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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信用债债券C(00194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5487
基金代码 001946
公告日期 2015-10-28
编号 3
标题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五 年十月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基金的本情况 ................................ ................................ ................................ ........... 7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9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基金备案 ................................ ................................ ................................ ..................... 11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七部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八部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8
第九部分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托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6
第十部分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基金的托管 ................................ ................................ ................................ ................. 39
第十一部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0
第十二部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 42
第十三部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 ............. 49
第十四部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0
第十五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8
第十六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七部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基金的会计 与审................................ ................................ ................................ . 63
第十八部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4
第十九部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 70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 ................................ ................................ ................. 72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 ................. 73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4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 ................................ ................................ ............. 75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 合同摘要 合同摘要 ................................ ................................ ................................ ......... 76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是保护投资人法权益,明确当事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法律文件,其 基金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系任何文件或表述,如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为准。当事人按照《法》、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管理、托和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 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持有和的当事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持有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三、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和运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基金管理人、托在本合同之外披露涉及的信息,其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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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有冲突以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规成立并运作,若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时有效法律规的强制性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为准。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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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如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合同、《基金》 本合同、《基金》 本合同、《基金》 本合同、《基金》 本合同、《基金》 本合同、《基金》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 :指《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托管协议:指基金理人 与签订的 签订的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招募说明书:指《 招募说明书:指《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 招募说明书》及其 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方红信用债 东方红信用债 东方红信用债 券型证投资基金 券型证投资基金 券型证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规: 法律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规部门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基金法》:指 自 20 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关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四次议《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销售办法》:指 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券督管理委员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东方红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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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约束,根据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16 、个人投资: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证券基金自然 个人投资: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证券基金自然 个人投资: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证券基金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国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国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证券基金的在中国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社会团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社会团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内证券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内证券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内证券管理 办法》及相关律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募集证券基金办法》及相关律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募集证券基金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机构合格境外者 指个人投资、机构合格境外者 指个人投资、机构合格境外者 以及 法 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资人的总称
20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法取得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法取得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法取得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法取得本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基金销售业务:指管理人或机构宣传推介, 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代: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 销售机构、代: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 销售机构、代: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 销售机构、代: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 销售机构、代: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管理人签订了服代理协议,为办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 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 登记 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 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 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通过该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构办理基 金认购、申赎回转换托管及定期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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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件, 合同》约定的条件, 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完毕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完毕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规定的事由出现后,财 产清算完毕,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不得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不得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结束止的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0 、基金存续期:指《合同》生效后 基金 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间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的正常32、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请日
33、T+n T+n日:指自 T日起第 日起第 n个工作 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段
36、《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投资基金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投资基金 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其他适用于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其他适用于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7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合同和招说明书的规定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行40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基金转换:指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管理届时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某一份额转换为金管理人的其他基份额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 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每定期 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每定期 额投资计划:指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每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人指银行账 日、扣款金额及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人指银行账 日、扣款金额及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在投资人指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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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份额净赎回申请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份额净赎回申请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份额净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后扣除购及入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后扣除购及入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后扣除购及入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后扣除购及入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出申请份额后扣除购及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超过上一日本基金10% 时的情形
44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价差银行存款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成本和费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负债后的净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除以份额总数的指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除以份额总数的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和负债的价,以确定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报刊、互联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能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件。
52 、基金销售网点 :指管理人的直及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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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红信用债券型证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为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五、 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额及 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为 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额为 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额为 2亿元人民 币。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购费用、申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份额 金根据认购费用、申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份额 金根据认购费用、申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份额 金根据认购费用、申销售服务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本别时收取费,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本别时收取费,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本别时收取费,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本别时收取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的称为 A类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本别时不收取费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本别时不收取费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本别时不收取费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本别时不收取费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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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余总数 。
投资人在认购、申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份额持权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份额持权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份额持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就清算交收、核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就清算交收、核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就清算交收、核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申购费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分规则等,而无需召开率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分规则等,而无需召开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管理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管理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管理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管理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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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发方式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网点公开发,具体名单见份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网点公开发,具体名单见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基金个人 投资 人、机构 、机构 投资 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券基金的其他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按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应费率认。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财产,主要于的市场推广、 销售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财产,主要于的市场推广、 销售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财产,主要于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 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持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余处理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4、认
