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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02325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342467
基金代码 023257
公告日期 2025-03-07
编号 1
标题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重要提示
1、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
集申请已于2024年12月2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24】1941号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托管人为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
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 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个人、 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本基金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网
点公开发售。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基金募集过程
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
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
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
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
时,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7、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在公司
网站进行公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
等事项参照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
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初始面值为 1.00元,认购价格为 1.00元。 投资者
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本基金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10、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下属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即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owinamc.
com)。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下属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
询。
14、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19-0098(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
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本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一般而言, 本基金的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的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同业存单,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信用风险及利率风险。当同业存单
的发行主体出现违约时,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当本基
金投资的同业存单发行主体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管理
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可能导致变现损失;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同业存单
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
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开放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
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
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
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023257
2、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 同时,本基
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
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
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8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
情况可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
结束发售。
(3)基金募集期满,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规定在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税后)。
③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8、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基金募集过程
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
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
下同)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
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
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部分
确认时,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
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募集期末日(T 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1日有效
认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
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最终认购申请
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本基金发售机构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中的“(三)销售
机构” 部分。 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通过官网列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自T+2日起,到销
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
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
受该规则的约束。
2、认购费率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
003.00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
认购费)。
3、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
户,对于法人机构投资者,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今后投资者赎回及无效
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在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国融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直销中心柜台: 机构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1:30、
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法人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签章和经办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开立(登记)账户业
务申请表》原件;
2)出示营业执照、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结算申请书等银行开户证
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法人签章并全体经办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5)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预留印鉴卡》、《投资者权益须知》、《机构投资者风险承
受能力调查问卷》(适用于普通投资者)、《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
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原件;
6)出示法定代表人、全体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为
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7)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8)投资机构如需开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须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电子交易委托服
务协议》原件;
9)若投资机构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控制人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控制人税收
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原件;
10)投资机构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11)投资机构如为合伙企业形式,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加盖公章的各
合伙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2)投资机构如为QFII机构客户,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3)投资机构如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
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
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b)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c)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 符合上述第A、B、C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私
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或登记材料、产品需提供产品有效备案证明等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直销机构审核无误后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 符合上述第D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需提供与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经直销柜
台审核确实符合要求的, 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材料包括不限于,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及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资产证明文件,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等投资经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14)办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时,如已有
证券账户,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请参照国融基金网站(www.gowinamc.com)的《机构投资
者直销中心业务指引》。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
己承担。
3、销售适当性确认
1)开户业务办理完成后,直销中心将向投资者出具《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
确认函》,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告知书,并及时反馈确认函。 直销中心若未能收到确认函将无
法受理交易申请。
2)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直销中心将在交易前,通过录音电话与投资者进行风险提
示及交易确认,请投资者保持电话畅通;
3)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产品时,直销中心将向投资者出具
《投资者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需在交易时间内,反馈填妥并签章的
确认书,并提供确认继续交易的有声视频文件。
4、提出认购申请
1)填妥并签章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2)普通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签章的《普通投资者购买前风险揭示函》原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5、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国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网站(www.gowinamc.com)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
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国融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10)68779108,直销中心传真:(010)68779103,直销
中心电子邮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三)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
销售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兴
业银行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号:3210 1010 0100 8723 24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1 0000 320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6:30前到帐,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
日16:3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
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
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
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产品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注意事项
1、一个产品投资者在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
认购费)。
3、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产品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
户,对于法人机构投资者,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今后投资者赎回及无效
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在销售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通过国融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直销中心柜台: 产品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1:30、
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产品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法人签章和账户经办人签章的《产品投资者开
立(登记)账户业务申请表》原件;
2)出示管理人营业执照、证监会出具的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
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产品托管账户开户通知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
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4)提供填妥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法人签章并全体经办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
书》原件;
5)提供填妥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的《预留印鉴卡》、《投资者权益须知》、《机构税收居
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原件;
6)出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全体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
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7)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8)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产品合同、产品全体持有人明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持有
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持有份额)及持有比例超过25%份额持有人证件的复印件;
9)依据开户主体的不同类型,还应提供:
A、开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集合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须出示监管机构核准文件或备案
通过的文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B、开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须出示监管机构出具的金融机
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备案通过的文件(如有),提供加
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C、开户主体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须出示该产品获得监管机
构核准的文件或备案通过的文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D、开户主体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须出示管理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托管行须出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资格证书,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的复印件;
