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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开混合A(00936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84428
基金代码 009366
公告日期 2025-03-29
编号 1
标题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28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17:00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提交
  (1)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网络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通过网络表决方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网络表决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3)电话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电话表决票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1日,即2025年4月1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17:00时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89号S2座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张欣立
  邮政编码:200127
  (二)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询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表决。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表决。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与备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418号801室,电话: 021-32170327,联系人:高淑娟)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一:
  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实际需求并顺应资本市场状况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本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9日
  附件二: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5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4、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不填写/填写错误不影响持有人身份认定的,不影响表决票效力。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5月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实际需求并顺应资本市场状况和未来资本市场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关于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
  原“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变更为“一年持有期”。
  即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申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一年对日,若一年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持有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持有期限加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与原份额“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三)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认定比例由“20%”变更为“10%”。
  原“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变更为“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融资业务”,并删除“中小板上市股票”。
  即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删除原“封闭期、开放期投资策略”表述,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交易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即变更为“(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宏观经济、估值水平、流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进行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代表科技创新主题的相关股票,并保持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投资于具备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本基金定义的科技创新相关公司的研发支出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或研发支出金额处于所属行业前三分之一。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人口红利变化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述投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视实际情况对上述界定进行调整和修订。
  2、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行业定价能力、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产品提价能力强,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律、居民收入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成本控制能力;b,现有竞争状况;c,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替代品的威胁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业。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具体策略上,主要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趋势、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标等5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数据可以信赖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盈利能力指标、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获利能力强、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成长性高、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4、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企业主要是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企业多为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科技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可投资性较强,但也需要识别公司在发展中面临的风险。
  作为新生事物,科创板公司相比现有板块的绝大部分公司在行业属性、发展趋势、估值定价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基金在筛选投资标的时,更加突出“个性化”的选股逻辑。具体而言,本基金的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维度:
  1)对科技创新与研发投入的分析,包括:公司的技术壁垒与护城河,专利及研发成果的市场化,公司对于研发的重视程度及投入的持续性,研发投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团队的能力及稳定性、研发人员数量规模及激励机制等。
  2)对成长性的分析,包括:分析公司成长的驱动因素,行业前景与公司地位,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的可持续性,行业与公司面临的“天花板”,跟踪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3)对商业模式与经营效率的分析,包括:创新的业态和产品能否适应市场趋势,能否敏锐的把握市场需求和变化趋势,公司战略、管理、营销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层高效运营能力。
  4)对盈利能力的分析:所有的能力集中到最后体现在为股东创造回报的能力,需要尽快将技术、创新、客户、资源等转化为现金流,提升变现的能力。
  5)对估值水平的分析:考虑到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行业属性与所处生命周期的差别,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要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来考察。通过评估公司成长性、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迭代、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综合考虑多种估值方法,合理确定公司价值。具体来说,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市盈率指标(PE)、市净率指标(PB)、市销率指标(PS)、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市值/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EV/EBITDA)等。具体而言,对于处于早期或者尚未盈利的公司,基金在投资中,着眼于未来空间与目标市值,可以采用市净率指标(PB)、市销率指标(PS)、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等估值方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重点关注盈利的增长性和盈利质量,采用市盈率法(P/E)、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等估值方法。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将做好深度财务分析,包括:盈利能力与收益质量、资本结构与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
  通过以上多个维度的分析,结合估值分析,挖掘出具备研发创新优势、成长动力强劲、商业模式优异等特征的投资标的。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财务报表和损益表、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预测状况对公司的基本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定价,并结合投资者的情绪和未来成长的可持续性对未来基本面的演变进行研究,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中科技创新相关行业的发展前景,遵循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四)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与期限结构管理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来源和收益来源之一,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是久期。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作出判断,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进一步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类属配置主要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利差、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企业债与国债的信用利差等,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各类流动性指标的设置与监控,管理由于基金的申购、赎回或个券的交易难易程度而引致的潜在损失风险。
  (2)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对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①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②第三方担保情况;③基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的内部评价。该模型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债券发行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NET DEBT/EBITDA、EBIT/I、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流/总负债。其中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债务水平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回购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即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适宜期限的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5、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债券的久期、票面利率、信用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价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五)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九)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交易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审慎原则,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修改开放期、封闭期的相关投资比例限制,增加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存托凭证、融资业务等投资限制。
  即变更为:“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后,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后,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按照最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估值方法进行修改。
  即变更为“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如无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则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方法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类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变更为“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A类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与原份额“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清算报告的信息披露”、“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股票期权投资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八)删除与基金发售、认购和募集备案有关的内容及表述,新增“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章节。
  (九)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
  修改后,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一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十)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并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转型后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
  (十二)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选择期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将在选择期结束后全部转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对应类别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转型前的持有期限加上转型生效后的持有期限。
  为应对选择期内的赎回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内豁免《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赎回方式等。
  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47号文准予注册,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14日生效。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据《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因此,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法律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次转型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实现难度较小。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转型运作的相关准备,不存在技术障碍。
  3、变更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转型后基金的持有期相关特性调整其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申购赎回规则并对基金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4、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已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若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获通过,则本基金继续存续运作。
  (二)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附件五: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变更后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准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七、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八、本基金可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进行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基差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九、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十、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十一、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十二、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第166号令《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原《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但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最短持有期: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申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一年对日,若一年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7、《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申购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一年对日,若一年后无对日的,则该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对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持有的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持有期限加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持有期限,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即原份额)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获得的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与原份额“一年持有期限到期日”相同。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技创新相关主题的股票,把握中国创新驱动发展的投资机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在履行适当程序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47号文准予注册,于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14日生效。
  本基金于2025年3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51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XX月XX日表决通过了《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赎回费用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5年XX月XX日(包括该日)起,《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科技创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该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每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有效申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对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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