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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02316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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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41226 | ||||||||
基金代码 | 023160 | ||||||||
公告日期 | 2025-03-05 | ||||||||
编号 | 3 | ||||||||
标题 | 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4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389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启用 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 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理论上,本基金为目 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 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 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 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 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 招募说明书 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认、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 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 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九、基金的投资..............................................................39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侧袋机制..............................................................66 十七、风险揭示..............................................................69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108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 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 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 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招募说明书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最短持有期:本基金对每笔认购或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为1 年,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 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认、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 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募说明书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 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招募说明书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原仁知城市运营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前海开 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职员,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股份 招募说明书 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 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 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北京长和 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北京万盛祥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方天 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校 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历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 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 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澳帝 桦(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区外部顾问,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 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 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 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现任方雄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香港恒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第一前海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金鉅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所所 长。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 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 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理, 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金经 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任ARGONAUT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春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 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 招募说明书 京建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9886.HK)独立非执行董事,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 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 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Samuel T.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1996年起在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作至今。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 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深 圳)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部总监、基金经理。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基金事务部负责人(兼)。 曾媛媛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监。 刘艳女士,监事,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崔宸龙先生,监事,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 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首席ESG官、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运管理总 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部高 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 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私人财富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孙达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土木工程师,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 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代任董事长。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 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厚琼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 武汉市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技术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副总监。2014年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 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 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加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招募说明书 任公司。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赫先生,英国杜伦大学博士。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任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 所研究员,2019年9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基金经理。2021年6月 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裕泽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6月8日 至今,任前海开源裕源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3年7月28日至今,任前 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李赫先生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 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王厚琼、刘静、章俊、何崴、李炳智、史延、吴 彦、林悦、易千。王厚琼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副主席,何崴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杨德龙、李赫、肖立强。邱杰为FOF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赫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明书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基金资产的规范运作和其它各项业务的健康运 行。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或报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个部门或机构、各项业务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招募说明书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览;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制度管理 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设置及部门基本职能制度和销售管理制度等;第三 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指引或细则,是各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以及对各项业 务职责划分、操作细则或流程的具体规定。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 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视和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负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 的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督察长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利,向监察及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等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 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 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招募说明书 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 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将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纳入 系统开发和流程设计中,有效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控制 公司的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 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 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 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探索并形成科学、有效的 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 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 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 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招募说明书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 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开展监察稽核工作,保证监察稽 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监察稽 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遵守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十五号鑫茂大厦北楼4层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倪彤欣 联系电话:(010)65169618 广发银行成立于1988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217亿元。三十余年来,广发银行栉风沐雨, 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 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银行总资产3.51万亿元、总负债3.23万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696.78亿元,净利润160.19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营销处、保 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体人员均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田卫来先生,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具有二十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综合 金融、公司信贷等领域均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2013年4月加入广发银行,先后 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公司金融部总经理、总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2023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胡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从事银行资管业务管理工作十八年,资管行业经验 丰富。曾任头部大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裁,私募股权公 司高管,大型股份商业银行北京分行历任支行副行长、行长,二级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招募说明书 2019年加入广发银行,2021年1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 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于2009年5月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 规模41,964.27亿元,其中托管71只证券投资基金,规模4,552.21亿元。广发银行建立 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先地位。