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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汇理创新股票M人民币(对冲)分派(9680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44320
基金代码 968077
公告日期 2025-03-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资料:本公告乃重要文件,请投资者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咨询专业意见。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关于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
修改销售文件的公告
除非本公告另有注明,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
金(“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新动力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中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有关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东方汇理香港组合–创
新动力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的以下更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规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调整为
80%。
据此,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更新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引
述均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内地
销售占比的要求,如果内地销售占比达到75%,内地代理人便可立即通知各内地销
售机构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销售占比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将有
权独立酌定采用尽量公平的安排,原则上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以
确保内地销售占比不超过80%的上限限制。若届时法律法规、操作指引、中国证监
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适度突破80%上限,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监管意见的前提下比照前述原则办理。本基金依前述原则暂停销
售后,何时再恢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由管理人届时酌情决定。
二. 《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及完善
1. 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的修改
就与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上限调整有关的修改,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
书的如下部分:
(1)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
条件时的相关安排”下的“(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下的“(9) 基金的申购、赎回的规则”下的“vii. 暂停申购”;
(3)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之“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下的“(1) 暂停
内地销售的风险”。
2. 其他内容的修改及完善
(1) 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2024年10月2日更新,对受托人的资质
要求进行修订。据此,基金管理人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的情况描述进行了更新,详见《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中“二. 香
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
相关安排”下的“(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要求”;
(2) 其他澄清和优化表述性质的修订。
三. 《产品资料概要》的修改及完善
《产品资料概要》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体现上文所述与《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相关
的更新,详情请参见《产品资料概要》的如下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关
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中“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下的“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
险”。
此外,《产品资料概要》中“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的栏目亦进行了其他澄清和优
化表述性质的修订。
四.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abc-
ca.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
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
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作
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
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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