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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C(01688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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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39463 | ||||||||
基金代码 | 016882 | ||||||||
公告日期 | 2025-03-03 | ||||||||
编号 | 9 | ||||||||
标题 |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三月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由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22]年[6]月[21]日证监许可[2022]1323号《关于准予山证资管裕景30 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4]73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信 用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 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到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 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 履约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 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30天内不得 赎回或转换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0天内 无法赎回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股东以外的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与修订,包括“重要提示”、 “释义”、“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 合同的生效”、“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 章节,并对“绪言”等信息一并更新。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4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3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53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6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6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8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86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0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9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山证资管裕景 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证(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 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 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30天 38、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9、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30天;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或转换转 入确认日起的30天,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30天,则无法 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天,则可以于开放日赎回或转 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 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436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座法定代表人:谢卫成立日期:2021年11月0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00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联系电话:(0351)95573传真:(021)38126020股权结构: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亿元)持股比例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00%经营范围: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谢卫先生,公司董事长。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2023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1993年7月进入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4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证券运城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2010年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曾任太原迎泽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分公司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4年9月任山西证券总经理助理;2021年8月至2024年10月兼任山西证券企业金融部总经理。2020年12月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亿元) 持股比例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10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起任山西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4年8月起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24年9月起任 山西证券副总经理。 李宏宇先生,公司董事、总经理。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自 2025年1月起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任中国银行晋中分行 营业部联行会计;1999年9月至2004年10月于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 读);2004年3月至2005年4月任道勤集团/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创新部总经 理;2005年4月至2007年3月任上海东新国际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研究经理,负责基金 研究和投资;2007年3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2012年3月至2024年12月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分管机构、电商、券商及产品部。 张立德先生,公司董事。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2021年10 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1996年12月至1997年2月在山西证券财务部从事财务工作; 1997年3月至1999年2月在山西证券上海营业部工作;1999年3月至2001年2月任山西 证券深圳营业部财务部主管;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在山西证券运城营业部工作; 2002年4月至2005年12月任山西证券运城营业部财务部主管;2006年1月至2007年3 月在山西证券计划财务部工作;2007年4月至2016年5月历任山西证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监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5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8月至今任山证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安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自202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89年7月参加工作, 曾任华东政法学院讲师;1993年7月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历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副经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5年10月进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 护基金公司工作,任党委委员、执行董事;2007年5月至2015年9月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历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总经理兼CEO;2018年6月至2020年2月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20 年2月至今任龙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红旗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70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 学位。自202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99年7月至2008年11月历任上海财 经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08年12月至今任复旦大学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翟立宏先生,公司独立董事。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 学位。自2025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91年7月至2005年7月在山东工商学 院工作,自2004年10月起任二级学院副院长。2005年7月至今在西南财经大学工作, 2006年9月起任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至今任成都盛世普益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专业委员会主任;2019年12月至今任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2020 年3月至今任华普集团独立董事;2022年6月至今任乐至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 牛杰先生,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 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董事、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1996年8月至2002年5月任山西信 托投资公司南宫营业部主管;2002年5月至2005年8月任山西证券网络交易部部门经 理兼山西证券晋城服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7年8月历任山西证券晋城黄华 街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山西证券长治长兴南路营业部总经理、山西证券资产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资管投资部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任山西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资管投资部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汤建雄先生,公司监事会主席。1968年12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 历。自2021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1996年12月至2001年9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1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曾任山西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总监 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曾任大华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曾任山西证券财务总监、合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2011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曾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9年7月更名为山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0月至2024年11月任格林大 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起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1年8月起任 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任山西证券财务负责人;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 券执行委员会委员;2021年8月起兼任山西证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24年9月起任 山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闫晓华女士,公司监事。197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研究生学位。 自2024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1995年参加工作,进入山西省物资回收公司工作; 1997年4月至1998年11月先后在山西省证券公司综合部、五一路营业部工作;1998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12月进入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1年2月至2005年7月任山西证券综合管 理部总经理,2001年2月至2002年2月兼任山西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2005年7月 至2016年5月历任山西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监、山西证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7年4 月至2020年12月任山西证券职工监事;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山西证券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2024年12月任山西证券总裁助理。2020年12月至今任山西 证券执委会委员,202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首席风险官。 王园园先生,公司职工监事。198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2021 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24年3月起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经理。2010年8月至 2016年11月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系统管理岗、投资助理、投资经 理、交易岗;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部交易岗; 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任山西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李宏宇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牛杰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高晓峰先生,公司合规负责人,197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2023 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合规负责人。1999年8月至2004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太原 特派办机构监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曾任中国证监会 山西监管局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期货监管处副主任科员,机构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上市处主任科员,办公司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货监管处 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期间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职)。2017年6 月起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 2022年6月起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23年12月起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 韩丽萍女士,公司副总经理。