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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发起式C(02356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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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32238 | ||||||||
基金代码 | 023567 | ||||||||
公告日期 | 2025-02-26 | ||||||||
编号 | 3 | ||||||||
标题 |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5 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3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 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 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此外,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 执行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保证金管理风险、执行风 险、基差风险、CTD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展期风险、杠杆风险 等。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 业务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 或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 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 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5 第二部分 释 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1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 言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高端装备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3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 3 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6、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7、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8、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万硕大厦A栋25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左畅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薪酬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委员。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现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衍生产品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中心总经理助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 托资产管理部研究员,长沙市第九中学数学组教师等职。 张騄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基金总经理,兼任德邦创 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曾于宁 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神林乡中学担任支教教师;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担任制造业研究部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所电子 行业首席分析师;知合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研一中心投资总经理;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总裁助理兼产研中心总 经理。 朱瑾女士,董事,国籍中国,国际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现任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董事会秘书,兼任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德邦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星盛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 高级总裁助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张扬支行副行长、金陵 支行、古北支行行长,振华重工历任党总支青年委员和公司团支部书记等职。 唐建龙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法学学士。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此外,兼任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德邦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上海申花 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国内法律 事务部总经理、集团总法律顾问(国内),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 李永良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部副总经理。曾任浙江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中心行业研 究员、行业研究团队负责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高级研 究员、行业公司部副经理、行业公司部经理、副所长等职,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战略发展部经理;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复旦 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平安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此外,兼任教育部全国高校经济学教指委副主任、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复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暨社科与管理学部主任、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新开发银行 (金砖银行 )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广东省 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委员等。 芮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香港籍,博士。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 会计学教授和鹏瑞金融学教席教授。曾任香港中文大学历任公司高级会计专业硕 士( EMPACC)项目主任、公司会计专业硕士( MACC)项目主任、公司治理研究 中心副主任、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金融中 心副主任。 王宇伟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党委副书记、 南京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南加州大学访问学者。此外,兼任江 苏省市场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江苏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南京大学校友基金会 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军先生,监事会主席,国籍中国,硕士学历。现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任中州期货有限公司监事,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曾先后担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拟任 证券财务部总经理。 王桦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会计师。现任浙 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技术员,浙江省农 信联社科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主管,经营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 袁之渿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权益研究总监,权益研究部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研究总 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有限公司药物化学部高级研究员,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新药研发 服务部高级研究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 梁匀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品牌营销部总经理,公募REITs 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经理,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合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机构业务与管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理部执行董事、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海外与组合投资部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华宝信托公司信托基金经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具有 20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洪双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CIO)、董事会秘书,兼任德邦创新资 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江苏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衍生产品部投资经理、 副总经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 部联席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徐晓红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上海市嘉定区人 民检察院历任批捕科、反贪污贿赂局科员;上海市嘉定区经委金融监管与服务科 科员;上海证监局历任上市公司监管处、法制处、投资者保护工作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易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秘;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合规法律部华东区域合规专员;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期间兼任联络 监管组办公室主任。 张瑾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人力资源官(CHO)、战略产品部总经理、 人力效能部总经理,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大瀚 咨询金融猎头顾问、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阳先生,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仪器仪表工程专业,从业6年。2018年5月 至2021年6月加入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管理培训生、研究所分析员、研 究所研究经理、产研中心研究经理。2021年6月加入德邦基金,现任德邦稳盈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5、公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騄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汪晖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黎莹女士,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基础医学专业,从业14年。曾任群益证券 (医药行业)研究员。2014年4月加入德邦基金,现担任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袁之渿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现任公司权益研究总监,权益研究部总 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权益投资部研究总 监,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业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有限公司药物化学部高级研究员,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国内新药研发 服务部高级研究员,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 雷涛先生,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从业9年。 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安证券研究员,德邦证券高级研究总监。2021年 6月加入德邦基金,现担任德邦半导体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福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告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 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 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旭东 联系电话:0512-69866698 2、主要人员情况 苏州银行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25名,其中高级管理人员3名,均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符合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法定条件。部门运营人员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基金清算、 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超过10人,其中, 核算、监督等核心岗位人员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苏州银行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45号),核准苏州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22年11月底获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可正式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苏州银行拥有较为严密科学的风控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能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责,为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 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制订全面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 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行业成熟经验和自身实际情况,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重大可疑情况报告操作规程》、《苏州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信息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保密管理办 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管理办法》等基础制度,以及《苏州银行资产托管账户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管理办法》、 《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规程,覆盖了苏州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托管财 产保管服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明确了从事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相关岗位人 员的行为规范、基本职责、操作要求,确保托管财产项下现金资产、证券资产、 实物资产等各类托管财产保管工作的合规、有序开展。 2、建立了多层次的内部控制机制 董事会是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授权开展基金 托管业务。