购申请的确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一定成功,而仅基金销售机 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一定成功,而仅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的以登记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的以登记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购申请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情况,投资人应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及认购份额的确情况,投资人应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及认购份额的确情况,投资人应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及认购份额的确情况,投资人应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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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累计认购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所对应的 费率档分别计。已受理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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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不少于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自管理人办完毕手续并取得 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自管理人办完毕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不。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管理人应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将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将基金募集期间的资存入专门账户,在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的利息将折成份额归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的利息将折成份额归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的利息将折成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如基金募集失败,管理人托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解决方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额持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额持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额持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同等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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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另有定时,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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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委托代。具体的销 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委托代。具体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可根据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的 营场所或按提供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的正常日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中 所、深圳证券交易的正常日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中 所、深圳证券交易的正常日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中 所、深圳证券交易的正常日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的具体业务办时间进行调整但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的具体业务办时间进行调整但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的具体业务办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份额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格以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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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赎回”原则,即以请; 、“金额申购份赎回”原则,即以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出”原则,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的进行赎回处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的进行赎回处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以定所适用费率;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以定所适用费率;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以定所适用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份额持有无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开始实施按照《信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开始实施按照《信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开始实施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生效。
2、申购和赎回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有效申购 和赎回请的当天作为或赎回申请日 (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登记 机构在 T+1 T+1日内 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否则如因未得到基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否则如因未得到基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否则如因未得到基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确认情况,否则如因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 登记 机构的确认而造成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一定成功,而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一定成功,而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一定成功,而仅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的认以基金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的认以基金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的认以基金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请。的认以基金 登记 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则不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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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若申购不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 成功。若申购不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 成功。若申购不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首次申购和每的最低额及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具体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 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 规定在指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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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投资人在申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对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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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 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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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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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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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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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 2010 年7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许可字 [2010]518 号
开展公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监许可 [2013] 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经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 廉迪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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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机构办理基金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生的权利 ;
(13)在 条件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证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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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法符合《基金同》 方法符合《基金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和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复印;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与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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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第三方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第三方任导致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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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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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同》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额具有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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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托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主判断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行承担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赎回 款项及法律规 和《基金合同》所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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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基金份 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的每一表有权代基金份 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的每一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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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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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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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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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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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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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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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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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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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托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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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引用法律规或监管则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 接引用法律规或监管则的部分,如将来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 管理人接收业务或托财产和(五)新基金 管理人接收业务或托财产和托管业务前,原基 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托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金管理人或原基托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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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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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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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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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为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国债 、地方政府国债 、地方政府、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私募债券、公司中期票据短融资证发行的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债券 、交换可分离债券 、交换、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监会相关规)。 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监会相关规)。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股票 ,但可参与股票 ,但可参与股票 公开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产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资产 交易保证金后,现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 证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融工具。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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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方法对大类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方法对大类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券进行精选,同时关注一级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市场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 ,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二)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债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指在整体基础上,采自而下 信用债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指在整体基础上,采自而下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配置,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信用债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 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 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的个券进行投资。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来源。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 信用债券的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来源。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定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从而深度挖掘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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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 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将采用自下而上方法,结合信管理和流动性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将采用自下而上方法,结合信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 险的 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投资组合回报率。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与固定收的特点,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可转债股性和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可转债股性和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可转债股性和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可转债股性和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收益。
(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券投资策略
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内外经济 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构的配置策略,具体如下: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况曲线,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略、两极和梯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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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 时;两极策略可 时;两极策略可 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在收益 率曲线两端,适用于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在收益 率曲线两端,适用于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 ;梯式策略可使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 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 债券 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 ;投资于信用债的 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 券,不超过该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3%;
(6)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指同一信用级别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产支持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合计规模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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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BBBBBB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3)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10%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目及对应证券资产等;
(17)本基金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时,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约定;
(18)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本基金 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的 140% ;
(20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
