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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债券发起(FOF)D(02259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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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22945 | ||||||||
基金代码 | 022595 | ||||||||
公告日期 | 2025-02-13 | ||||||||
编号 | 2 | ||||||||
标题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 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债券发起(FOF) 基金主代码 02259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1月2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合同》、《金鹰稳利配置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2月19日 赎回起始日 2027年1月19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年2月19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债券发起(FOF)A 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债券发起(FOF)D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2594 02259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金鹰安荣配置两年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对 于持有未满两年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两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之后开始办理赎回确认。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 份额的赎回确认。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赎回申请起始日为2027年1月19日。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 额为1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基金时,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 制。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4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D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2000万 2.00% M≥2000万 5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 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投资的基金 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 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7)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 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正常交易的情形。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11)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 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 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1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赎回份额的,单笔最低 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 需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 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 制。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持有未满两年的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持有满两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本基金资产净值。 (5)由于本基金持有的相当比例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其他可能对本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10)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6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6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销售机构 6.1.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6.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6.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7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3日内(T日为 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135-888)了解基金申购、 赎回、定投、转托管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efund.com.cn) 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不代表对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基金定投 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 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 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 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 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投资者购入基金时,投资者应确认已知悉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 除外。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 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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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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