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开放式基金 96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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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健宏扬中国基金(968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44340
基金代码 968006
公告日期 2025-03-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终止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重要资料: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终止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因行健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理人”)退任基金管理人且无替任管理人接任从而导致终止事宜。有关基金
管理人退任事宜请参阅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
金管理人退任及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的公告》(“《退任公告》”,具体请见本公告
附件)。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所界定
的相同涵义。
一. 确认没有替任管理人及终止本基金
我们特此通知投资者,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2025 年 3 月 7 日(“截止日”)之前未能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截至 2025 年 3 月
6 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为 567,592,247.01 港元。
鉴于上述情况,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在终止日终止并于 2025年3月28日(“终止日”)生效。
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一节
内“终止本基金”小节所明确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并无新基金管理人接任
的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特别决议
即可终止本基金。相反,根据《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在基金管理人退任
后 30 日内没有找到替任管理人,则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发出书面公告终止本基金。
就此而言,尽管本公告日期与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一个月,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已收到 2024 年 11 月 5 日《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而知悉有关适用的可能
终止安排,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已满足一个月通知期的要求。
本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将立即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
会”)申请撤销本基金和销售文件的认可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会”)申请取消注册。
2
受托人对该终止安排并无异议。
二. 终止的影响
自 2024 年 11 月 5 日起,本基金不再获准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向公众宣传推介。本基
金自《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发布日起已停止内地投资者的申购,并且将于
2025年3月13日(“最后赎回日”)的截止时间后停止赎回(具体请见本公告第五点)。
如《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中所披露,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告日后的下一个营业
日开始变现本基金的所有资产。自本公告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起,本基金将停止按
照《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所载明的其投资目标及所有投资限制运作。
分配将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之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并预计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之前完成。
本基金仅在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没有任何未清偿的潜在或实际负债或资
产后方可进行终止并撤销认可,并且根据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所知,并没有来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待决或未清偿的潜在或实际索赔。
本基金于日期为 2024 年 8 月的最新《产品资料概要》中披露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为
2.00%。此数字是按本基金由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半年期间所承
担的经常性支出(根据最新半年度报告内的资料)除以相同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
目前,基金管理人预计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比率预计不超过 3%。此数字为年化后的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期间本基金实际承担的经常性开
支及预计应承担的经常性开支的总额,除以同期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为免疑义,
本基金经常性开支的估算并未包含该拨备。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截至终止日的经
常性开支比率设置了每年 3%的限额。本基金并未摊销前期开支或或有负债。
960,000 港元的拨备已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如果该拨备不足
以支付终止成本,则不足的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超额拨备分配(如有)将退还给
相关投资者。详情请参阅本公告第九点及《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第四点。
三. 退任后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已于 2025 年 2 月 6 日生效。
3
由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前未能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为确保本基金
计划的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以及取消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的流程
有序进行,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即 2025 年 2 月 6 日(“退任日”)至终止日)内继续
协助受托人完成该流程。

如同 2024 年 11 月 5 日的《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中所披露,从退任日至终止
日期间,基金管理人将不会收取任何管理费。

四. 关键日期

继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后,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无法在截止日前找到本基金的替任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退任、本基金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注册有关的关键日期将如下表所示 :

2025 年 3 月 10 日,即截止日后的
下一个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发出本公告确认在截止日之前未
能找到替任管理人,以及相应的行动方案,
本基金的终止日和其他详细信息
受托人将在同一日另行发布公告,以确认无
法在截止日之前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参阅本公告。
2025 年 3 月 11 日,即发出本公告
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开始变现资产
2025 年 3 月 13 日,即发出本公告
后的 3 个营业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后赎回日的截止时间之

其后强制赎回
2025 年 3 月 13 日之后在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尽快,并预计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之前
分配日期
2025 年 3 月 20 日 发出超额拨备分配公告(如适用)
超额拨备分配日(如适用)
2025 年 3 月 28 日 本基金的终止日
4
撤销认可和取消注册的日期 撤销认可的日期是香港证监会批准撤销认可
的日期。基金管理人预计撤销香港证监会认
可将在终止日或终止日后尽快发生。
同时,本基金亦将在本基金终止日后尽快取
消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五. 投资者需采取的行动