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在指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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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规另有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金合同的约定。基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 金合同的约定。基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查自本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禁止从事下列行: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 政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为。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审查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 中债企业总全价指数。
中 债企业总全价指数是由央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债企业总全价指数是由央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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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企业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交易所流通 债企业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交易所流通 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 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投资回报情况。该券指 和地方企业债的整体价格走势投资回报情况。该券指 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总体走势。 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总体走势。 如果今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混合型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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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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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以及国家法律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 等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 等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 等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 等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项其它投资 等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价应采用确定公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价应采用确定公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价应采用确定公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价应采用确定公 允价值。估日无市,但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 允价值。估日无市,但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 允价值。估日无市,但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采用最近交易市确定公允值。如估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采用最近交易市确定公允值。如估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采用最近交易市确定公允值。如估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影 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构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素调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素调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不能真实反映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不能真实反映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不能真实反映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市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运用得 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运用得 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 用价格。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 用价格。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 用价格。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时,应尽可能使市场 参与者在考虑的所有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时,应尽可能使市场参与者在考虑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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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 允价值的格估。
三、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及中国监会认可的 其他场上市或挂牌转让易所、深圳证券交及中国监会认可的 其他场上市或挂牌转让国债、中央银行政策性短期融资券票据企业公司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券、同业存单等债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值净价,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另行协 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债券应利息得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债券应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或挂牌转让的 债券,存活跃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进行调整以确认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进行调整以确认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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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值,在估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的情况下按成本。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5、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值。
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司债券,按估值技术。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进行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收盘价估值;日没有,且最近后经济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收盘价估值;日没有,且最近后经济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收盘价估值;日没有,且最近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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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无)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无)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无)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无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结算价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以本金列示,按协议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以本金列示,按协议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息收入。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资产净值。和会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资产净值。和会核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类别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净 值。计算公式为 : :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资产除以当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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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资产估值。但根据法律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资产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核无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核无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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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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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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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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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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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4%,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于费用计提起始日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存续期间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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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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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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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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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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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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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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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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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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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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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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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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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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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投资权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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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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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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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人各方按关法律规协 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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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斌
设立日期: 2010 年7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许可字 [2010]518 号
开展公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监许可 [2013] 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经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 廉迪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据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据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据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据法律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 人,如认为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证监会和其他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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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的相关行为进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 )担任或委托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办理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请;
(12 )依照法律规为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生的权利 ;;
(13)在 条件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认购申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分析、决策,以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等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人相互独立,对不同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除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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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赎回和注销价格方法符合《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和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投资计划、 意向等。除《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请,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依据《基金法》、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份额持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份额持有依法召集大;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查阅到与有关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复印;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及报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财产的损失或害份额持有人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因退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规和《合同》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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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金托管人违反《基合同》造成财产损失时,理应为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时,应对有关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份额持有利益行使诉讼权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的备案条件,《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月 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 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字 [2002]83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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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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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份额的行为即视对《合同》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合同》取得份额,即成为本持有人和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份额。作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上书面签章或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额具有等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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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集;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人、基托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及其他有关规定,份额持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主判断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行承担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赎回 款项及法律规和《基金合同》所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亏损或者《合同》终止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合同》当人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获得的不当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组成,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基金份 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的每一表有权代基金份 额持人出席会议并决。的每一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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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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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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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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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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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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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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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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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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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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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为0.4%, 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于费用计提起始日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存续期间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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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合理控制风险在追求安全的 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为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国债 、地方政府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 小、金融债券次级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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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 券、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融资证发行的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定期资产支持证券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债券 、交换可分离债券 、交换、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监会相关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监会相关规)。