197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自2025 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1995年参加工作,进入山西省化纤研究所工作;1996 年进入山西信托证券营业部工作;自2002年开始进入山西证券工作,历任山西证券 太原迎泽大街营业部监理、太原解放北路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解北分公司总经理、 太原府西街营业部总经理、太原北城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及互 金部总经理、财富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12月起任 山西证券执委会委员;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担任本公司董事。2022年6月起任山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西证券党委委员;2022年8月起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24年11月起任格林大华期 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俊峰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25 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6月至2002年2月期间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 司大营盘证券营业部经理、证券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 监理、经理;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曾任山西证券网络交易部总经理、太原 府西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兼)、智信网络董事长兼总经理(兼)、经纪业务总部 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曾任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期货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长;2007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曾任山西证券职工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6 年1月至2024年8月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24年10月 任山西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5月任本公司董事长, 2021年10月至2025年1月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山西证券职工董 事、执行委员会委员。 薛永红先生,公司信息技术负责人。1969年5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 2025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负责人。1993年5月至2001年12月历任阳泉市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经理、上海证券业务部电脑部经理、上海证券业务部总 稽核、上海中山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2年1月至 2007年8月历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总监、太原迎 泽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太原迎泽大街营业部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上海松花江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7年8月至今历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公募基金部总经理;2021年11月至2025年1月任本公司副总 经理、实际履行首席信息官职责。 许煜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71年9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自2021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5年4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长;2005年5月至2008年4月任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理财中心主任; 2008年4月至2014年8月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营销总监;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任 平安信托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执行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任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投资部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24年10月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薛赞扬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81年3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自2024 年7月至今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参加工作,进入广东粤电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任投资部投资经理;2010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投资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主管;2017年5月进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至2024年10月期 间任资产管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23年9月起兼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凌云女士,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7年6月29日至2013 年6月28日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交易员。2013年7月,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 27日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4月27日 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3月起担任中欧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日至2017年3月担任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担任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4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固收部担任投资主办;2018年 7月转入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2019年1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2022年7月担任山西证券裕睿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2023年3月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任山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 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 山西证券9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至2023 年7月担任山西证券裕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享增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泽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3月起担任山西证券丰盈18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 裕鑫18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担任山西 证券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2月28日起,上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刘凌云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蓝烨女士,厦门大学金融学硕士。2013年7月至2017年2月在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在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债券投资经理助理。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在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 品经理。2020年9月加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22年8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 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任山西证券裕辰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2月起任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起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4年4月起担任山西证券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25年2月28日起,上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 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蓝烨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薛赞扬,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 委员: 李宏宇,总经理 缪佳,公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光雅楠,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 (2)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应渗透到产品设计、立项、决策、 交易、估值、清算、客户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以及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等方面; (3)分离制衡原则:从制度、流程、组织和人员安排保证不同业务、不同产 品投资信息等方面有效隔离; (4)动态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业务 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随着市场、技术、监管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和完 善。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建立 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本公 司的风险管理目标,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2)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中的履职 情况; (3)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风险管理目标,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为风险管理 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4)合规负责人:作为牵头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工作; (5)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 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 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 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6)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7)合规风控与内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协议文件、流 程等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对公募基金 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监测、处置、报告等;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定期、不 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监察稽核等。 (8)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 措施,并制定业务决策、投研管理、集中交易、信息披露、档案管理、运营管理、 信息技术、业务隔离、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风控 与内审部。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 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 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风控与内审部 具体执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负责人工作。合规风控 与内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 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 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 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 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 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 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 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 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 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 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 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 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 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 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 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 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 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 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 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 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 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 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 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 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 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 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 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 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 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 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 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 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436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座 法定代表人:谢卫 联系电话:(0351)95573 传真:(021)38126020 网址:https://szzg.sxzq.com/ 2、代销机构: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方继东 客服电话:95573、0351-95573 网站:www.i618.com.