基金投资者可选择在 2025 年 3 月 13 日最后赎回日的下午 15:00 前免费赎回或其后的
强制赎回。有关这两个选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第七
点。
六. 年度报告与终止审计合并
正如《退任公告》(请见本公告附件)所述,根据《单位信托及互认基金守则》
(“《单位信托守则》”)的第 11.6 条,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本基金财务年度结束(每年
12 月 31 日)后 4 个月内向投资者发布和刊发包含《单位信托守则》附录 E 所需信息
的年度报告。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11.6 条注释
(2),该注释允许在基金终止的情况下延长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限。因此,如果终止日
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后的首 4 个月内,则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与本基金的终止审计合并(“展期审计报告”),涵盖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终止日的延长报告期间(“终止审计期间”)。展期审计报告将在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终止日后 4 个月内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
站(www.thfund.com.cn)。基金管理人计划自提供日(暂定于 2025 年 5 月)起发布展期
审计报告,然后展期审计报告将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删除。如果展期审计报告的提供日在 2025 年 5 月 31 日之后,
则展期审计报告的删除日(“删除日”)将作相应调整,以确保展期审计报告的提供日
与删除日之间有一个月的间隔。
基金管理人将按以下方式发布展期审计报告:
5
1. 展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4.5(f)条、《单位信托守则》附
录 E、《单位信托守则》所有其他适用条款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即发布正常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或之前,通
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以下事项: (i)
展期审计报告的发布时间; (ii) 终止审计期间的开始日和结束日;(iii) 展期审计
报告的查阅方式和索取复印件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除非上文另有说明,基金管理人
将继续遵守《单位信托守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条款、
《信托契约》中的适用条款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中国内地和香港适用的法律法
规。
七. 中国内地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就沪港通税收规定
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 (“第 81 号通知”)及就深港通税收规定联合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 127 号) (“第 127 号通
知”)。根据第 81 号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及第 127 号通知(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国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然
而,股息所得须缴付 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且股息分配的中国上市公司负有代扣
代缴义务。
根据第 81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
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 (“第 36 号通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后阶段的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买卖中国有价证券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征收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
港通买卖中国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增值税。来自中国内地的股息所得不纳
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6
本基金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中国 A 股。因此,出售中国 A 股所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获豁免中国企业所得税。本基金一般须就从中国 A 股收到的股息缴纳 10%的中
国预提所得税,上述税项由中国上市公司在向本基金支付股息时代扣代缴。

八. 对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收政策
通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
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沪港、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a)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
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
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
据第 36 号通知,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第 36 号通
7
知,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
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
或减免增值税。基金分配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印花
税税法规定执行。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实益拥有权变更的
份额转让,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税,内地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应承担该等转让产生的印花税。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
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以较高者为准。
此外,就有关任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
额 5 港元印花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换以及通过撤销份
额进行的份额赎回/转换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九. 后续公告

若有应付的任何超额拨备分配,将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另行公告,告知相关投资者
退还金额及预计退还时间。超额拨备分配(如有)预计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分配给相关
投资者。

十. 重要提示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赎回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信托契约》《退任公告》及本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
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赎回决策。
十一.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8
网站: www.th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0 日
9
附件:
重要资料: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意
见。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金管理人退任及
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关于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事宜。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本公告的术语
应具有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2024年 6月的最新版本《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一. 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及本基金停止申购和可能终止
基金管理人决定根据《信托契约》第 23.2 条的规定行使其权利,自愿退任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本基金的适用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不需
要基金投资者的批准,基金管理人的退任将于 2025年 2月 6日(“退任日”)起生效,
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 3 个月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的创始合伙人计划在近期从资产管理行业退
休,并属于《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所列的基金管理人自愿退任的情况。
鉴于基金管理人的退任,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将会寻找一家合适的合资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本基
金的替任管理人。
1. 如果能够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如果在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即截至 2025 年 3 月 7 日(“截止日”),即自本
公告发布后的大约 4 个月内),找到一家受托人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香港证监会”)接受的替任管理人,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契约》第 23.3 条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大会以审议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须通过特别决议的
方式批准拟任的替任管理人。特别决议案须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提出,由出
10
席并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投票的人员投票通过或反对,获得占前述人员所投总票
数的 75%或以上的多数票方可通过的议案。
2. 如果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相反,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之前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则
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的约定,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一
般资料”一节内“终止本基金”小节所明确的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并无
新基金管理人接任的情况下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信托契
约》终止本基金。受托人认为,因无法找到替任管理人而终止本基金符合《信托
契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终止公告(定义如下)发布日后的
下一个营业日,开始变现本基金的所有资产,因此,在终止公告(定义如下)发布
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起,本基金将停止按照其投资目标和所有投资限制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在 2025 年 3 月 10 日(即截止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发出本基金的终
止公告(“终止公告”),确认在截止日之前是否找到替任管理人,以及相应的行
动方案。
如果在截止日之前没有找到替任管理人:
(a) 基金管理人将在终止公告中明确本基金的终止日和其他详细信息;和
(b) 受托人将在同一日另行发布公告,以确认无法在截止日之前找到本基金的替
任管理人,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参阅终止公告。
受基金管理人退任计划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已经花了一段时间尝试寻找新的管理
人。为了让基金投资者能够评估本基金的状况以及对其在本基金中的投资做出明
智判断,本公告特此总结了预计可能发生的事件,即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截止日之前无法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将导致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终止
并撤销认可。
自本公告日起:
(i) 本基金将不再获准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向公众销售;
(ii) 本基金将不再接受新投资者或现有投资者的任何申购;及
11
(iii) 由于第(i)项和第(ii)项,不会发售新的基金份额。
二. 退任后安排
本基金是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基金。因此,本基金的终止、撤销认可及取消注册事宜,除涉及到香港证监
会之外还会涉及到中国证监会。如果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前未能找到替任
管理人,为确保本基金的运作(包括本基金的赎回、本基金资产的变现)、本基金计划
的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注册的流程有序进行,基
金管理人将在退任日(即 2025 年 2 月 6 日)至本基金终止日(暂定 2025 年 3 月 28 日)
期间(“过渡期”)继续协助受托人处理前述流程,并且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在此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将发布与本基金终止相关的所有公告。
根据《信托契约》第 25.2 条,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应继续享有《信托契约》下的利
益并继续遵守《信托契约》(尤其是,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的任何赔偿),并且
其在《信托契约》下的权力、职权、职责及酌情权应持续完全有效,直至向基金投
资者进行相关分配或将任何无人主张的净收益或其他现金支付给法庭(以两者中时间
较晚者为准)。
为免疑义,特此说明,《信托契约》中的条款将继续有效,直至本基金的终止日,
具体而言,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行事。