目前,广发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产品、QDII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 托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设内控与 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 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 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1、监督方法 招募说明书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资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着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23日证监许可〔2024〕1389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 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契约型开放式,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 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 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认、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别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的1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 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以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99,502.49+100)/1.00=99,602.49份 招募说明书 即,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其可得 到99,602.49份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持续运作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 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 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对 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一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 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但 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 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不迟 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二:某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0.60%)=79,522.86元 申购费用=80,000-79,522.86=477.14元 申购份额=79,522.86/1.0800=73,632.28份 即:投资人投资8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 元,则其可得到73,632.28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持有期满一年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0天,不收取赎回费,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880=11,880.00元 即:投资人持有期满一年后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1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88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招募说明书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 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9、10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9、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 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价时。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招募说明书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 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即,根据成立时设定的风险水平,对 可投资的大类资产的收益率、波动性和相关系数等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设定相应的风险 目标值,选取适当的风险测度指标和方法(例如,标准差,在险价值(Value-at-Risk), 预期损失(ES)等),并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最大化,通过优化求解和相关的评测指标 (Sharpe比率,Sortino比率,标准差,最大回撤等)综合确定最为适合本基金产品目标 投资者的最优参数,并根据最优参数的测算结果,得到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最优配置权重。 目标风险策略的设计核心在于通过静态的资产配置策略,在风险水平既定的约束条件 下实现投资组合效用的最大化,通过优化方法获得最优资产配置权重,构建基金组合,并 持续进行组合的再平衡。本基金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的比例中枢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15%-30%。 具体步骤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确定风险水平。根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设置目标风险策略的风险水平,该风险 水平将在建立投资组合时作为约束条件参与优化过程。 其次,计算资产的配置比例。评估可配置资产的预期收益与波动,在满足风险预算的 条件下,以最优化投资收益为目标计算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最后,管理与再平衡。由于各类资产价格会发生变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大类资产 的实际比例往往会偏离原先设定的配置比例,此时整个资产组合的收益、风险等特征也会 发生改变。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并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利用更新的收益与风险 数据,重复第二步,动态测算、调整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基金选择策略 在确定了各类资产的种类和投资比例之后,需要对各类资产的子基金进行筛选。本基 金将基于对现有基金产品体系化的研究,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 上精选出各类别基金中优质的产品做各类资产配置的标的。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利用量化评估系统对各种类型的基金分别进行评估。评估采用以人为本的策 略,核心目的是研究基金经理以确定其风格,对基金经理投资风格以及其适合和擅长的市 场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核心基金经理和对应的基金池。 定量分析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基金经理业绩的分析评价,二是对基金经理风 格的分析评价。 1)基金经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本基金采用长、中、短期相结合并兼顾独立年度的分析以考察基金经理业绩的稳定和 持续性以及基金经理在各种市场特征中的表现。优秀的基金经理能够经受不同时间维度下 招募说明书 的考察。独立年度的业绩分析主要用来考察基金经理适合和擅长的市场环境特征。本基金 将首先挑选出全市场基金经理在其职业生涯中所管理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对基金业 绩进行拼接,采用夏普比率、信息比率、年化收益率、最大回撤、alpha、beta、相关性、 偏离度等指标来考察基金经理长、中、短期的业绩,筛选出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 2)基金经理风格的分析评价 本基金通过对基金经理在不同市场环境特征下的业绩表现和稳定性进行相应的量化评 分,根据评分情况将基金经理归类为综合型基金经理和风格型基金经理两类。其中综合型 基金经理的特点为在各种市场特征下的表现较为均衡,风格与市场平均水平偏离不大,业 绩表现的波动不大。风格型基金经理的特点是在某些市场特征下表现比较优异,而在其他 市场特征下表现比较逊色,基金投资风格比较鲜明,业绩表现波动较大。 (2)定性分析 本基金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定量分析筛选出的基金经理通过电话、邮件、交流、调研 等定性分析的方式了解基金经理取得优异表现的原因,理解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投资风 格和投资行为,同定量分析相互交叉验证。 定性分析主要从五个维度进行: 1)投资理念:从资产配置方法、行业选择和配置以及个股/个券选择方法等角度分 析; 2)投资流程:从投资目标、个股/个券选择流程、仓位调整流程以及基金经理和投资 决策委员会分工等角度分析; 3)投资管理:从基金公司经营治理、团队规模、核心人员投资研究资历以及激励机 制等角度分析; 4)风险控制:从交易执行纪律性、持仓集中度、换手率以及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责和 人数等角度分析; 5)投资风格:同定量分析相互验证。 (3)最终决定 本基金通过以上分析选择综合能力较强或者某种风格下表现突出的基金经理组成核心 基金经理池并构建对应的基金池,并按照定量分析的结果来筛选构建基金基础池,结合定 性分析构建核心池,并在每月末或每季末由基金管理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未来一个 月或一个季度的市场环境,制定投资策略,最终由基金经理构建组合。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 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 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 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招募说明书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将精选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股票投 资策略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 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量及 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较优 势的公司作为最终股票投资对象。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综合实力较强的港股纳 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以优化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标。本基金将结合 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 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 性和安全性。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 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 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公司章程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和大类资产配置指导比例。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中基金研究岗根据自身以及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基金备选 库、精选库,对拟投资标的进行持续跟踪调研。 (3)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精选库,对 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具体比例并设计 和调整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交由交易部执行。设计和调整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需要考虑 的基本因素包括:基金中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中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基金中基金研究岗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等。 (5)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6)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中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7)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中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 制基金中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 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 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 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港股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指数收益率×7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5%,该基准能客 观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理论上,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FOF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稳健的基金,本基金的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 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 枢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 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 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 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 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 招募说明书 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招募说明书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10%; (2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对于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6)项、第 (20)项及第(2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基金、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 值。 3)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 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根据基金 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 允价值。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基金中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进行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对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估值,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 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招募说明书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不迟于T+3日 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招募说明书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招募说明书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 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招募说明书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销售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除外;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招募说明书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 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招募说明书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1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 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基金投资 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4、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 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 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 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 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 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招募说明书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 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 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 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 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 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明书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 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 转换转出,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一般情况下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作为拟投资的主要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的筛选及投 资时也会充分考虑被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的情形。