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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深证成长40ETF联接C(01925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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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38438 | ||||||||
基金代码 | 019254 | ||||||||
公告日期 | 2025-03-01 | ||||||||
编号 | 9 | ||||||||
标题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2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条款以及其他必要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以下2只产品: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基金成立日 基金托管人 159906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12-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90012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0-12-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修订事项公告如下: 1、将上述2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有关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规定予以删除,对上述2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表),并根据部分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5年3月3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 基金名称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十四、基金的投资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的投资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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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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