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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逆向策略混合C(0136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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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35163 | ||||||||
基金代码 | 013638 | ||||||||
公告日期 | 2025-02-28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1号) | ||||||||
信息全文 |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重要提示 华安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5日证监许可[2012]703号文核准。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自2012年8月16日生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2015年8月6日起,华安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安 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对应基金简称更名为“华安逆向策略混 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5年2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6 六、基金的募集................................................................................................7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7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74 九、基金的投资................................................................................................86 十、基金的业绩..............................................................................................102 十一、基金的财产..........................................................................................10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10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16 十七、风险揭示..............................................................................................12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2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14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42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57 一、绪言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逆向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 楼2118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胡光先生,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 务所律师。曾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现任上 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兼职研 究员,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30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4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电 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建军先生,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上海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制造业研究部部门主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团队负责人。2016年3月加入华安基金,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2018 年3月起,担任华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研究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研究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价 值驱动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起,同时担 任华安远见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崔莹先生,自2015年6月18日至2022年1月26日担任华安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陆从珍女士2012年8月16日至2015年6月18日担任华安逆向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任首席指数投资官、总经理助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 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40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4.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3%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 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 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 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 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 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 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 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 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 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 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 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 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 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 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 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 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 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 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 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 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 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 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 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 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 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 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 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2、代销机构 代销华安逆向策略混合A(基金代码:040035)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688号 联系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4)名称: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客服热线: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5)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6)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联系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7)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联系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8)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9)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10)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联系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联系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5)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17)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联系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9)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联系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0)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联系电话: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联系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2)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联系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3)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4)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联系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5)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联系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联系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7)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联系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名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联系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9)名称: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号 联系电话:96528 网址:www.bojx.com (30)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 联系电话:400-83-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1)名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联系电话:956020 网址:www.csrcbank.com (32)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联系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3)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34)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联系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35)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联系电话:0731-96511 网址:www.bankofchangsha.com (36)名称: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联系电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n (37)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联系电话:95097 网址:www.zzbank.cn (38)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联系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9)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联系电话:0756-96588 网址:www.crbank.com.cn (40)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联系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41)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3楼,25 楼,26楼,27楼,28楼,37楼,38楼 联系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cn (42)名称: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联系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3)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44)名称: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联系电话:96138 网址:www.nanhaibank.com (45)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 层、12层 联系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6)名称:物产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2号楼901-910室 联系电话:400-8810-999 网址:www.zdqh.com (47)名称: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联系电话:95531 网址:www.qh168.com.cn (48)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266号 联系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49)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联系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0)名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10号国际银行大厦1-6层 联系电话:400-1623-623 网址:www.xib.com.cn (51)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联系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52)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联系电话:95337 网址:www.shengjingbank.com.cn (53)名称: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96655 网址:bgzchina.com (54)名称: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 九层(不含六层A座) 联系电话:95327 网址:www.ncbchina.cn (55)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7)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电话:86-0519-81595100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5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电话:86-755-83236188,86-755-83007058 网址:www.ydsc.com.cn (60)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61)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 综合楼 联系电话:86-10-83270996,86-471-4962367 网址:www.cnht.com.cn (62)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联系电话:010-85556017 网址:www.hrsec.com.cn (6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网址:www.gszq.com (64)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86-21-80508866 网址:www.mszq.com (65)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网址:www.hx168.com.cn (66)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86-551-62207323,86-551-62207968 网址:www.gyzq.com.cn (67)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68)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网址:www.ewww.com.cn (6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70)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71)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联系电话:86-27-87618867 网址:http://www.tfzq.com (7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网址:www.sxzq.com (73)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 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联系电话:86-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74)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联系电话:86-10-66555171 网址:http://www.dxzq.net (7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6)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7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8)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79)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80)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网址:www.htsc.com.cn (8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8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网址:www.cindasc.com (8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85)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8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联系电话:0731-85832367 网址:www.foundersc.com (87)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联系电话:86-10-84976608 网址:www.sczq.com.cn (88)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89)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90)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91)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92)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9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9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9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电话:86-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96)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97)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联系电话:0574-89265162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98)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联系电话:86-28-86199815,86-4008366366,86-28-86199665 网址:www.hxzq.cn (99)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10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网址:www.shzq.com (101)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联系电话:86-21-54967382 网址:www.cfsc.com.cn (102)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网址:www.cctgsc.com.cn (103)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联系电话:86-871-68898121 网址:www.tpyzq.com (104)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联系电话:486-4007121212,86-351-5257877 网址:www.dtsbc.com.cn (105)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10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108)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109)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11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11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电话:86-571-87901964 网址:www.stocke.com.cn (11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113)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14)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115)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联系电话:86-471-6292465,86-10-83991888,86-10-83991868 网址:www.grzq.com (116)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联系电话:86-20-81008826 网址:www.ykzq.com (117)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联系电话:86-10-59562582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18)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联系电话:86-451-82269280*510,86-4006668822,86-451-82337289 网址:www.jhzq.com.cn (119)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12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21)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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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96)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1501-1502室 客服热线: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97)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9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ijijin.cn (20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代销华安逆向策略混合C(基金代码:013638) (1)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联系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联系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系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联系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8)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电话:95511转3 网址:bank.pingan.com (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联系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联系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联系电话: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2)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联系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3)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联系电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4)名称: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联系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15)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联系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6)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17)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96198;4008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9)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电话:86-0519-81595100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21)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联系电话:86-755-83236188,86-755-83007058 网址:www.ydsc.com.cn (22)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2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联系电话:86-791-88250788,86-791-86288130,86-791-88250701 网址:www.gszq.com (24)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电话:86-28-86150207 网址:www.hx168.com.cn (25)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电话:86-551-62207323,86-551-62207968 网址:www.gyzq.com.cn (2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2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电话:86-22-23839177 网址:www.ewww.com.cn (28)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2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3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系电话:86-351-8686668,86-351-8686905 网址:www.sxzq.com (31)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联系电话:86-755-2383886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3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电话:86-512-62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4)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35)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36)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网址:www.htsc.com.cn (3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3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39)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4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联系电话:86-931-4890668 网址:www.hlzq.com (41)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联系电话:0731-85832367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43)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44)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4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47)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联系电话:86-25-58519900 网址:www.njzq.com.cn (48)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49)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网址:www.shzq.com (5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5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联系电话:086-510-82833209 网址:www.glsc.com.cn (53)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54)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联系电话:029-88365835 网址:https://www.kysec.cn (5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56)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电话:86-571-87901964 网址:www.stocke.com.cn (57)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8)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联系电话:86-471-6292465,86-10-83991888,86-10-83991868 网址:www.grzq.com (59)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 座)26层 联系电话:86-731-84403396 网址:86-731-84403360,86-731-89955783 (6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61)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网址:www.sd.citics.com (62)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联系电话:86-21-20321056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联系电话:86-10-68085359 网址:www.gwgsc.com (64)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 栋23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网址:www.zszq.com (65)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联系电话:86-10-57672000 网址:www.jzsec.com (6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86-10-56052830 网址:www.csc108.com (67)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联系电话:86-755-83706665 网址:www.ytzq.com (6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联系电话:86-755-23375559 网址:www.wkzq.com.cn (69)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联系电话:86-891-6526117,86-21-23586688 网址:www.18.cn (70)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联系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1)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72)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86-10-83321376 网址:www.essence.com.cn (7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联系电话:86-23-63786433 网址:hwww.swsc.com.cn (7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75)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层101内3层09A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7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联系方式:010-58732782 网址:www.licaimofang.cn (7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联系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8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客服热线: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1)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82)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8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funds.hexun.com (84)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8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客服热线:400-888-0800转3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 208-36室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8)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89)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联系电话:021-53398816 网址:www.luxxfund.com (90)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1)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客服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9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联系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goutong.com/ (93)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6、128号7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6层)03室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94)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 1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客服热线:4008201515 网址: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95)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联系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9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联系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97)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服热线: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9)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0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1)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客服热线: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02)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客服热线: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3)名称:上海鉅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客服热线:021-52265861 网址:www.jp-fund.com (10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5)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0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联系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8)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客服热线: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109)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10)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客服热线: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1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站:danjuanfunds.com (112)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3)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4)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ijijin.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716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首席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汪芳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冯适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5月25日证监许可 【2012】703号文批准。 本基金自2012年7月1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2年8月14日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2,305,855.89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6,774.35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8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44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32,305,855.89份基 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06,774.35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32,412,630.24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11,536.10(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8%。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8月1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APP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 机构”中“(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1元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 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C类份额申购费率 0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C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持有时间(天)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注: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单笔 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49,260,098.5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49,260,098.52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8,522.17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45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2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 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亏损等任何损失。若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估值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 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逆向投资策略基于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假说,即市场有效性不成立。中国股 票市场发展历史较短、投资者结构不均衡等特征使A股市场呈现出了诸多非有 效特征,投资者情绪等非基本面特征严重影响了市场走势和股价表现。本基金 将采用逆向投资的思维把握市场走势,挖掘估值洼地。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宏 观经济、国家政策、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 究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 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 具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1)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 化情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企业利润增 长率、CPI/PPI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2)价值因素:对价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不 仅对国内市场整体的P/E、P/B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的 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3)国家政策因素: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 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4)市场情绪因素:通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 况,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分析指标、公募基金平均仓位、资金流向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基于投资者情绪的逆向择时 本基金认为当股市接近波峰和波谷时,大多数投资者对市场走势的看法趋 同并且会出现集体误判。因此,本基金将努力确认大多数投资者的心理,然后 进行反向操作,通过公开市场信息观察国内股票型投资基金现金占投资组合的 比例,一旦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例明显超过上季度现金平均比例, 本基金就倾向于增加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当本季度股票型基金的平均现金比 例明显低于上季度现金平均比例,本基金就倾向于降低下季度股票资产比例。 (2)基于估值回复的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 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评估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 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 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A股市场的历史显现出了低估值效应的存在,因此 追求长期轮动效果,选择绝对估值或者相对估值较低的行业进行超配将是本基 金的主要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经理充分利用华安自主开发的各类股票估价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 的分析结果,考察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综合判断行业内股票 的内在价值。如果行业内股票的市场价格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或 潜在价值,则视为价值低估,重点关注。 (3)基于逆向思维的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特别强调基于逆向投资理念, 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 票。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三类存在逆向投资机会的股票,包括:处于并购重组事 件但市场存在分歧的股票;由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市场过度反映的股票;存在 业绩改善潜力但尚未被市场发掘的股票等。 本基金将依托公司的研究平台,综合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 合的研究方法,对拟投资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 地位等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 长潜力,并结合股价因素寻找投资时机。同时,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 (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 贴现(DCF)等指标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行估 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 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 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 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 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 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 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 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 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 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 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此外,利用金 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 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 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 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 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 进行投资。