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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01572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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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65790 | ||||||||
基金代码 | 015726 | ||||||||
公告日期 | 2025-03-26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FOF) 基金主代码 01572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注:1)银河致远养老目标日期204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386号 基金募集期间 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5年3月24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000,00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0.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10,000,00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0.00 合计 10,000,000.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10,000,00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00.0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5年3月25日 注:1、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募集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3、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总数 发起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10,000,000.00 100.00 10,000,000.00 10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 - - - - 基金经理等人员 - - - - - 基金管理人股东 - - - - - 其他 - - - - - 合计 10,000,000.00 100.00 10,000,000.00 10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或本公司网站www.cgf.cn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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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成立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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