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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创业板50ETF联接A(02341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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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418059 | ||||||||
基金代码 | 023414 | ||||||||
公告日期 | 2025-04-0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的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25】142号《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5年3月12日正式生效。 本公司旗下的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24】1665号《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已于2025年1月10日成立,并于2025年1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自2025年4月3日起,将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根据上述事项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为ETF联接基金 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当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工银创业板50指数A”变更为“工银创业板50ETF联接A”;将“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由“工银创业板50指数C”变更为“工银创业板50ETF联接C”。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保持不变。 自2025年4月3日起,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变更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及赎回费率均保持不变。对于本次变更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将计入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就本次基金变更事项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改和补充了《基金合同》和《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公告。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二日 附件:《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封面 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三、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A类基金份额需收取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和差异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两者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同时,两者存在区别: 1、投资范围上,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2、交易方式上,目标ETF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联接基金不上市交易。 3、申购赎回机制上,目标ETF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联接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4、业绩表现上,两者业绩表现可能不同,这些引起业绩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联接基金资金运用效率造成的投资时机差异; (2)联接基金的费用成本; (3)联接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冲击成本; (4)联接基金需受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限制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1月22日证监许可【2025】142号《关于准予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进行募集,2025年3月12日正式成立。 根据《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将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并据此修订《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5年4月3日起,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ETF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根据实际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发生上述第1、2、3、4、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等情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一)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优先考虑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替换后,该成份股票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相一致; (3)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查期内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二)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ETF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本基金不参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以及投资范围中约定的其他资产及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二)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90%。 1)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申购、赎回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ETF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定。 (三)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八)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策略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除上述第(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除上述第(1)、(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对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和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赋予95%和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ETF的变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目标ETF为股票型基金,故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目标ETF的变更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ETF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临时报告 20、基金变更目标ETF;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2025年4月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封面 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由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2)、(7)、(12)、(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二)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称“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工银瑞信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本基金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银行间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中登公司业务规则允许采用RTGS交收的,在本基金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7)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资金托管账户。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2、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T+0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T+0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基金托管人自动划款。中登公司业务规则允许采用RTGS交收的,在本基金非担保交收账户可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将进行勾单处理。对于基金管理人在14:00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7)对于基金采用T+0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14:00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基金资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基金托管人自动提款至资金托管账户。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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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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