高级管理层为基金托管业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董事会决议落实 基金托管业务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托管业务的发展目标、经营 模式、部门设置及职责,审定基金托管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资产托管部独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为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的全面负责人。资产托管部内设内控稽核中心,配备专职内控稽核人员,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内部控制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并直接向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汇报内控工作情况。全体员工是内部控制的执行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各 自职责范围内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苏州银行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践行标准化要求。在建立健全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保持高度关注,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总行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风险管理部负责按照监管要求指导基金托管业务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科技信息 风险等各类风险工作的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风险指标的制定、以及监测和评估基 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所涉及各业务 环节的相关制度、流程及托管协议进行合规审查,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评价。苏州银行制定了《苏州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稽核监控管理办法》,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监督其执行有效,揭示、 控制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维护基金财产安全和有效经营。 3、建立了严格的内部隔离墙机制 基金托管业务与苏州银行现有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等现有其他 业务保持独立。资产托管部作为苏州银行新设立的总行一级部门,专门负责独立 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活动,在经营场所、岗位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 面,实现严格分开、独立运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通过监控系统指标设置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事后监督,通过 审核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对管理人的事中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人:姜梦思 公司总机:021-26010999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dbfund.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 栋 25 楼 法定代表人:左畅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吴培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蔺育化、张亚旎 业务联系人:张亚旎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5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305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 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期间份额不能 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 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 常应在申请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日)(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 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注:M 为认购金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 费率为1.2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0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以上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 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在募集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销。 6、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下同),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常情况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 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 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 形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 5 万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 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当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客户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 3、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A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类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 25%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1 个月指 30 日)。 对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N)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0% N≥6个月 0 注:6 个月指 180 日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N)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N)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6个月 0.50% N≥6个月 0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N)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则可得到 97,066.18 份 A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假 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 元,可得到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 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 人民币元,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为 120 日,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 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51.25=10,198.75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20 日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元,则其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98.75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250=10,250.00 元 赎回费用=10,2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00-0.00=10,25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2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日申购金额限制、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 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的资产,在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 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经济周期、行业特征与公司价值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信 息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将积极配置于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股票类资产,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 置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 关的优质企业,聚焦市场风向和企业成长性,自下而上优选高质量高成长个股, 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1)高端装备主题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高端装备指生产制造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装备的行业以及 围绕上述行业提供原材料、服务和产品的行业。高端装备是国家制造强国发展战 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未来新兴产业方向。本基金旨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装 备制造业升级的过程中寻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端装备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界定的高端装备产业包括高端装备产业全产业链,应当具有高成长性、 高盈利性和高壁垒性的基本特征。具体地说,本基金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囊 括:①具有先进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高端制造重点方向的领域,包括航空航天装 备工业、卫星产业、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信息电子设备 工业,通讯设备、计算机,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②技术附加值高、代表 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制造业领域、以及具备先进制造能力的企业,包括新材料、新 能源设备、计算机、电子元器件,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③与传统制造业 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升级以及进口替代相关的领域,包括汽车制造、通用 机械、电力设备、交运设备,同时涉及其产业链的上下游。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高端装备主题相关产业 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端 装备主题的界定进行调整。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 定性分析、定量筛选,挑选出成长性高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在定性研究方面,本基金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A. 成长性: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对上市公司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强调企 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行业地位、 用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等因素等方面进行研判。 B.公司治理: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 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2)在定量研究方面,本基金基于公司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价值,选 择财务和资产状况良好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 A.成长性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净利润 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B.盈利能力指标:包括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回报 率、企业净利润率等; C.现金流指标:包括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购销比率、营业现金回笼率 等; D.偿债能力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E.营运能力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 资产周转率等; F.估值指标:包括现金流折现(DCF)、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 比率(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市销率(PS)等。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除按照上述股票的投资策略外,还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跨市 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考虑组合中港 股通的配置比例,精选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具备 稀缺性或者具有成长性的优质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 向和长期利率的发展趋势,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同时根据宏观经 济、货币政策和流动性等情况的变化,调整组合利率债和信用债的投资比例、组 合的久期等,以争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 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 基础股票基本面趋势和估值来判断其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 性强的品种。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 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股票期权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 本市场因素等的研究,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估值合 理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对应资产池的资产特征,来估计资产违约风险 和提前偿付风险,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 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支付,并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同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的风险,以争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7、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融资发掘可能的增值机会。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 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 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 融资比例。 8、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在 进行信用衍生品投资时,同时投资其挂钩的信用债券,通过信用衍生品将其挂钩 的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转移。收益率方面,将通过分析信用衍生品和挂钩债 券的合成收益率,选择具备一定信用利差的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进行投资, 并确定信用衍生品及其挂钩债券的投资金额与期限。本基金仅投资于符合证券交 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的信用衍生工具。