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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A500ETF(56075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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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14149 | ||||||||
基金代码 | 560750 | ||||||||
公告日期 | 2025-01-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
信息全文 | 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5年2月7日 公告日期: 2025年1月27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发布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被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简称:申万菱信中证A500ETF 6、基金场内简称 场内简称:A500申万 扩位简称:A500ETF申万菱信 7、基金代码:560750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23日)基金份额总额: 474,554,750.00份。 9、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 0.9999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74,554,750.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7日 13、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17、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 1758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其中,网上现金 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1月6 日至2025年1月17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6、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会员单位 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74,548,000.00元,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25年1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 专户。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为18,009.63元,其中通过管 理人进行的网下现金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6,750.10元,折算 为基金份额6,750.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余利息记入基金财产。 10、本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1月2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1月2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74,554,75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2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7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场内简称:A500申万 扩位简称:A500ETF申万菱信 5、基金代码:560750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474,554,75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137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151,276.6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235,578,75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9.64%;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238,976,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0.3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3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比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正和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45,000,000.00 9.4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00.00 9.48%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03,000.00 6.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0,000,000.00 6.32%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0,001,000.00 4.2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11% 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189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航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000,000.00 2.1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11% 郭小珏 10,000,000.00 2.11%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1.6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310000MA1FL0B90E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包括销售其本身发起设立的基金) 股权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 式会社持有33%的股权 2、内部组织结构 3、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215名员工,硕士及以上人员占比78.6%, 其中硕士163人,博士6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王菲萍 021-232610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申万菱信基金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秉持“研究至善” 的愿景、“长期致胜”的使命,遵循“诚于心、行于矩、敏于变”的企业价值观。 近年来,申万菱信基金围绕市场和客户需求,逐渐形成“投资美好生活、创新理 财服务”的产品规划;通过努力打造“美好生活”系列权益产品,不断丰富“全 市场、宽基指数与增强、主题指数、量化对冲、固收+、另类投资和纯固收”等 产品大类,致力于为持有人提供“温暖陪伴”的服务,以努力达成“长期致胜” 的使命。公司现有公募基金82只,资产管理规模1035.89亿元,公募产品累计 分红219.57亿元(截止2024年12月31日)。 申万菱信基金股东实力雄厚,中央汇金公司控股的申万宏源证券持有公司 67%的股份,日本三菱UFJ信托银行持有公司33%的股份。申万菱信基金拥有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 业务资格,并全资设立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门从事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公司曾多次荣获中国基金业金牛奖、中国明 星基金奖、中国金基金奖等多项业内重量级奖项以及东方财富“最佳指数投资团 队”等荣誉。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王赟杰先生,博士研究生。2011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海通期 货、华鑫证券、海富通基金、中信建投证券等,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 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上证G60战略新 兴产业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申万菱信中证环保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申万菱信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 证研发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赵兵先生,硕士研究生。2007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华泰柏瑞基 金,2012年10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创新投资部 负责人等,曾任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现任指数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 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98只。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张剑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二期16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08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资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23,784,826.22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23,694,978.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23,694,978.00 应付清算款 - 基金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950.2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650.08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贵金属投资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其他投资 - 应交税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利润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7,050,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清算款 - 其他负债 13,477.12 应收股利 - 负债合计 16,077.43 应收申购款 - 净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实收基金 474,554,750.00 其他资产 -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41,023.21 净 资产合计 474,513,726.79 资产合计: 474,529,804.22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474,529,804.2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694,978.00 4.99 其中:股票 23,694,978.00 4.9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27,050,000.00 89.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784,826.22 5.01 8 其他各项资产 - - 9 合计 474,529,804.22 100.00 注:上述股票投资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1,485.00 0.03 B 采矿业 1,119,078.00 0.24 C 制造业 14,182,449.00 2.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9,764.00 0.16 E 建筑业 465,657.00 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667.00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16,666.00 0.17 H 住宿和餐饮业 22,292.00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69,432.00 0.31 J 金融业 3,590,824.00 0.76 K 房地产业 253,084.00 0.0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7,120.00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7,190.00 0.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0,066.0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7,982.00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7,243.00 0.0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8,979.00 0.01 S 综合 - - 合计 23,694,978.00 4.99 注:上述股票投资组合不包括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700.00 1,010,100.00 0.21 2 300750 宁德时代 2,900.00 746,750.00 0.16 3 601318 中国平安 11,700.00 589,329.00 0.12 4 600036 招商银行 13,400.00 533,722.00 0.11 5 000333 美的集团 5,300.00 389,073.00 0.08 6 600900 长江电力 13,300.00 379,050.00 0.08 7 300059 东方财富 13,700.00 325,101.00 0.07 8 601166 兴业银行 15,800.00 318,212.00 0.07 9 600030 中信证券 10,600.00 290,970.00 0.06 10 601899 紫金矿业 17,900.00 284,252.00 0.06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1月23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本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 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文件 2、《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申万菱信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法律意见书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7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 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 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 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为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 调整等);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开通转托管等 业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在会 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 期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 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公 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 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 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以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 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8)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第(17)条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证券 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最 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存托 凭证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公布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 项未通过;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 期限。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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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上市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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