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98号银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段颖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11街京东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文雯 客服电话:4000988511(个人业务)、4000888816(企业业务)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杨樾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雷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118号浦江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刘思源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客服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王彤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 089 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8)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19)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 层17号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CCDI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张美云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s://www.gwcaifu.com/ (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22)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刘鹏飞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2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https://www.icbc.com.cn (2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13311295863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2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2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靳倩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www.txfund.com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谢俊奇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2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左琴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召鹏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46号爱建金融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联系人:叶伟文 客服电话:021-6438266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www.ajwm.com.cn (3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3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娄海辉 客服电话:0755-22166054 网址:https://cor.etbank.com.cn/ (3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联系人:孟春霖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http://www.jshbank.com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胡芳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436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座 法定代表人:谢卫 联系电话:(0351)95573 传真:(021)38126020 网址:https://szzg.sxzq.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王孟萍 联系人:王孟萍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山西证券裕景30 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22年6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山西证券裕景 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23号) 注册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11月28日至 2022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 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2年12月21日生效。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73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5年2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即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30天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0天,则可以于开放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 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后的开放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 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开放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申请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元;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山证(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单笔的具体限额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申购费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3、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直销中心柜台转换的,转换交易限额参见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1、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M<100万元0.30%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100万元≤M<500万元0.15%500万元≤M按笔收取,1000元/笔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赎回费用由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3、转换费用(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连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00万元≤M<500万元 0.15% 500万元≤M</td>按笔收取,1000元/笔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3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30%)=49,850.45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850.45=149.55元 申购份额=49,850.45/1.0160=49,065.4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065.40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提交有效申购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提交有效赎回基金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的情形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能够被全部确认,则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 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 部确认,则应先将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予以确认后,将其未被确认的 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并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 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各类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管理风险、保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回购 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和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根据工业增加值、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结合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实施情况、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市场流动性情况,综合分析债券市场 的变动趋势。最终确定本基金在债券类资产中的投资比率,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 合。 2、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观 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观变量的 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组 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 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券投资收益。由于债 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管理策略为久期策 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率上行引起的价格损失越 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凸性分析, 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3、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了组合的整体久期后,组合将基于宏观经济研究和债券市场跟踪,结合 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和波动模拟模型,对未来的收益率曲线移动进行情景分析,从而 根据不同期限的收益率变动情况,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 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增强基金的收益。 4、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利用行业和公司的信用研究力量,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状况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 等变化,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分析及风险评估。在实际投资中,投资 人员还将结合个券流动性、到期收益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个券选择,以平衡信用债 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其中投资于 AA+信用等级的信用债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A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占 信用债资产的50-100%。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 用评级。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通过对证券行业分析、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等调 查研究,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 种风险。 6、回购策略 在本基金的日常投资中,还将充分利用组合的回购操作,在严格头寸管理的基 础上,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进行风险可控的回购策略。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投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 合投资收益。在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 的,转移信用衍生品所挂钩债券的信用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管理 人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 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 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 是通过债券资产的配置和个券的选择来增强债券投资的收益。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采用9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10%作为现金资产所 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投资组合报告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总资产的序号项目金额(元)比例(%)1权益投资--其中:股票--2基金投资--3固定收益投资765,582,406.7698.0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5,582,406.76 98.06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中:债券765,582,406.7698.06资产支持证券--4贵金属投资--5金融衍生品投资39,000.000.00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2,450,141.521.598其他资产2,691,323.610.349合计780,762,871.89100.00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交易。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交易。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交易。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其中:债券 765,582,406.76 98.0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39,000.00 0.00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450,141.52 1.59 8 其他资产 2,691,323.61 0.34 9 合计 780,762,871.89 100.0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例(%)1国家债券--2央行票据--3金融债券30,326,934.435.1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0,326,934.435.144企业债券394,791,801.5366.915企业短期融资券80,862,645.9013.706中期票据259,601,024.9044.007可转债(可交换债)--8同业存单--9其他--10合计765,582,406.76129.75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序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净值比例号(%)124030124进出01300,00030,326,934.435.1420庐江城投MTN2102000016200,00020,665,252.463.5000121扬子江投MTN3102102143200,00020,627,398.913.5000222淮南产业MTN4102280005200,00020,525,803.283.48001A518424222东津02200,00020,439,388.493.46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贵金属。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326,934.43 5.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326,934.43 5.14 4 企业债券 394,791,801.53 66.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862,645.90 13.70 6 中期票据 259,601,024.90 44.0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5,582,406.76 129.75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40301 24进出01 300,000 30,326,934.43 5.14 2 102000016 20庐江城投MTN001 200,000 20,665,252.46 3.50 3 102102143 21扬子江投MTN002 200,000 20,627,398.91 3.50 4 102280005 22淮南产业MTN001A 200,000 20,525,803.28 3.48 5 184242 22东津02 200,000 20,439,388.49 3.46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1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政策。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政策。11.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2.1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12.2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票,没有出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金额(元)1存出保证金19,255.25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股利-4应收利息-5应收申购款2,672,068.366其他应收款-7其他-8合计2,691,323.61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255.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72,068.