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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发起C(02356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47844
基金代码 023561
公告日期 2025-03-14
编号 1
标题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零二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1、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25年2月1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25]302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2、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基金服务。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有权
拒绝属于非中国税收居民、 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 ,且包含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
人或控制人,以下同)的认购/申购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并且,本基金目前仅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公募基金产品。 由于并
非所有美国人士都适合购买非美国注册的产品,除下文所述的特定情形外,本
基金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向美国人士 (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以
下同)销售或由美国人士持有。
本条所称的“美国人士” 为具有以下标识(“美国标识” )之一的投资者
(或其代理人或授权签字人或控制人):
(1)任何的美国地址;
(2)美国的银行账号;
(3)出生地为美国;
(4)美国的电话号码;
(5)为美国居民或公民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6)为美国居民或公民通过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拥有、控制或实际控制
的企业;
(7)为美国居民或公民(例如双重居住地、美国永久居民);
(8)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
本公司旗下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
资者除外。
本基金有权拒绝非中国税收居民、 美国人士或不符合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资质条件的投资者(以下并称“非适格投资者” )的认购/申购申
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为此,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
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非适格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
换转入申请或以任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且有权拒绝任何非适
格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或采取强制赎回、冻结基金账户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真实、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前述信息资料
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在30 天内告知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
方,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属于上述“美国人
士” 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投资于本基金。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其认购/申购,或者其他任何获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承诺其完全知
悉上述要求,并声明其并非美国人士。 投资者如果在持有本基金期间成为美国
人士,必须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反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知该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该等份额,
如该持有人未赎回,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强制赎回等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资料 (含其更
新),合理判断投资者是否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
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
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并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
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
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则,认
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申请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发现基金投资者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或
者基金投资者在获得基金份额后构成或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 包括
但不限于:(a)不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进一步的申购申请;(b)
对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强制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c)基金账户进行账户冻结。 因基金投资者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但未向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如实披露而损害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及基金管理
人 (或其授权的第三方) 保留采取任何措施及/或就全部损失进行追偿的权
利,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以就本基金或以本基金名义为遵守任何适用法
律法规、财政或税收要求(无论是否为法定的)而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相关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责任向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
第三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追偿。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境外机构(包括该等机构管
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或通过内地与境外市场的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本基金或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投资本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的运作不构成合规风险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
体见 《富达基金管理 (中国)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将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
销售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见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
询)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
事件,以上基金募集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下“(三)销售机构” 。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
金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者
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如经认定投资者可能为非适格投资者,则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或其授权
的第三方有权拒绝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 因投资者提供的税收居民声
明文件及证明文件不完整、真实性或准确性存疑等原因,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无法依据现有信息资料充分认定, 则有权基于审慎性原
则,认定投资者可能构成非适格投资者,从而拒绝其开立基金账户。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登记机构认可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
用一个基金账户。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单笔认购金额最低为人
民币1元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的认购不设上限限制, 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笔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具体募集上
限、规模控制方案及其他募集安排的调整,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除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另有规定,基金合同生效
后将不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12、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
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告
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将刊登在2025年3月14
日《中国证券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可供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可受理投资者的直销业务,但暂未开通直销网
上交易;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认购事宜,
也可拨打其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
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股指
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
风险、新股投资风险、流动受限证券投资风险、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的
风险、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的外包风险、受到强
制赎回等相应措施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若投资于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 等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
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
托给基金服务机构一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 基金管理人需
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 业务隔离措
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
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
关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
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
起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
服务机构。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
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
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
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
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基
金管理人关于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公示的业务
规则为准),并应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及持有本基金期间内持续满足该等资
质要求。
出于反洗钱、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相关的合
规要求,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
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等。 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
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
或采取其他相应控制措施,提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
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
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富达基金管
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发起A,富达创新驱动混合发起C
基金代码:A类份额基金代码:023560;C类份额基金代码:023561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
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以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五)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富达基金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指定基金销售网
点。
1、直销机构: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可受理投资者的直销业务, 但暂未开通直销网上
交易。
2、其他销售机构
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下“(三)销售机构” 。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
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三个月。
1、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下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
本基金,需开立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富达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4)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
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不成功或被确认为无效(不包括募集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无息退还投资人。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如有)在上述期限内离职,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
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认购费用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即 “非养老金客
户” )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12%
100万≤M〈300万 0.10%
300万≤M〈500万 0.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见下表: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
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 98,864.23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8,864.23份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12%。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认购份额=(99,880.14+50)/1.00=99,930.14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99,
930.14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具体
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
节日不办理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流程
直销中心暂未开通直销网上交易,个人投资者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
直销中心索要申请资料并带齐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 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
准。
个人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开户及认
购事宜。
3、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名: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号:441683765686
联行号:104290003791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程序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
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注意事项:
(1)直销中心接受个人投资者首次提交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
币 50 万元(含 50 万元),追加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万元(含 1 万
元)。 具体以管理人的要求为准。
(2) 个人投资者采用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转账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二)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含产品)办理此类业务,请提前联系直销中心索要申请资
料,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本公司要求的格式一致。 具体以管理人
的要求为准。
机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9898咨询开户及认
购事宜。
3、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资料:
户名: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账号:441683765686
联行号:104290003791
4、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
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 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①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
确认的;
③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以销售机构相关规
定为准。 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径相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
用。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利
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少
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8,200万美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119666
股权结构:
持股机构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FIL ASIA HOLDINGS PTE. LIMITED 1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
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
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
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
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7层7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
楼二期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
设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7层701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920-9898
公司网站:www.fidelity.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s://www.citics.com
(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sd.citics.com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548
官网:http://www.gzs.com.cn
(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9908826
官网:https://www.citicsf.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188-8
官网:http://www.fund123.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21
官网:http://fund.eastmoney.com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官网:https://yingmi.com
(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官网:https://www.txfund.com/
(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funds.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官网:https://kenterui.jd.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2555
官网:https://www.5ifund.com/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官网:https://www.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日期:1993年8月1日
联系人:张志斌
联系电话:0755-83584278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1821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
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4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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