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C开放式基金 01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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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C(01530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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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47333 | ||||||||
基金代码 | 015300 | ||||||||
公告日期 | 2025-03-14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调整在代销机构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3月17日起, 调整华夏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简称“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美元现汇)及C类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的申购(含定 期定额申购)业务上限,即自2025年3月17日起,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 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 (QDII)A(人民币)(015299)或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QDII)C (015300)的金额各类别均应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单个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 机构单日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华夏纳斯达克100ETF发起式联接 (QDII)A(美元现汇)(015518)的金额应不超过75美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机构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人民币、美元现 汇)及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上限保持不变。 如申请金额超过上述规定限制,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办理具 体业务时应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各销售币种的业务开放状态遵循其各自规定。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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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暂停/恢复申购、赎回、转换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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