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691,323.61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2月21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一、基金净值表现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A业绩比较净值增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②-④率①率标准差准差②率③④3.88%0.02%4.44%0.04%-0.55%-0.02%2023.01.01-2023.12.311.59%0.01%3.46%0.06%-1.86%-0.05%2024.01.01-2024.6.305.17%0.02%8.34%0.04%-3.17%-0.0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2022.12.21-2024.06.30)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发起式C业绩比较净值增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②-④率①率标准差准差②率③④3.66%0.02%4.44%0.04%-0.77%-0.02%2023.01.01-2023.12.312024.01.01-2021.50%0.01%3.46%0.06%-1.96%-0.04%4.6.30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3.88% 0.02% 4.44% 0.04% -0.55% -0.02% 2024.01.01-2024.6.30 1.59% 0.01% 3.46% 0.06% -1.86%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2022.12.21-2024.06.30) 5.17% 0.02% 8.34% 0.04% -3.17% -0.02%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01.01-2023.12.31 3.66% 0.02% 4.44% 0.04% -0.77% -0.02% 2024.01.01-2024.6.30 1.50% 0.01% 3.46% 0.06% -1.96% -0.04%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4.85%0.02%8.34%0.04%-3.49%-0.02%日至今(2022.12.21-2024.06.30)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0%+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2年12月21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已满一年;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今(2022.12.21-2024.06.30) 4.85% 0.02% 8.34% 0.04% -3.49% -0.02%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 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 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 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 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登记 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 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 期限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和认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 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基金年度报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公告中及时披 露投资该类债券的情况。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 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四)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登记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 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 的M标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 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 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 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 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 数计提。 2、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3、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及时向侧袋账户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 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 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 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 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 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 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 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 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 情况。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较 高的债券品种,但无法完全排除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 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信用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违 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到利 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 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 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 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5、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 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 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将其以合理价格变 现的风险。偿付风险是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 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情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出现一定的偏差,从 而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 经营情况或利率环境出现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7、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 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30天内不得赎回 或转换转出。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30天内无法赎 回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1、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八、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 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 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书面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 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 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 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 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 期限计算;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证费和认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基金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 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 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各类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 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436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座 法定代表人:谢卫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各类债 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 ②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 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 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 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2)中的第2)、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托管人按照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 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投资银行存款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 偿。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发起资金 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经纪商开立 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 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具体根据 签署的《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开立和管理。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 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服务。本 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 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投资者 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 季、半年、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 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 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 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内 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三)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公司网址:https://szzg.sxzq.com/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的公募基金业务网站(https://szzg.sxzq.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公开披露。序号公告事项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12024-08-28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源证券股份有2限公司承接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中国证监会指定2024-07-20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32024-07-18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中国证监会指定42024-07-02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中国证监会指定52024-06-26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62024-06-06券投资基金2024年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72024-04-19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中国证监会指定82024-04-02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92024-03-28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102024-01-22中国证监会指定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爱建基金销中国证监会指定112024-01-19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正达广基中国证监会指定122024-01-09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大智慧中国证监会指定132023-12-19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中国证监会指定142023-12-18富投资管理为代销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8-28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代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20 3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18 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7-02 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26 6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资料概要更新A类份额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6-06 7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4-19 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4-02 9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3-28 10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22 1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19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09 1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19 1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18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中国证监会指定152023-11-29加晋商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中国证监会指定162023-10-25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19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2023-10-13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提示性公告报刊及网站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中国证监会指定202023-09-05金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报刊及网站 1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商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1-29 16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25 19 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13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05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公募基金业 务网(https://szzg.sxzq.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及变更注册的文件; 2、《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山证资管裕景3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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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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