10)提供填妥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法人签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托管人法人
签章或托管人负责人签章、账户经办人签章的《产品投资者开立(登记)账户业务申请表》
原件;
11) 出示管理人营业执照、 证监会出具的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
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12) 出示托管人营业执照、 证监会出具的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
件,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13)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产品托管账户开户通知等银行开户证明资料原件,提供加盖
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14)提供填妥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法人签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托管人法人
签章或托管人负责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15) 提供填妥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 托管人法人签章或托管人负责人签章的
《预留印鉴卡》、《投资者权益须知》、《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受益
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原件;
16)出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公章或
部门章的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7)出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托管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
或部门章的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8)出示全体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
章的复印件(如为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
19)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托管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0)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产品合同、产品全体持有人明细(内
容包含但不限于:持有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持有份额)及持有比例超过25%份额持
有人证件的复印件;
21)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的用于办理基金账户、交易业务的托管人部门章具有相关业
务办理效力的证明资料(如托管人办理业务时加盖的公章,则无须提供本项资料);
22)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托管人负责人具有代表托管人法
定代表人办理该相关业务权限的证明资料 (如托管人办理业务时, 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签
章,则无须提供本项资料);
23)依据开户主体的不同类型,还应提供:
A、开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集合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须出示监管机构核准文件或备案
通过的文件,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B、开户主体为金融机构的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须出示监管机构出具的金融机
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备案通过的文件(如有),提供加
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C、开户主体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须出示该产品获得监管机
构核准的文件或备案通过的文件,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D、开户主体为企业年金的,管理人须出示管理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提供加盖管理人公章、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托管行须出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复印件。
24) 投资机构如需开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 须提供填妥并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章
(托管人办理业务的可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章)的《电子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原件;
25)若投资机构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须提供控制人填妥并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
章(托管人办理业务的可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原件;
26)投资机构如有控股股东,须提供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章(托管人办理业务的可
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章)的控股股东有效证件复印件;
27)投资机构如为合伙企业形式,须提供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章(托管人办理业务
的可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章) 的企业合伙人名录及加盖公章的各合伙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28)投资机构如为QFII机构客户,须提供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章(托管人办理业务
的可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章)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9)办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时,如已有
证券账户,需提交加盖业务办理机构的公章(托管人办理业务的可加盖经公章授权的部门
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其他办理业务所需资料,请参照国融基金网站(www.gowinamc.com)的《产品投资
者直销中心业务指引》。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
己承担。
3、销售适当性确认
开户业务办理完成后,直销中心将向投资者出具《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
认函》,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告知书,并及时反馈确认函。 直销中心若未能收到确认函将无法
受理交易申请。
4、提出认购申请
填妥并签章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原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5、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国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网站(www.gowinamc.com)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
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国融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10)68779108,直销中心传真:(010)68779103,直销
中心电子邮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三)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
销售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兴
业银行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号:3210 1010 0100 8723 24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1 0000 320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6:30前到帐,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
日16:3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
处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
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4)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
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各代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卡或存折;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
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该银行账户户名须与基金账户户名一致。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或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含
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二)通过国融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直销中心柜台: 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9:30至11:
30、13:00至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客户开户及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任意时
间(包括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每一发售日17:00以后提交的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
交的申请办理。 发售末日截止为当日17:00前。
2、开立基金账户
直销中心柜台: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填妥并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开立(登记)账户业务申请表》原件;
2)出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
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出示投资者本人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4) 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 《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
卷》(适用于普通投资者)、《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原件;
2、其他业务资料
1)投资者如需开通电子交易委托服务,须提供填妥并本人签字的《电子交易委托服务
协议》原件;
2)投资者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可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
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
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符合上述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资产证明、
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方可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3)如代办人办理业务,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投资者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为监
护人办理业务,需提供法律承认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文件;
4)代办人(监护人)必须为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士,证件规则同投
资者;
5)办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时,如已有
证券账户,需提交本人签字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销售适当性确认
开户业务办理完成后,直销中心将向投资者出具《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
认函》,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告知书,并及时反馈确认函。 直销中心若未能收到确认函将无法
受理交易申请。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按照国融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
行操作,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3、提出认购申请
直销中心柜台: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2)普通投资者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或监护人签署的《普通投资者购买前
风险揭示函》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由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出示代办人有效身
份证明原件,提供代办人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代办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
2)销售适当性确认
(1)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直销中心将在交易前,通过录音电话与投资者进行风险
提示及交易确认,请投资者保持电话畅通;
(2)普通投资者购买产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产品时,直销中心将向投资者出具
《投资者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需在交易时间内,反馈填妥并签章的
确认书,并提供确认继续交易的有声视频文件。
基金公司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申请办理认购申请时请按照国融公司网站相关指南进行操作,无须提供书
面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
投资者也可从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gowinamc.com)上下载有关直销业
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中心联系方式:(010)68779108,直销中心传真:(010)68779103,直销中
心电子邮箱:direct_sales@gowinamc.com。
(三)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由销售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基金公司网上直销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公司网上直销业务相关规定
缴款。
3、通过直销中心柜台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汇款
到国融直销专户。
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6:30之前, 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兴
业银行的直销专户,该划款账户须为投资者本人账户。
账户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账号:3210 1010 0100 8723 24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1 0000 3204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
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4)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于申请当日的16:30前到帐,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申请之日
16:30资金未到账者,如果投资者选择延期,且认购资金可于下两个工作日(该工作日仍处
于募集期内)内到账,直销中心将把认购申请转为资金实际到账的工作日接受的申请;如
果投资者不选择延期、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未到账,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5)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资金,但划款账户与投资者基金账户户名不一致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清算与交割
1、国融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验资日以前,全部认购资金将
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 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利息转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
登记。
3、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通过直销机构进行
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将于收
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4幢421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8779031
传真:(010)88576097
联系人:李娇
客服电话:400-819-0098(免长途话费)
网站:www.gowin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倪微娜
电话:0571-8826100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电话 (010)68779108 传真 (010)68779103
联系人 徐赛
2、销售机构
(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吴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网址:www.gr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D
法定代表人:侯守法
总经理:毛灵俊
电话:(010)68779017
传真:(010)88576097
联系人:李鹏飞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写字楼B座7层
负责人:王磊
联系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00
经办律师:李军、姜丽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贾君宇
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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