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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C(02334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431332
基金代码 023342
公告日期 2025-04-09
编号 5
标题 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已于2025年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4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500指数,具体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白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剔除中证ESG评价
结果在C及以下的上市公司证券。
(2)选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样本空间内总市值排
名前1500;属于沪股通或深股通证券范围;对主板证券,在所属中证三级行业
内自由流通市值占比不低于2%。
(3)在待选样本中,优先选取三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或总市值在样
本空间内排名前1%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在剩余待选样本中,从各中证一级行业按照自由流通市值选取一定
数量证券,使样本数量达到500只,且各一级行业自由流通市值分布与样本空
间尽可能一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策、经济、利率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
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
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目录
重要提示.......................................................I
目录.........................................................I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1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中证A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之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标的指数:指中证A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文莹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41.591%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历任北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
主管,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
结算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汪婧女士,董事。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
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兼任职工
董事、国联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
公室管理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综合管理岗、办公室综合
业务岗、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中国海
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特约监察员。
曾杰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
总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
社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
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总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尹磊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和财务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出纳、核算会计、会计主管和执行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执行委员
会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现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任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国联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曾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
副总裁、监事会主席。
Philippe CIEUTAT先生,董事。法国国籍。ESSEC管理学院AACSB认
证(等同于MBA)。现任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首席执行官。历任
Mazars & Guerard审计咨询公司高级金融审计员,汇丰银行集团金融服务高
级审计经理,汇丰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汇丰银行(法国)战略和
计划主管,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执行委员、财务总监及首席行政官。
乔炳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现任华科智能投
资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司副主任科员,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事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稽查
总队副大队长,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兼总裁助理,众鑫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负责人,复兴亚洲丝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翔宇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博士。现任上海市协力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历任上海市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科员,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法律合规负责人,长江经济
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级法务总
监。
华鲁贤先生,独立董事。浙江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
历、工学学士学位。现任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任华
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职员,无锡海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无锡中智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虞惠达先生,监事长。中国科学院情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
硕士学位,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稽核部总
经理,兼任职工监事。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助理经理、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
理、审计监察部审计高级经理、副总经理兼纪检监察专员。
PascalCHARLOT(夏乐博)先生,监事。法国国籍。法国埃夫里大学硕
士、法国国立电信管理学院硕士。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会成员、执行总监、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
员,爱德蒙得洛希尔集团亚太区财务长以及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业务发
展经理。历任法国巴黎银行全球IT部门客户经理、法国巴黎银行新加坡分行
项目经理、爱德蒙得洛希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爱德蒙得洛希
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营运总监、第1类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
爱德蒙得洛希尔(瑞士)商务拓展部高级副总裁。
章悦女士,职工监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
控中心合规总监、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蒂森克虏伯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部内审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高级内审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主管、监察
稽核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合规管
理部总经理。
黄燕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上海沪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岗,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培训岗。
3、高级管理人员
高建辉先生,董事长。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业电气自动化专业学士。历任北
京光学仪器厂技术员,北京达华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会计岗,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主管、结算部经理、国
际业务部经理、财会部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中海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曾杰先生,总经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历任浙江省医药工业总
公司药品科科员,科斯顿资本投资计划部总监,韩国未来资产证券株式会社
北京代表处代理,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总监,上海耀之资
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副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
部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监。2021年4月进入本公司工
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黄乐军先生,督察长。厦门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审计师。历任北京近铁运
通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职员、上海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
任科员、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2018年2月进入本公司工
作,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委员、督察长兼合规风控中心总经理(期间2021年1
月至2021年4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李俊先生,副总经理。东南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学士。历任华光电子工业
有限公司技术员,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技术部运维经理、副总经理、
联狐信息技术部总监,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2020年9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
信息官。
石枫女士,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海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创新业务总部项目助理、审计稽核部审计经理、审计高级经理、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年1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总经理助理。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联狐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技术工程师,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基金事务部总经理助
理、基金事务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祝康先生,总经理助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
行江西省分行上海业务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总部高级信
托经理,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总经理,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产业金融总部总经
理、同业金融总部总经理、信托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曾任总经理助理兼机构销售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许定晴女士,总经理助理。苏州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
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梅寓寒女士,英国帝国理工学院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学专业硕士。2013
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金融工程分析师、基金经
理助理兼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中海上证5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年5月至今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7月至今任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曾杰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中心总
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影峰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中心总经理、固收投
资部总经理、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邱红丽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研究总监、权益
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姚晨曦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中心副总经理、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
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控
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及
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门负
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
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
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
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
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
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
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
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议
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
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
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其
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告,
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合规管理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作,
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
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
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
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
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
《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
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
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
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王立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名录,基金
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总经理:曾杰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58153000
联系人:陈露
经办会计师:陈露、徐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9日
证监许可【2025】48号文注册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
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
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
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
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
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
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48%
100万元≤M<200万元 0.24%
2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A类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元,则该投资
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3.00元,则其可得到9,884.42份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10.00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
2)认购确认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结果。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数量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首次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先认购或申购的份额先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本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
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被确认,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会被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通
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
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除
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若某笔赎回或转
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剩余部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
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设置。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
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
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
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36%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360日 0.50%
360日≤Y<720日 0.25%
Y≥720日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但少于30日(不含)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6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不
含)的赎回费总额以不低于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90
日(含)但少于180日(不含)的赎回费总额以不低于其50%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但少于360日(不含)的赎回费总额
不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60日(含)但少于720日(不含)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25%的赎回费,这部分赎回费总额不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72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
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Y<7日 1.50% 100%
7日≤Y<30日 0.50% 100%
Y≥30日 0%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但少于
30日(不含)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1.50%,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383.07份
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8,522.17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0%=55.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日可得到
赎回金额10,945.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日,
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50=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大于30日,假
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继续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10、当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6项及第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7、8、9、10项拒
绝申购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维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决定拒绝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或采取部分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进行限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自行确定增加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