三. 关键日期

在香港证监会批准本公告中提议安排的前提下,并假设在截止日之前找不到本基金
的替任管理人,预计与基金管理人退任、本基金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有关的关键日期将如下表所示 :

2024 年 11 月 5 日 发布本公告
拨备计提(定义见下文第四点)
2025 年 2 月 6 日,即本公告发布
后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退任日
12
开始寻找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过渡期开始
2025 年 2 月 7 日,即退任日后的
下一个营业日
受托人发出公告确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5 年
2 月 6 日退任,受托人已经/将从 2025 年 2 月
6 日起开始到截止日(定义如下)寻找本基金的
替任管理人
2025 年 3 月 7 日(截止日),即本公
告发布后大约 4 个月
寻找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的截止日
2025 年 3 月 10 日,即截止日后的
下一个营业日
基金管理人发出终止公告确认在截止日之前
是否找到替任管理人,以及相应的行动方
案。
如果在截止日之前没有找到替任管理人:
(a) 基金管理人将在终止公告中明确本基金
的终止日和其他详细信息;和
(b) 受托人将另行发布公告,以确认无法在
截止日之前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
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参阅终止公告。
2025 年 3 月 11 日,即发出终止公
告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开始变现资产
2025 年 3 月 13 日,即发出终止公
告后的 3 个营业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后赎回日的截止时间之

