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发起式A(022492)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4329668 | ||||||||
基金代码 | 022492 | ||||||||
公告日期 | 2025-02-22 | ||||||||
编号 | 1 | ||||||||
标题 | 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目录 目录................................................................................................................................1 重要提示........................................................................................................................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7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1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15 四、清算与交割..........................................................................................................19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20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21 重要提示 1、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41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 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 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 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自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通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8、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 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 照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9、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10、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机构 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11、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基金份额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 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金元顺安鑫怡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同时发 布在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 售的相关事宜,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或021-61601898)咨询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系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政策、经济周期、利率等因素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 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技术风险;其他风险等。 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有:(1)本基金股票资产仓位偏高而面临的资产配置 风险;(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3)国债期货投资风险;(4)股票期权投资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6)存托凭证投资风险;(7)科创板投资风险; (8)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面临基金合同强 制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22492,基金简称: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发起式A) (基金代码:022493,基金简称:金元顺安鑫怡混合发起式C)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1、直销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代销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用及计算公式 1、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基 金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6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 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00)/1.00=49,412.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5.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00)/1.00=50,005.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本金认购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05.00份C类基 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数额约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机构投资 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首次认购的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版)》; (2)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3)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4)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5)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传真交易); (6)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及签名; (7)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正反面)。 ?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公证处的公证书、授 权委托书(仅适用于代办情况)。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 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 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中心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405344 开户银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901452965446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 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 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不成立。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易的 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1、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元。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版)》; (2)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4)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 报表》复印件; (8)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签字的基金业 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9)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传真交易);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经办人和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 反面)及签名; (13)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书。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 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 户名一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 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中心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405344 开户银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901452965446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金元顺安直销中心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 途栏内容; 3)为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客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 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4)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6、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7、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已开户并签署传真协议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传真交 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1、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折算为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 含认购费)及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 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 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自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于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如果《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或021-61601898 联系人:孙筱君 传真:021-68882865 (2)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仅限个人投资者) 网址:www.jysa99.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1ifund.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负责人:王善良 联系电话:021-58785888 传真:021-58786866 联系人:邓炜 经办律师:邓炜、胡若瑾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施嘉文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发行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