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当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当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当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 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收益率×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5% 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市公司中,选取通信 设备、电力设备、机械制造、航空航天与国防、电子、半导体、乘用车及零部件 等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作为样本,以反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样本,以反映港股 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能够全面地反映 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综合考虑了上述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 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理论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需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信用衍 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 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后,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且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债券,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后,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8、外汇汇率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与港币即期汇率的中间价为准。 9、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A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 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 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 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信用衍生品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 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 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 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可出 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用划付,如选择自 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 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也可出具自动付费授权函授权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函具体约定进行费 用划付,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 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发起资金提供方 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基金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 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仍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 提。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 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和流动性不均匀等原因可能会造成 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请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范围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股票、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 具,该类资产总体上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2)投资限制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 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部分,可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施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 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 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 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 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6)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四、特定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它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 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投资限制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 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 限制因素可能对本基金买入交易、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汇率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 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 (3)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 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出现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 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 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 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不得通 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 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 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 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 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融资业务风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融资业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务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融资业务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基金资产面临一定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 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 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 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 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 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 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 值效果。 5)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 险。 6)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 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 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7)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3)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 风险指当期权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 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 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6、信用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投资信用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难以以合理价格进行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在信用衍生品的存续期内,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环境及变 化,创设机构可能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偏差,从而 影响信用衍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债券主体经营情况或利率环 境变化引起信用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4)本基金采用信用衍生品对冲信用债的信用风险,当信用债出现违约时, 存在信用衍生品卖方无力或拒绝履行信用保护承诺的风险。 7、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左畅 设立日期: 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9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2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10]44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54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6672.4356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高端装备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3)当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4)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时,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当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当本基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 责任及损失,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 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 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变更规定的,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执行。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1、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及依 据本协议扣划的托管费等费用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及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 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开 设并管理的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可 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在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 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邮件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验资机构,用以完成验资及对应 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即基金托管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2、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专户 不得用于存取现金或开立网银转账等功能。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第三方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 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2、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3、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件上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 细则。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 中涉及基金托管人履职的具体事项,如预留印鉴加盖、存款证实书交接保管等内 容进行沟通确认。 5、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6、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基 金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且签订方有基金托管人参与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上 述重大合同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差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 表加盖公章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需应基金管理人要求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 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 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作为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登录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查询或订阅账单,本公司可以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订阅申请提供基金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 服电话 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或 021-36034888,公司将按流程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寄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服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周一到周五 8:30-11:30 — 13:00-17:00 (法定节 假日除外)的时间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 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电话留言: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直销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直销业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 卡种的网上直销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 198 号万硕大厦 A栋 25 楼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customer@dbfund.com.cn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 件 二、《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德邦高端装备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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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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