其后强制赎回
2025 年 3 月 13 日之后在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尽快,并预计在 2025 年
3 月 27 日之前
分配日期
2025 年 3 月 20 日 发出超额拨备分配公告(如适用)
超额拨备分配日(如适用)
2025 年 3 月 28 日 本基金的终止日
13
撤销认可和取消注册的日期 撤销认可的日期是香港证监会批准撤销认可
的日期。基金管理人预计撤销香港证监会认
可将在终止日或终止日后尽快发生。
同时,本基金亦将在本基金终止日后尽快取
消在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我们将另行发布公告,以确认上表所述的日期并列出变更(如有)。
四. 估计成本
本基金因终止、撤销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中国证监会注册而产生的总成本及开支
(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法律顾问费用及税务顾问费用)预计为 960,000 港元(“终
止成本”)。在本公告发布后,将即时从本基金资产拨出并从本基金总资产中扣除金
额为 960,000 港元的款项(约占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资产净值的 0.07%)
(“拨备”)。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为港币 1,380,739,244。
该拨备用于支付如果本基金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终止,本基金终止、撤销
香港证监会认可及取消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的费用。受托人已确认其对该拨备的金
额并无异议。该拨备不包括交易成本等正常营运开支及与本基金资产清算有关的任
何税项,相关费用将由本基金承担。
如果拨备不足以支付终止成本,则不足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反,如果拨备
超过终止成本,在咨询受托人后,超额部分(“超额拨备分配”)将向于最后赎回日
(定义如下)下午 15:00 仍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相关投资者”)按其于最后赎回日下
午 15:00 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退还。
如果有应付的超额拨备分配,将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另行发出公告,告知相关投资
者退还金额及预计退还时间。超额拨备分配(如有)预计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分配给相
关投资者。
请注意,如果在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日前为本基金找到新的基金管理人,则该拨备将
撤销而退还为本基金的资产,并且基金管理人因发布本公告以及寻找本基金替任管
理人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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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日期为 2024 年 8 月的最新《产品资料概要》中披露的经常性开支比率为
2.00%。此数字是按本基金由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半年期间所承
担的经常性支出(根据最新半年度报告内的资料)除以相同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
目前,基金管理人预计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比率预计不超过 3%。此数字为年化后的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基金可能终止的日期间本基金实际承
担的经常性开支及预计应承担的经常性开支的总额,除以同期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
比。为免疑义,本基金经常性开支的估算并未包含该拨备。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
截至本基金的终止日的经常性开支比率设置了每年 3%的限额。本基金并未摊销前期
开支或或有负债。
重要提示:您如果在最后赎回日下午 15:00正或之前申请赎回您的基金份额,在任何
情况下均不可就已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超额拨备分配的任何部分。因此,您在
赎回基金份额或就基金份额作出任何行动决策之前,应审慎行事并咨询专业金融及
税务顾问。
五. 年度报告与终止审计可能合并
如果本基金将根据《信托契约》第 24.1(D)条终止,将适用以下有关终止审计报告编
制的安排。
根据《单位信托及互认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的第 11.6 条,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本基金财务年度结束(每年 12 月 31 日)后 4 个月内向投资者发布和刊发包含
《单位信托守则》附录 E 所需信息的年度报告。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11.6 条注释
(2),该注释允许在基金终止的情况下延长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限。因此,如果本基金
的终止日在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后的首 4 个月内,则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与本基金的终止审计合并(“展期审计报告”),涵
盖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基金的终止日的延长报告期间(“终止审计期间”)。展期
审计报告将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本基金的终止日后 4 个月
内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将按以下方式发布展期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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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展期审计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4.5(f)条、《单位信托守则》附
录 E、《单位信托守则》所有其他适用条款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4. 基金管理人应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即发布正常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或之前,通
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以下事项:(i)
展期审计报告的发布时间;(ii) 终止审计期间的开始日和结束日;(iii) 展期审计
报告的查阅方式和索取复印件的方式。展期审计报告应在不晚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提供。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除非上文另有说明,基金管理人
将继续遵守《单位信托守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所有其他适用条
款、《信托契约》中的适用条款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中国内地和香港适用的法
律法规。
六. 中国内地税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监会就沪港通税收规定
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 (“第 81 号通知”)及就深港通税收规定联合发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 127 号) (“第 127 号通
知”)。根据第 81 号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及第 127 号通知(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中国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然
而,股息所得须缴付 10%的中国预提所得税,且股息分配的中国上市公司负有代扣
代缴义务。
根据第 81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
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 (“第 36 号通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后阶段的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买卖中国有价证券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征收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
港通买卖中国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增值税。来自中国内地的股息所得不纳
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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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仅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中国 A 股。因此,出售中国 A 股所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获豁免中国企业所得税。本基金一般须就从中国 A 股收到的股息缴纳 10%的中
国预提所得税,上述税项由中国上市公司在向本基金支付股息时代扣代缴。

七. 投资者需采取的行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投资者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a) 免费赎回
在 2025 年 3 月 13 日(“最后赎回日”)的 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
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投资者可免费赎回持
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赎回申请
将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赎回申请日(T 日)(“赎回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
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
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行政管理人将
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且在任何情况下应超过最后赎回日之后
一个日历月内支付。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程序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
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
及结算程序”第(8)项“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规定。
(b) 强制赎回
如果投资者于最后赎回日的 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之前未采取任何行动,所有基金份额将在此后将被强
制赎回。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将按照投资者于最后赎回日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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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根据《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计算),向
投资者分配本基金剩余资产变现所得的现金净额(“分配”),而无须支付任何
赎回费。
根据《信托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分配通常将在最后赎回日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最后赎回日之后一个日历月内支付。在发
生终止的情况下,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自应支付之日起
满十二个月时上缴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作出支付时可能
产生的任何支出。
请注意:
如果投资者选择免费赎回,投资者将不会收到超额拨备分配(如有)(定义见
上文)。
赎回款项(如果投资者选择选项(a))或分配(如果投资者选择选项(b))的支付
将按照《招募说明书》所载程序进行。
如果在截止日之前找到本基金的替任管理人,则本第七条所述的强制赎回
安排将不适用。
八. 重要提示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
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
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九.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046
网站:www.t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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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5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清算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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