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股票 ,但可参与股票 ,但可参与股票 公开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增发,还可持有因转换债券股所形成的票、进行配售及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 。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产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界定的信用债券是指短期融资、 证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金融(不含政策性)地方府次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债、中小企业私募可转换券资产支持证等除国央行票据及政策性 金融债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或中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融工具。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如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方法对大类 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方法对大类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等策略对个 券进行精选,同时关注一级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 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市场 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 产品收益货币等大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货币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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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的波动性以及流状况分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产配置及风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产配置及风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产配置及风 析,针对不同行业、投资品种选择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产配置及风 险控制。
2、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债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指在整体基础上,采自而下 信用债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指在整体基础上,采自而下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的方法,结合近期宏观经济情况并根据各类信用债券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和市场规模等方面,确定并动态调整各信用债券的比例结构以达到最优资产 配置, 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2)信用债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本基金对信用债的个券选择主要于发体所处行业地位、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务状况等基本面情,评估发债主体的信用。并根据个券流动性 、风险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和收益性等因素,结合定与量分析的方法选择信用良好、相对价值被低估 的个券进行投资。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来源。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 信用债券的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来源。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经济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运行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债券市场供求水平进分析,预测信用利差变化确 定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从而深度挖掘投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高资产规模等特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点,本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体经营情况、偿能力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 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本基金对国债 期货的投资以套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结合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交易市场和期货的收益性、流动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套保值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将采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管理和流动性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管理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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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 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前提下为投人谋求收益率较高的 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前提下为投人谋求投资组合回报率。
(7)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与固定收的特点,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应础票进行析与研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究,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转债确定不同场环境下 可转债股性和的相 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 性等特征,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收益。
3、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券投资策略
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对于国 债、央行票据等利率类品种的券,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方法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国债、央票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组合平均久期选择适限结 构的配置策略,具体如下: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融市场发展趋,密切跟踪利率变化情 况曲线,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资 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在确 定组合久期目标的前提下,分析收益率曲线形状和变化趋势以此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定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主要包括子弹策 略、两极和梯式其中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较陡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较陡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较陡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较陡 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较陡 时;两极策略可 时;两极策略可 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在收益 率曲线两端,适用于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在收益 率曲线两端,适用于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 ;梯式策略可使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 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通过跟踪收益率曲 线,分析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剩余缩短到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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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投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产80% ;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3%;
(6)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本基金管理人的 全部持有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产支持证券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净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指同一信用级别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产支 )本基金管理人的全部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各类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为 BBBBBBBBB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证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所报的额不超过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公司次总;
(13)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的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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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净的 10% ;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6)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目及对应证券资产等;
(17)本基金 )本基金 参与国债期货时,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计(轧差算应当符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约定;
(18)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成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本基金的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净140% ;
(20)法律规及中国证监会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如果法律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后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规定为准。法律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在指媒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规另有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投资范围、策略应当符金合同的约定。基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 金合同的约定。基托管人对投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禁止从事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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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托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活动;
(7)法律、行 政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定禁止从事的其他为。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定,本基金理人在履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准为:中债企总全价指数。
中 债企业总全价指数是由央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中 债企业总全价指数是由央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债企业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交易所流通 债企业总全价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券市场、柜台以及上海证交易所流通 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整体价格走势投资回报情况。该券指 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方整体价格走势投资回报情况。该券指 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总体走势。 数具有较好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企业债总体走势。 如果今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后法律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出,或者是市场上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准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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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本基金为债券型,属于证投资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混合型和股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及中国监会认可的 其他场上市或挂牌转让易所、深圳证券交及中国监会认可的 其他场上市或挂牌转让国债、中央银行政策性短 期融资券、 中票据企业债公司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券中小企私募证 公司短期资产支持券、同业存单等债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估值
(1)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交 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估值;日无交,且最近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构未影响价格的事件,以最近交易日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行机构未影响价格的事件,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的市价(收盘)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及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估值净价,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另行协 商约定 ;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的 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净价进行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债券应利息得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中所含的债券应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或挂牌转让的 债券,存活跃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公允值;对于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值的 情况下,应对市场进行调整以确认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进行调整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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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送股、转增配和公开发的新,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
该日无交易,以最近市价(收盘)(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允价 值,在估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的情况下按成本。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估值方法;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且第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5、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同一债券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分别估 值。
6、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债,按估值技术。国家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进行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或行权止,上市交易的证 按估值在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收盘价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后经济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者类似投资品种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确定公允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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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3)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因持有股票而享的配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进行估。在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 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无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无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无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结算估值。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结算估值。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结算估值。 8、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以本金列示,按协议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以本金列示,按协议合同利 率逐日确认息收入。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托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定的, 从其。如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托发现估值 违反合同订明的方法、程 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序及相关法律规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根据《基金法》,管理人计算并公告资产净值托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会核义务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会核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的会计责任方,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各方在平等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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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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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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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基金合同》签字。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订地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订地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订地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订地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〇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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