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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联接C(020116)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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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26001 | ||||||||
基金代码 | 020116 | ||||||||
公告日期 | 2025-02-19 | ||||||||
编号 | 6 | ||||||||
标题 |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C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信息全文 |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C份额)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2月17日 送出日期:2025年2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联接基金代码020115 下属基金简称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联接下属基金代码020116 C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03-19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不适用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开放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24-03-19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施红俊 证券从业日期2005-03-01 其他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项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阅读本公司《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 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投资范围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本基金产品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目标ETF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衍生品投资策略、其他投 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以 风险收益特征 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能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需承担汇率风险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费用类型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期限(N) N<7天1.50%- 赎回费 N≥7天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收取方 管理费0.50%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0.10%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0.40%销售机构 审计费用8,000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规定披露报刊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 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等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注:截至本文件编制日,本基金尚未披露年度报告。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1)联接基金的特殊风险,具体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2)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具体包括:指数化 投资相关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风险、标的指数变更风险)、基金跟踪偏离与跟踪误差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 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 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5)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 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6)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 存在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7)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如果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 基金净值的波动性。(8)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资 风险、提前了结融资交易风险、担保物追加及强制平仓风险、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9)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因此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及其他风险。(10)基金清盘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 售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 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与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具体内容详见《基金合同》。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客服电话400-968-66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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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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