在市场、个股、个券或被投资基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招募说明书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实施侧袋机制等。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等。提示投资者了解 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本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 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 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通过控制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基准配置比例将目标风险 水平设定为稳健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15%-30%。各类资产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和投资者长期养老目标的实现, 在极端情形下,本基金可能会出现本金亏损的情形。 2、投资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本身投资目标实现的基 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2)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不收取申 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用除外)、销售服务费外,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收取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 和管理费等,本基金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4)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 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5)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期进行建 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 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6)持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7)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或适合本基金投 资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8)被投资基金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等限制持有人赎回变 现的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 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9)投资QDII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风险:1)QDII基金主要投资境外市场, 因此如果本基金投资QDII基金,将间接承担境外市场波动以及汇率波动的风险;2)按照 目前的业务规则,QDII基金的赎回款项将在T+10内进行支付(T为赎回申请日),晚于 普通境内基金的支付时间。因此,可能存在QDII基金赎回款到账时间较晚,本基金无法 及时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0)投资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LOF、封闭式基金等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 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 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3、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受限资产,存在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 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5、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 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投资 人最短持有期为一年。在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期满后(含到期 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 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6、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 中枢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 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 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 低于60%。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 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包 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 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现行的港股通 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 招募说明书 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 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9、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 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 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1)本基金可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 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或内地 市场开市香港市场休市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 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 的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 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 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 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招募说明书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 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 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6)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 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 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 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 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 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1、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12、投资公募REITs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募REITs,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 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 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 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 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 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REITs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 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REITs价 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 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 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 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 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险。 (4)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在停牌期间存在不能买卖 基金的风险。此外,公募REITs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 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 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 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13、其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 (八)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招募说明书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基金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所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基金、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招募说明书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招募说明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招募说明书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明书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招募说明书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 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招募说明书 9、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 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29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 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监会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子基金库、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 股票、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 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商品基金(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本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枢为 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中 枢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15%-30%,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混合型 基金: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②根据基 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 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 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 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5)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 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第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对于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16)项、第20)项及第 2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6、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招募说明书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 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 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财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财政部《资 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 得出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计算,不迟于T+3日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协议约 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为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前海开源电子直销系 统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类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末 账户余额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定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 子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 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由于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手机号、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可能造成对账 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 关信息查询、核对或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3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微信查询系统、APP查 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http://www.qhkyfund.com 微信小程序:前海开源基金 官方APP:前海开源基金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招募说明书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微信交易系统和 APP交易系统)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电子直销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 定期投资计划,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业务规 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以上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注册的文件 2、《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康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签署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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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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