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 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 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它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 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 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 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 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变化的环境、微观企业运行的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 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 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 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被动投资部金融工程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 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 研究发展部策略小组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及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 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告并形成投资决策建议,审议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 的具体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和市场判断,从核心 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 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数量、时机,其中超权限投资安排等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 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 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行业配置、 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发组合绩效归因 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绩效分解,归因 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 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 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合规监控,合规监察稽核部依据证券 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 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除上述第(10)、(19)、(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1 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14,176,548.13 75.46 其中:股票 2,514,176,548.13 75.4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962,257.53 1.50 其中:债券 49,962,257.53 1.5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0,009,960.52 4.5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16,313,216.43 18.50 8 其他资产 1,437,378.26 0.04 9 合计 3,331,899,360.8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2,568,229.00 5.60 C 制造业 1,691,164,792.86 51.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115,156,293.90 3.53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7,890,090.45 2.3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82,233,874.34 8.66 J 金融业 132,214,485.90 4.0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86,636.00 0.49 M</td>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7,252.44 0.00 N</td>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748.2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733,145.00 0.51 S 综合 - - 合计 2,514,176,548.13 77.1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256 寒武纪 257,491 169,429,078.00 5.20 2 601088 中国神华 3,819,600 166,076,208.00 5.09 3 002463 沪电股份 3,831,231 151,908,309.15 4.66 4 601615 明阳智能 7,927,100 99,960,731.00 3.07 5 600887 伊利股份 3,296,195 99,479,165.10 3.05 6 603606 东方电缆 1,873,000 98,426,150.00 3.02 7 600900 长江电力 2,762,500 81,631,875.00 2.50 8 000333 美的集团 1,017,500 76,536,350.00 2.35 9 601058 赛轮轮胎 5,141,300 73,674,829.00 2.26 10 601567 三星医疗 2,320,600 71,381,656.00 2.1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962,257.53 1.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62,257.53 1.5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72480020 24中华财险资本补充债 500,000 49,962,257.53 1.5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91,196.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46,181.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37,378.2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 时间2024年6月30日)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2-12-31 0.10% 0.32% 6.31% 1.05% -6.21% -0.73% 2013-1-1至2013-12-31 35.51% 1.28% -7.65% 1.12% 43.16% 0.16% 2014-1-1至2014-12-31 41.68% 1.04% 51.66% 0.97% -9.98% 0.07% 2015-1-1至2015-12-31 104.51% 2.67% 5.37% 1.99% 99.14% 0.68% 2016-1-1至2016-12-31 -4.37% 1.74% -9.38% 1.12% 5.01% 0.62% 2017-1-1至2017-12-31 1.10% 0.85% 16.57% 0.51% -15.47% 0.34% 2018-1-1至2018-12-31 -23.21% 1.29% -19.01% 1.07% -4.20% 0.22% 2019-1-1至2019-12-31 65.53% 1.31% 29.08% 0.99% 36.45% 0.32% 2020-1-1至2020-12-31 81.00% 1.50% 21.74% 1.14% 59.26% 0.36% 2021-1-1至2021-12-31 26.50% 1.46% -3.70% 0.94% 30.20% 0.52% 2022-1-1至2022-12-31 -23.30% 1.46% -17.27% 1.02% -6.03% 0.44% 自2023-1-1至2023-12-31 -14.39% 1.06% -8.77% 0.67% -5.62% 0.39% 自2024-1-1至2024-6-30 7.84% 1.07% 1.16% 0.71% 6.68% 0.36%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10-18(新增C类份额)至2021-12-31 4.85% 1.13% 1.38% 0.61% 3.47% 0.52% 2022-1-1至2022-12-31 -23.76% 1.46% -17.27% 1.02% -6.49% 0.44% 自2023-1-1至2023-12-31 -14.89% 1.06% -8.77% 0.67% -6.12% 0.39% 自2024-1-1至2024-6-30 7.53% 1.06% 1.16% 0.71% 6.37% 0.35% 注: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新增C类基金份 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 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 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 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 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 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 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 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 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 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 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 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 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 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 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 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 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做好了相应的安排,并将 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应对措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5%-4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 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对赎回比 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先行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中第(六)条第2款的相关约定。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六) 条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例, 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 上涨时也不能保证 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主要采用逆向投资策略,其投资思路依然是价值投资理念。本基金 将逆向投资策略贯彻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中,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 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较大的不确 定性,利润变化程度较大,投资结果有可能与投资预期有较大差异。因此,本 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五)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 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 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 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对有纸质版对账单需求的客户可提供账单邮寄服务;每月向定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电话咨询服务 客服热线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服热线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 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 服电子邮箱、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将在收到投 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及理由。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 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service@huaan.com.cn 服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2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4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6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8 7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8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键邦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9 9 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7-24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国科天成)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15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富特科技)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29 12 华安逆向策略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0 1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2 16 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9-18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托普云农)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0-11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0-28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3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09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13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22 务的公告 2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中力股份)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18 23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26 24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2-26 2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兴福电子)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16 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22 27 华安逆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5-0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同一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 2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389 联系人:姚佳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m.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5%-40%; n.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o.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q.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r.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s.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t.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基金托管人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托管于基金托 管人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u.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v.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w.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x.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 户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款第j、s、u、v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二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表,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半 月内完成年度报表,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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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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