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的资料,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变更进入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变更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变更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APP(即鹏华A加钱包APP)及鹏华基金微信 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 penghuajijin)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 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16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3月30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0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0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3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 2024年04月27日 基金修改基金份额净值位数的公告 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27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27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27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27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30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30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4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证件类型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5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份额余额限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12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6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3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7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申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 2024年07月29日 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电子披露网站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小方制药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1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中期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8月2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09月25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3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0月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1月06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蓝宇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人民币直销资金专户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4年12月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0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15日 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4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1月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5年02月08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24年03月09日至2025年03月05日。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2、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3、中国证监会核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4、中国证监会核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5、《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鹏华优质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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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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