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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C(97006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96999
基金代码 970069
公告日期 2025-01-22
编号 4
标题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1
第二部分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保管12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第九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27
第十部分信息披露28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30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3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37
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40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42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43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44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3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栋15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孙国雄
设立日期:2014年6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8亿元
存续期限:2014年6月9日至长期
联系人:高丹丹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二部分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其已建立和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已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
职责;承诺其管理的资金来源/用于该项业务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
诺其管理的资金来源/用于该项业务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
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
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
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自
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并已取得
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
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基金托管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具备充分、适当授权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运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
计核算、投资监督、托管报告等)交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处理;本协议
项下的托(保)管业务运营承接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责本协议项下
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保管报告等运营事项。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
有相同含义。如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进行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
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消费升级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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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
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
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托管人实际
无法进行监控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或授权业务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在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下(如需)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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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
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协助基金
管理人进行追偿。
6、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如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相关数据资料等。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从事上述违
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份额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
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在其营业机构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存款账户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使用。其中,财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为“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托管资金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保管服务部门
指定负责人名章。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卡(如有)、账户资料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本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证券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本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存副本。
(五)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
期转账业务。
(六)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
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
款账户等细则。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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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
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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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
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
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电子直连划款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支付所需内容,基金托管人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已申请基金托管人网上资产托管
业务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托管网银),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令,并应事先书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划款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作为
应急方式备用。若基金管理人未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且未申请托管网银的,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
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及“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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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
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
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
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个工
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
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
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承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所加盖印鉴
及被授权人的签章真实、有效、完整,基金托管人仅对印鉴、签章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
审核,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以托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为限,
若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支付,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保留划款指令正本,基金托管人保留划款指令正本的传真件。划款指令正
本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内容为准。对电子指
令,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指令为有效指令。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
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
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
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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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
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
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
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
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
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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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按设
计的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
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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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
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
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明确交易单元、
佣金费率等相关信息,在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设置后方可开展交易。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
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将基金管理人的选择
结果提交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三)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
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交易费用、
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基金估值计算错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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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
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及转
换等相关数据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日上午11:
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
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关于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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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
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估值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净值信息,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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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从其规定。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估值差错处理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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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
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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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
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
全部现金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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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
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以及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
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
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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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
介公开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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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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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
裁费、公证费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
生的各项合理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等,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原《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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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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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或复印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继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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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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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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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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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
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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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但关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协
议的约定为准。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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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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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市场交易规则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
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
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等;
4、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5、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6、本协议任何一方应保证其按约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该当事方提
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责任方承担,该当事人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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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该等协议系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托管协议上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注明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
和签订日期。
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兴证资管金麒麟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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