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
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加入量
化的投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8%。在控制基金组合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取得高于业绩基准的稳
定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
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增强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在有
效复制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个股,通过量化增强策略,按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动组合,优化股票组合配置结构,严格控制投资组合
的跟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
越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中证A500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
(一)大类资产配置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中证A500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将采
用有效复制为主、增强投资为辅的方式,按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被
动组合,同时辅以主动增强投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力争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采用复制标的指数并增强收益表现,即根据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比例,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构建基金
实际投资组合。在控制跟踪误差的过程中,保持对标的指数的深入研究和跟
踪调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主动增强投资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复制的被动投资策略
可能很难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因此,本基金将采用适度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对
指数化投资进行修正,以求降低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导致的对标的指数跟踪
的影响,并力争适度超越标的指数,获取超额收益。主动增强投资部分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15%。
(1)在成份股内进行适度增强
本基金将在充分进行宏微观经济研究与个股深度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自
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策略对成份股进行多维度的深度研究,在综合考虑交
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将适度地配置价值低估
或者成长性良好的蕴含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
(2)对非成份股进行适度增强
本基金将基于投研团队充分的调研与全面的研究论证,进行以下三种具
体操作:
1)合理替代部分流动性缺失的成份股。标的指数部分成份股可能因为长
期停牌、被列入本公司禁止投资股票以及交易量不足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
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购买成份股。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本基金将首选与该成份股行业属性一致、相关性高的其他成份股进行替代;
若成份股中没有符合要求的替代品种,本基金将在成份股之外选择行业属性
一致、相关性高且基本面优良的股票作为替代品种。
2)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如果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3)精选部分蕴含投资价值的非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数量化分析
与基本面判断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综合考虑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和投资
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适度买入部分具有增长潜力、蕴含投资价值的非成份
股。
3、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因素,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优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a.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结果,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调整
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当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A500指数临时调整公告,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调整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本基金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成
份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形包括: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不足;③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④
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
罚或司法诉讼等。
本基金进行替换遵循以下原则:①用于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
同一行业,经营业务相似度高;②用于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的市场价
格收益表现具有很强的相关性,能较好地代表被替换股票的收益表现;③用
于替换的股票优先从标的指数的其他成份股中挑选,如不能挑选出较合适的
替换股票,再考虑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股票中挑选。
3)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
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际与国内宏微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状况以及市场
利率走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久期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债券品种的投资价值,制定久期控
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
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可转换债券以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债券和
股票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
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
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
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
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
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
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
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六)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研究,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结合对股指期货的估
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与现货组合进行匹配,采用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
过程中,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
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
高基金运作效率,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
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七)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存单发行银行的信用资质和存单流动性进行分析,严控信
用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信用资质、流动性、收益率的综合考虑,选择具有
良好投资价值的存单品种进行投资。信用资质分析,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内
部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进行审慎甄别。
(八)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业务。利
用融资买入证券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或者
以融入资金满足基金现货交易、期货交易、赎回款支付等流动性需求。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A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履行适当程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
值。
4、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
估值价格数据。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1)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3)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进行披露。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A类与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的
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
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
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6、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
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
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
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
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与
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
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活跃的股票。在正常情
况下,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机制安排、分散化投资的制度安排等可以满
足本基金日常的投资管理需要及应对赎回的资金调拨需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
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内容。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自律组织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
成本。
(6)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
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80%,股市、债市的变化均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
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指数基金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
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
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
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4)跟踪偏离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带来跟踪偏离风险。
2)由于基金运作、交易成本以及基金流动性需求带来跟踪偏离风险。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8%,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的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
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
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采用的“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增强投资为辅”由于对标的指
数的适度增强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
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
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5、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
同,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
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
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6、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
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
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7、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8、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故本基金面临无法存续的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
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
以更新和补充;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
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
配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
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投票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
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表决意见统计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表决意见截止
时间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
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1)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3)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
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
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
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
定内容为准,本节未有特殊约定的适用本节其他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A类与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
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
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认可
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或者双方认可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但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
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
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
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持壹份、基金托管人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法定代表人:曾杰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张文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0)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约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
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
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对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
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
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
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
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当就基
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纪商(以下
或称“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
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
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
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
求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
监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
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
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七)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
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
取、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
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
户手续。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1、基金财产在开展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提供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
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存款银行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
管手续。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
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
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
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方履行保管责
任。
3、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手
续。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
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
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4、存款到期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
出库手续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
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5、如存款证实书因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出现毁损、灭失,或晚于存款到期
日到达存款行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
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
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或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对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查询服务
1、账户资料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
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
后(T+2日后),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
3、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登录账户,点击
“交易查询→账单查询”自助查询账户资产情况及账单信息,也可以拨打客
服电话(4008889788、021-38789788)转人工服务,订阅电子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
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户”和“网上交
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投
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
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
定投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
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分红
公告、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和电子邮件的
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季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于每年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基金管理人
网站留言栏目、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问题比较
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延长期限及理由。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z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
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募集的文
件。
2、《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九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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